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金沙县县级储备中晚籼稻竞价采购清单
7月29日金沙县县级储备中晚籼稻竞价采购清单
填报单位:金沙县兴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1:30
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μ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5C25XJD0729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200 | 散装 | 不限 | 2025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2.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1号仓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如需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板前费为30元/吨(不含包装粮),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卖方。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
2.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初检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由中标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入库前中标方及时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之和不得少于采购数量。中标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港口、码头)至买方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中标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中标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中标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3、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因公司无清杂设备,来粮杂质>1.0%拒收。13.5% 4 . 0 %的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水分>1 4 . 0 %的拒收。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申请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来粮水分≤1<>
4、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包括运输过塑料颗粒)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一经查证,将对入仓粮食一律退回。
5、入库验收:入库粮油质量以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扦样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1-2023、GB/T20571-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除水分外)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若中标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中标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中标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取得买方同意,同时延期后导致该合同超架空期的,买方有权要求中标方以延期入库的全部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中标方延期费用(中标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对公账户);若中标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取得买方同意,同时延期后该合同未超架空期的,买方有权要求中标方按照原合同到期日后每日未入库货物数量之和10元/吨/天的标准阶梯式收取中标方延期费用(中标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对公账户)。若中标方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中标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中标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货物,超期未拖走的货物,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中标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对公账户。
7、中标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中标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中标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中标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8、付款期:买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9、入库期:竞拍方必须在8月31日前入库100吨,成交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食全部入库完毕。
10、结算方式:粮食入满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满仓扦样,检验合格达到采购清单要求,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全部货款(满仓检验费由卖方承担)。
11、联系人:罗泽北,电话:15284677005。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