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一揽子采购(财产一切险、现金险)采购公告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 MFZC25070704 |
项目名称: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一揽子采购(财产一切险、现金险) |
招 标 人: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厦门市
一、招标条件
厦门航空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受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委托,对【MFZC25070704】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一揽子采购(财产一切险、现金险)项目组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合同包,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合同包 1: 项目名称: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一揽子采购(财产一切险、现金险) 项目内容:
1.需求清单:
序号 | 保险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期限 | 保险范围 |
1 | 财产一切险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 3年(36个月) |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2 | 现金险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 3年(36个月) |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
2.需签订3年合同。
3.服务期:【合同签订后,服务期3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不满足下列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合同包1资格要求:
一般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分公司投标,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
2.不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不存在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不存在被招标人列入不诚信/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或被招标人处罚不得参与招标项目的情形
5.不存在与招标人存在投资关系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须提供资格声明函
6.投标文件签字代表即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投标文件签字代表即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该代表的授权书(使用1.4.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版填报)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和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投标人能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条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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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须出具其《保险许可证》
2.投标人应具有经营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及理赔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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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即日起】起至【2025-07-23 23:30:00】
获取方式:欲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先通过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https://hexingtianxia.enjoy5191.com)(本文件后续所述电子平台均指该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在线支付平台服务费,否则其投标(响应)将被拒绝。本项目只接受在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招标文件以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如未在平台注册,请先按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注册免费,对平台操作有疑问的,请联系平台客服电话:400-870-5191。
五、CA证书办理及绑定
CA证书用于确保电子招投标过程文件合法性及投标文件保密性。没有办理CA证书,无法加解密投标文件、无法签章,无法参加网上开标等,因此下载文件时请及时办理CA证书。
CA的办理方式:登录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网址:https://hexingtianxia.enjoy5191.com/home),选择“CA 办理”,按照指南引导进行办理,办理指南详见“用户指南”栏目。
CA驱动下载:CA办理获取后,登录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在“用户指南”栏目内下载安装CA驱动程序。
CA证书的绑定:在完成CA证书办理及CA驱动安装后,请登录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插入CA介质,点击“我的账号”-点击“Ca 绑定”,进入Ca 绑定页面,点击左上角的“+Ca 绑定”,完成CA证书绑定工作。成功后,可使用CA密码登录、加密、解密投标文件、电子签章等。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解密
递交截止时间:【2025-07-31 08:30:00】。
递交方式及地点:
本项目采用线上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 逾期在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无论上传成功与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均将无条件拒收。
投标文件递交异常处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现递交异常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系统支撑团队确认,若为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的,则应推迟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直至该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若非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的,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文件解密异常处理:当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异常时,则推迟开标,直至投标文件可正常解密。当个别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异常时,经系统确认非系统原因造成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07-31 08:30:00】
开标地点:厦门市湖里区花屿路3号厦航新生产基地机务楼5层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321号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592-5739917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航空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花屿路3号厦航新生产基地机务楼五楼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92-2175102
九、质疑、投诉反馈途径
质疑/投诉人应按照规定的渠道路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且所提供的质疑/投诉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质疑/投诉人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或故意诋毁,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招标人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质疑有效期内将有效的质疑材料通过书面方式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质疑材料受理单位:厦门航空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花屿路3号厦航新生产基地机务楼419
联系人及电话:刘先生,0592-2175115,邮箱:cgjd@xiamenair.com
如投标人对质疑回复结果不满意,或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可在收到质疑回复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名投诉。
投诉材料唯一受理单位: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321号
电话:0592-5739897,邮箱:xhcgb@xiamenair.com
质疑有效期时限
阶段 | 质疑有效期时限要求 |
资格预审阶段 | 应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日前提出质疑 |
招标文件发布阶段 | 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10日前提出质疑 |
评标结果公示阶段 | 应于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质疑 |
(质疑、投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质疑承诺及格式指引) |
厦门航空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附:招标项目一览表
合同包 | 保险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期限 | 保险标的 | 保险范围 |
1 | 财产一切险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 3年(36个月) | 厦航在全国各地设有多个分公司、子公司、营业部等下设机构,本项目的保险标的即为厦航在国内各机构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及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低值工具、制装劳保等存货。 |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现金险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 3年(36个月) | 厦航在全国各地设有多个分公司、子公司、营业部等下设机构,本项目的保险标的即为厦航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在国内各机构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的、送提款途中的及营业中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及汇票等。 |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本须知前附表1的条款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1 | 1.1 | 项目名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一揽子采购(财产一切险、现金险) 招标人名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项目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编号:MFZC25070704 项目预算:/ | ||||||||||||||||||||||||||
2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否 | |||||||||||||||||||||||||||
3 | 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合同包1的最高限价为: ● 本合同包的预算; ○ 万元; ○ 最高限价将另行发布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 其他 | |||||||||||||||||||||||||||
4 | 3.1 | 资格标准: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的“资格性要求”。 | ||||||||||||||||||||||||||
5 | 11.1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后90个日历日。 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 ||||||||||||||||||||||||||
6 |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文件接收人: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 |||||||||||||||||||||||||||
7 | 12 | 1.投标保证金缴交形式: 保证金系统: 通过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进行缴交。 不接受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以及现金、现金支票,不能用个人卡在银联支付系统转账,否则作未提交保证金处理。 2.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合同包1:58000元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企业帐户一次性汇到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生成的指定子账号(账户信息详见下述“投标保证金缴交子账号信息”),同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传至电子平台。 4.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汇到上述指定子账号(提前的时间不限),以银行的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汇到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保证金缴交子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厦门航空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五缘湾支行 银行账号:通过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在线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 | ||||||||||||||||||||||||||
8 | 递交疑问或异议的方式: 其他形式递交:以电子邮件或纸质邮寄方式递交 注:疑问或异议函递交后,请电话联系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以确认函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送达。 | |||||||||||||||||||||||||||
9 | 19.1 | 评标方法、标准及定标原则(含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 ||||||||||||||||||||||||||
10 | 24 | 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 1.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厦采协指[2020]3号《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行业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详见下表。
3. 缴交方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以转账等付款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账户: 账户名称:厦门航空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自贸试验区机场支行 银行账号:4100020319200018196 | ||||||||||||||||||||||||||
11 | 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 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https://hexingtianxia.enjoy5191.com) | |||||||||||||||||||||||||||
12 |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1.本项目为采用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的电子化招投标活动,投标人需通过合行天下·厦航可持续发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网址:https://hexingtianxia.enjoy5191.com,本文件简称“电子平台”)进行报名和投标。平台客服电话400-870-5191(8:30-18:00)。 2.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电子平台设定的为准,具体可查看平台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文件,不接受纸质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及电子平台的规定。 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传输过程需要花费的时间和可能遇到的问题。投标截止时间后,电子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按照电子平台设定的投标文件组成模块,在相应位置上传相对应的投标文件内容,否则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未在设定评审节点找到相应的投标响应内容的,将按照未响应进行认定。例如:资格证明文件应当至电子平台设定的资格证明文件处上传,否则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无法对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而被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6.当招标文件的更改通知调整了关键评审节点的条款(关键评审节点指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评分标准等电子平台要求投标人点对点上传投标资料或索引),并因此修改了电子平台设定的评审节点内容时,所有投标人均须按更改后的评审节点重新提交投标文件。在此前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文件将失效,投标人应自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根据更改后的评审节点重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开标时将无法提取其在修改评审节点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视为其未投标。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原件,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即可,但投标人中标后需根据招标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递交给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8.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应清晰可辨,若模糊、重影、图像过小难以辨认的,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的评审后果。 9.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由“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平台设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投标文件等)。 1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指加盖投标人电子章。若为联合体的,招标文件无特别规定的,指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的电子章。招标文件若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的,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电子章,联合体其他方加盖鲜章或电子章。 11.加盖电子章应使用投标人的CA证书完成,且应使用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的电子证书(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详见平台网站的相关介绍)。 1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的,可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签字(签章)后的扫描件,或使用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的电子法人章或个人章(电子平台支持的CA机构详见平台网站的相关介绍)。 13.解密方式及解密时间要求:投标人应在线参加开标。至项目规定的开标时间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已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在线开始解密。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30分钟内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解密使用的密码需与加密时一致。投标人应妥善保管加密密码,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忘记密码或密码泄露等情况,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责任)。请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开标过程中及时根据电子平台的提醒进行解密,投标人错过开标解密时间导致其投标失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14.电子平台展示开标记录情况后,将开启在线异议环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后10分钟内,通过电子平台在线提出(异议应使用投标人CA进行签章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线对异议进行回复;无异议的应对开标记录情况进行确认;超过上述时间未在线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情况无异议。 15.非投标人引起,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电子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6.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 ②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电子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表
本须知前附表2集中列示了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所有条款,其内容是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合同包1:
资格性要求 | |||||||||||||||||||||||||||||||||||||||
项号 | 章 | 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
1 | 三 | 3 | 合格的投标人 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3条“合格的投标人”。 | ||||||||||||||||||||||||||||||||||||
2 | 二 | 3.1 | 以下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完全满足。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特别提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检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招标人要求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为无效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如为复印件(扫描件),则原件备查。 | ||||||||||||||||||||||||||||||||||||
3 | 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招标人将按对投标人进行信用查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有“失信行为记录”,中标候选人(包括其分支机构)若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
符合性要求 | |||||||||||||||||||||||||||||||||||||||
项号 | 章 | 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
1 | 一 | 5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
2 | 二 | 3.6 |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13.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4.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当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缴交保证金时,电子平台判定同一合同包项下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缴交自同一子帐号; 1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 17.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出现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 18.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3 | 二 | 11.1 |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3项。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期后9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 ||||||||||||||||||||||||||||||||||||
4 | 二 | 17.3 | 实质性偏离是指: 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他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 ||||||||||||||||||||||||||||||||||||
5 | 二 | 17.3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的; 4.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5.开标一览表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开标一览表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重要信息错误的; 6.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保证金不能确保进账的; 7.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或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交付使用期、保修期、结算方式和条件等要求); 9.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投标响应方面明显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 10.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其个性部分明显出现雷同的; 11.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12.投标人未按规定对投标进行分项报价; 13.投标人提交的报价超过预算或控制价; 14.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且不能合理说明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作说明的; 15.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6.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带★条款要求的; 1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
说明: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合格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由评委会以记名方式过半数的表决结果决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原则
合同包1:
一、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估价法
二、评标标准:
(一)具体的评标标准:
综合评分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首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无效投标界定),审核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有效,凡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和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均不进入评分程序。通过以上审核,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专业条件要求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则依照以下标准和权重进行评分。
- 技术因素评分标准F1(满分63分)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分值权重 |
1 | 保险条款(理赔服务) | 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保单条款提供的保险范围: 1.保险范围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得6分; 2.每不满足一项扣2分,最低得0分。 | 以投标人提供的保险范围承诺函佐证。(与本项目无关的条款不得分)。 | 6 |
2 | 保险条款 (特别条款及特别约定) | 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保单条款中,是否能满足招标人所要求的全部的特别条款及特别约定: 1.能全部满足招标人所要求的特别条款及特别约定的,得7分; 2.每不满足一项扣1分,最低得0分。 | 以投标人提供针对每一条特别条款及特别约定完整的说明佐证。 | 7 |
3 | 保险条款 (免赔额条款) | 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保单条款中,是否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免赔额条件: 1.优于公司要求或推荐的免赔额条件,或无免赔额要求的,得13分; 2.符合公司要求或推荐的免赔额条件,得12分; 3.差于公司要求或推荐的免赔额条件,得6分。在此基础上,后续每差5万元人民币,再扣2分,最低得0分。 | 以投标人提供的响应文件内的免赔额信息佐证。 | 13 |
4 | 保险条款 (可选附加条款、其他额外附加条款及其他特色服务) | 1.本次保单条款中,可免费增加可选附加条款、其他额外附加条款或其他特色服务,且经评审小组认定对招标人运营保障、成本优化、风险防控等方面有实质作用的,每1项加1分,最高7分; 2.本次保单条款中,没有可免费增加可选附加条款、其他额外附加条款或其他特色服务,或经评审小组认定对招标人运营保障、成本优化、风险防控等方面没有实质作用的,不得分。 | 以投标人提供的响应文件内的可选附加条款、其他额外附加条款及其他特色服务条款佐证(与本项目无关的条款不得分)。 | 7 |
5 | 服务合作 (承保经验) | 起保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参与承保过财产一切险每项目年度保费高于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1.有作为独家或首席参与承保财产一切险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加3分,最高得15分; 2.有共同(非首席)参与承保财产一切险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得5分; 3.没有参与承保过财产一切险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得0分。 | 投标人列明所有满足的项目清单(含项目名称、项目保险期间、项目年度保费、参与模式(独家/首席/共保非首席)、共保投标人信息、共保份额等),并提供清单内各项目的承保材料以佐证,包括但不限于保单、中标通知书或公告(如有)、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协议(如有)、共保协议(如有)等佐证,其中: 1、独家:保单(该项目的全额保单)、中标通知书或公告(如有)、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协议(如有); 2、首席/共保非首席:保单(该项目的全额保单)、共保协议、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协议(如有)。 (非投标主体的项目不得分)。 | 15 |
6 | 服务合作 (赔付金额) | 赔款支付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在财产一切险保险服务项目中,发生过项目内的单次赔款金额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1.投标人有财产一切险保险服务项目且发生单次赔款金额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加3分,最高得15分; 2.投标人没有财产一切险保险服务项目且发生项目单次赔款金额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得0分。 | 投标人列明所有满足的项目清单(含项目名称、赔款支付时间、参与模式(独家/首席/共保非首席)),并提供赔款计算书、付款水单、保单关键页(含保单号、险种、保险人信息)佐证(非投标主体的项目不得分)。 | 15 |
- 商务因素评分标准F2(满分**分)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分值权重 |
1 | / | / | / | 0 |
说明:由于评分主要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进行,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于资料提供不全、错漏、或者无效而导致的不利评审,并对自身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若因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价格因素分F3(满分37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有效投标价格=财产一切险费率*财产一切险预估投保金额+现金险费率*现金险预估投保金额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价格×价格分。
- 评标得分汇总
对评委技术、商务部分评分结果统计时,将以算术平均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最终得分。各个通过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F1+F2+F3,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最低评估价法: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并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技术指标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序。
(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 中标候选人数量:合同包1:2个/合同包。
2.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
经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评标程序后,按相应评标方法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
三、定标原则
- 确定中标人数量:合同包1:1个/合同包。
招标人将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
2.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本次本项目的业主方。
2.2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项目的厦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5 “采购标的”系指招标文件载明的需要招标的货物、服务、工程。
2.6 “单位负责人”系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7 “授权代表”、“投标代表”系指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3.合格的投标人
3.1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3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单位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3.4 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3.5 投标代表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3.6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13)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4)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当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缴交保证金时,电子平台判定同一合同包项下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缴交自同一子帐号;
(1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
(17)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出现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
(18)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7 采购单位、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采购单位、招标人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该投标人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评标结果公示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8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内容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投标邀请
(2) 投标人须知
(3) 招标内容及要求
(4) 合同参考文本
(5) 投标文件格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6.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答复。澄清或者答复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原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补充通知,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答复告知所有投标人。
6.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答复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澄清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但应当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补充通知,以通知所有购标人,购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当立即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收到(否则也视为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7.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原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补充通知,以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购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7.3 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延期通知、最高限价通知(控制价通知)等相关材料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延期通知、最高限价通知(控制价通知)等相关材料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在后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 要求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货物(或服务)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或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
8.3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价格构成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商务响应文件都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主要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尽可能详尽。
- 投标文件语言
9.1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 投标文件的组成(加盖电子签章)
10.1投标书(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
10.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
10.3价格分册(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价格分册处上传)
10.4资格证明文件(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资格证明文件处上传)
10.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联合体协议书处上传)
10.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未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的,应上传缴交凭证,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投标保证金处上传)
10.7技术商务文件(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技术商务文件处上传)
10.8其他资料(除上述资料外,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的其他格式文件,在电子平台的投标文件其他资料处上传,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需严格按电子平台设定的模板格式填写,否则导致电子平台无法读取识别、或识别错误的,视为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
- 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3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在参加投标之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投标人中的任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通过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进行缴交,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生成的保证金子帐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是否到达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银行到账时间记载的为准。未通过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进行缴交的,应上传缴交凭证。
12.2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2.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2.3.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中标人未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凭其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材料及退还申请书》(可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见第五章附件)办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手续, 保证金退还包括原额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投标保证金转入开始计算),若投标人需退还利息的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2 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若有交付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在中标人交付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人凭其签订的合同副本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材料及退还申请书》(可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见第五章附件)予以原额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因中标人原因逾期办理的, 保证金利息不予计算。
12.3.3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投标人,若其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2.4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缴交招标代理服务费;
(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3.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3.3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货物(服务)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13.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13.5 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3.6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平台将予以拒收。
14.2 电子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递交成功以电子平台发出确认回执通知为准。
14.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在电子平台上进行相应操作。
14.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需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14.5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 【三】家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14.6 招标项目若有要求提交样品或样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必须于中标结果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回自己所提交的样品或样机(中标人的样品应由招标人标识留作中标样品),逾期未领回时发生的样品或样机破损或丢失,由投标人负责。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领回时,投标人应提前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解决。
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5.开标、评标时间
15.1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电子平台开标。投标人可通过电子平台在线观看开标,监督开标过程情况。(如有推迟情形,以推迟后的时间、地点为准)。
15.2 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 【三】家的,不进行开标。
15.3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达到 【三】家及以上的,电子平台自动提取已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并向投标人等直播开标全过程。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完成解密的投标人不足 【三】家的,不进行开标。
15.4出现上述15.2或15.3开标失败情况的,则招标活动结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组织后续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15.5解密程序完成后,由电子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解密情况等。投标人可自行查阅已解密的各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
15.6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电子平台公开开标记录表后,通过电子平台向代理机构在线提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同其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开标结束后不再接受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的异议。
16.评标委员会
16.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在开标后的适当时间里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 投标文件的初审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7.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所述的资格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17.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7.3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招标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规定。)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拒绝。
符合性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表。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8.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平台以书面形式向评标委员会递交,并加盖电子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比较与评价
19.1 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2 对漏(缺)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漏(缺)报人的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19.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4 评标委员会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 排列评价顺序, 根据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19.5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可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六、定标与签订合同
20.定标准则
20.1 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0.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标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1.1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2.中标通知
22.1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刊登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经招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2.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3.签订合同
23.1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参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中标人责任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抵偿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3.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 招标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23.4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拒绝提供投标文件相关材料原件予以核实的,将被认定为材料存在虚假情况而被取消中标资格。
23.5 任何时候招标人均有权增加、减少标的额度,以及中止、终止本招标活动,投标人明确知晓上述情形,自愿承担招标人基于市场考虑不签订合同、解除合同的风险,独立承担参与该项目所支出的费用,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24.招标代理服务费
24.1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公告后,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7项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4.2 如招标失败,招标人采取非招标方式选取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该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七、询问与异议
25.询问
25.1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6.异议
26.1 投标人对本项目存在异议的,须依照本文件《投标人质疑/投诉承诺及程序指引》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提出质疑与投诉。
27.争议处理
27.1 因招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招标人及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投标人违法或违反招标人相关规定,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及维权成本,由投标人负责承担。
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需求概要
1.需求清单
序号 | 保险产品名称 | 被保险人 | 保险期限 | 保险范围 |
1 | 财产一切险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 3年(36个月) |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2 | 现金险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 3年(36个月) |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
2.不得转包与分包。
3.采购模式采用“集团统一招标、子公司自主投保”模式:中标供应商需按中标费率为参保的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各参保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单独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并发起理赔申请。
4.本项目中标结果对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如有)具有约束力,参保子公司可在中标有效期内随时启动投保流程。中标供应商不得以子公司地域、行业差异、规模差异等理由调整中标费率、降低服务标准或变更条款。
★(必须提供盖章承诺函)5.保单形式:中标供应商可提供以下两种保单形式供选择:
(1)独立保单模式: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别支付保费,为厦航及其各参保子公司分别出具独立保单,明确厦航和各参保子公司保险标的、保额、保费及责任范围;
(2)集团统括保单模式: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别支付保费,以集团出具总(主)保单,并为各参保子公司提供保险凭证、分单或附属协议,明确厦航和各参保子公司保险标的、保额、保费及责任范围,并确保子公司可凭保险凭证、分单或附属协议独立办理索赔。
二、保险需求
(一)财产一切险
险种:财产一切险
投保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被保险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保险期限:2025年8月22日零时至2028年8月21日二十四时
保险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保险标的:厦航在全国各地设有多个分公司、子公司、营业部等下设机构,本项目的保险标的即为厦航在国内各机构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及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制装劳保等存货。
管辖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保险金额:人民币643,813万元
(以2024年6月30日金额预估供参考,最终投保以实际金额为准,届时将提供详细清单)
项目 | 投保金额(万元) | |
厦航 | 不动产 | 620,578.05 |
投资性房地产.房产 | ||
内场车辆、特种车辆 | ||
其他固定资产-房屋附属设备 | ||
其他固定资产 | ||
制装劳保存货 | ||
机务低值工具 | ||
A320 NEO飞行训练器 | ||
其他低值工具 | ||
子公司1 | 不动产 | 22,233.82 |
投资性房地产.房产 | ||
内场车辆、特种车辆 | ||
其他固定资产 | ||
总务资产家具 | ||
制装劳保用品 | ||
宣传用品 | ||
机供品 | ||
简易板房(2处) | ||
子公司2 | 存货 | 1,001.00 |
合计 | 643,812.87 |
保险费率(含税):请报价
免赔额:
1、其他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000元
2、地震及海啸: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主条款:财产一切险中文标准条款(见后页)
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共计41项,1-15项附加条款报价方在承保能力范围内必须响应,16-41项附加条款可选择性响应,也可自行额外增加其他附加条款(采购方评审时有权根据响应情况按评分标准进行分数调整,基本附加条款和可选附加条款将有不同的权重分数)。以下附加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必须提供盖章承诺函)基本附加条款(1-15项):
1、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2、内场车辆、特种车辆事故免赔额拓展条款
3、增加资产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4、室外设备扩展条款
5、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条款
6、指明财产条款
7、地震扩展条款
8、额外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5%)
9、报案时间延迟和损失通知条款
10、成套设备扩展条款
1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12、重置价值条款
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14、足额投保条款
15、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可选附加条款(16-41项):
16、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9、改建与修复条款(限额:明细表中每个地点的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1、违反条件条款
2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23、错误和遗漏条款
24、错误描述条款
25、升值保险条款
26、灭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27、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28、不受控制条款
29、不使失效条款
30、预付赔款条款
31、专业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3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34、施救费用条款
35、72小时条款
36、车上货物条款
37、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38、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39、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40、自燃扩展条款
4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限额:每次事故单一危险单位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条款报价方在承保能力范围内必须响应(采购方评审时有权根据响应情况按评分标准进行分数调整)。
1、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时限内赶赴现场查勘。如因保险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时赶到现场,为了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正常营运,只要被保险人在事后提供完整的书面事故报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受损财产照片,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先行清理和维修工作。保险人对该损失予以认可,但保险人可保留取证的权利。
2、保险人在委托公估机构进行赔案理算前需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公估公司来处理赔案。
3、对属于保险责且资料齐全的赔案,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
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赔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赔付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赔付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保险条款措辞(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遭受盗窃、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其中移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相机等)扩展承保在非厦航办公区域内因盗窃或抢劫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该扩展条款保险责任内的单次事故免赔额为0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内场车辆、特种车辆事故免赔额拓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内场车辆、特种车辆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保险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赔偿时保险责任内的单次事故免赔额为0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若超过保险金额的10%,被保险人须在每季度初2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室外设备扩展条款
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物内、周边场所或其他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以及其他简易建筑物,发生意外事故造(包含但不限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指明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为了决定哪些财产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人认定已经在被保险人账册上的财产已被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额外费用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5%)
兹经双方同意,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则本保单扩展承保:
零部件的运送费用(包括空运费用);
经同意进行的修理所必要的劳工加班费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夜晚加班。
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5%。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报案时间延迟和损失通知条款
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在此同意,被保险人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通知保险人时,由于疏忽导致延迟、错误或疏漏,本保险单不会因此而失效。
索赔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通知保险人或索赔资料准备延迟等原因而拒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成套设备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合同中属于成对或成套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若修理或替换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的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调配、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 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足额投保条款
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为足额投保,在保险赔付时,不采用比例赔付。
15.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他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计算机系统资料及商务账册,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资料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但赔偿金额每个雇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总计不超过500,000元。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改建与修复条款(限额:明细表中每个地点的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不动产或置存其内之标的物进行改建、增建或修复不影响本保险契约之效力。
-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错误描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不因任何承保财产占用性质的改变或对其错误描述而失效, 但是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前述情况时须立即通知保险人, 并支付从该承保财产占用性质的改变或错误描述而增加风险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升值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已过期限与总保险期限的比值乘于10%的比例来增加。
除非保单另有约定, 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
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 均应通知保险人下述情况:
l) 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 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 本条款约定停止适用。在这种情况下, 上述项目在续保期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了保护、恢复保险财产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 而不影响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恢复、抢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 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受益比例分摊。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车上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的车辆在尚未卸货的情况下在保单载明的场所内过夜, 如该货物遭受本保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将给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 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的代位追偿权, 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限额:每次事故单一危险单位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现金险
险种:现金险
投保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被保险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实际投保为准)
保险期限:2025年8月22日零时至2028年8月21日二十四时
保险范围: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厦航在全国各地设有多个分公司、子公司、营业部等下设机构,本项目的保险标的即为厦航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在国内各机构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的、送提款途中的及营业中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及汇票等。
管辖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保险金额:人民币179万元
(以2024年6月30日金额预估供参考,最终投保以实际金额为准,届时将提供详细清单)
保险费率(含税):请报价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000元
保险主条款:现金险中文标准条款(见后页)
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条款报价方在承保能力范围内必须响应(采购方评审时有权根据响应情况按评分标准进行分数调整)。
1、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时限内赶赴现场查勘。如因保险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时赶到现场,为了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正常营运,只要被保险人在事后提供完整的书面事故报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受损财产照片,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先行清理和维修工作。保险人对该损失予以认可,但保险人可保留取证的权利。
2、保险人在委托公估机构进行赔案理算前需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公估公司来处理赔案。
3、对属于保险责且资料齐全的赔案,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
l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赔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l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赔付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l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赔付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保险条款措辞(现金险):
现金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九条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被保险人需具有完备的安全防盗措施,在非营业时间内,必须撤去金库、保险箱(柜)的钥匙,并将保险标的锁入保险柜内,并二十四小时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即国库券。
(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五)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六)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七)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
三、服务事宜与执行计划
1.服务事宜:
1.1服务时间:自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可提供保险服务。
1.2服务地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如有)。
2.服务期限:3年(36个月)
3.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人依据双方约定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时(如有),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双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使得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章采购合同
一、结算条款
1.保险费:根据甲方确认的保险金额×中标费率计算(投保人提供的资产情况供参考,保险金额以实际投保为准,届时将提供详细资产清单)。
2.保险费支付:甲方在向乙方提出投保申请后,由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投保申请出具付款通知书,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以转账方式将保险费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保险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3.保险单提供: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具保险单,不晚于保费到账后第2个工作日出具给甲方。
4.发票提供: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需求出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税额损失。
5.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及当前适用税率。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二、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乙方应退还甲方己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同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缴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直至符合合同规定。乙方提供的服务经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乙方违反运维保障能力承诺的,每次扣罚3000元人民币,超过5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乙方违约处理。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乙方须按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甲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甲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致使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保险费及保险费支付
1.保险费:根据甲方确认的保险金额×中标费率计算(保险金额以投保人在投保前提供的资产清单盖章件为准)。
2.延期保险费(如有):根据保险金额×原保险中标费率×延长天数÷原保险期限的总天数计算。如需延长保险期限,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延保申请后配合延保。
3.保险费支付:甲方在向乙方提出投保、延保(如有)申请后,由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投保申请出具付款通知书,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以转账方式将保险费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保险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四、保密条款
双方在传递信息、资料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相关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等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和用于执行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但甲方同意乙方为了完成本协议项下义务、提供增值服务、合规管理、追偿、回应司法仲裁机关、外部监管机关调查等需要向其上、下级单位或者机构,或向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增值服务提供商、法院、仲裁机构等)提供甲方的相关信息,但乙方必须敦促该其他第三方合理使用保密信息。
如任何一方因对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而直接遭受任何实际损失,违反义务一方均应根据中国法向对方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效力的影响而持续有效。
五、附则
1.乙方在向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后,如因相关理赔事项是因甲方的股东、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引起的,乙方承诺放弃向其追偿的权利。
2.争议处理: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任何一方可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招标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保险保单,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保险协议已约定的,以本保险协议内容为准;本保险协议未尽事宜,以保单和保险条款内容为准。
5.本保险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乙方出具的有效保险单及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其他约定事项
1.质询澄清单、招标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招标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各份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条款与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3.采购模式采用“集团统一招标、子公司自主投保”模式:中标供应商需按中标费率为参保的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各参保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单独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并发起理赔申请。
4.本项目中标结果对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如有)具有约束力,参保子公司可在中标有效期内随时启动投保流程。中标供应商不得以子公司地域、行业差异、规模差异等理由调整中标费率、降低服务标准或变更条款。
5.保单形式:中标供应商可提供以下两种保单形式供选择:
(1)独立保单模式: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别支付保费,为厦航及其各参保子公司分别出具独立保单,明确厦航和各参保子公司保险标的、保额、保费及责任范围;
(2)集团统括保单模式:厦航及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别支付保费,以集团出具总(主)保单,并为各参保子公司提供分单或附属协议,明确厦航和各参保子公司保险标的、保额、保费及责任范围,并确保子公司可凭分单或附属协议独立办理索赔。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释:
《投标文件格式》是投标人的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签订合同时所需文件的格式。投标人应参照这些格式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项目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投标人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目录
投标文件组成:
1.1投标书(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并加盖电子签证)
1.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平台在线填写,并加盖电子签证)
1.3价格分册(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价格分册处上传)
1.3.1投标报价明细表
1.4资格证明文件(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资格证明文件处上传)
1.4.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4.2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1.4.3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1.4.4法人营业执照
1.4.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4.6资格声明函
1.4.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4.8资格性响应情况表
1.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未采用电子平台保证金系统的,应上传缴交凭证,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投标保证金处上传)
1.6技术商务文件(采用PDF格式,在电子平台的技术商务文件处上传)
1.6.1投标响应说明一览表
1.6.2投标响应清单
1.6.3人员配备情况表
1.6.4类似业绩一览表
1.6.5经营(配送)方案
1.6.6服务方案承诺
1.6.7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1.6.8符合性响应情况表
1.6.9评分表响应情况表
1.7其他资料(除上述资料外,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的其他格式文件,在电子平台的投标文件其他资料处上传,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7.1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1.7.2其他内容(如需,自拟)
说明:上述目录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实际情况编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