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29沂邳线兰陵县北二环至小北山段修复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S229沂邳线兰陵县北二环至小北山段修复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人名称 | 项目概况 | 招标内容 | 估算投资(万元) | 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
1 | S229沂邳线兰陵县北二环至小北山段修复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兰陵县中心 | 该项目位于兰陵县苍山街道境内,桩号K213+000~K217+763上行、K217+763~K222+875全幅,全长9.875公里,一级公路,路面宽度23-24米,主要建设内容:路面、桥涵、平面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 | 勘察设计 | 74.56 | 2025年8月 |
备注:本招标计划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信息的参考,所列招标项目内容以最终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S229沂邳线兰陵县北二环至小北山段修复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初稿.doc
S229沂邳线兰陵县北二环至小北山段修复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人: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兰陵县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秉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本招标文件为初稿,最终内容以招标公告实际发布为准)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1、总则16
2、招标文件19
3、投标文件20
4、投标23
5、开标24
6、评标25
7、合同授予25
8.纪律和监督26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2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
第三章评标办法....................30
一、评标方法....................36
二、评审标准....................36
三、评标程序....................37
四、废标条件....................3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1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69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72
一、设计内容....................72
二、设计依据标准及技术要求规范....................7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7
授权委托书....................78
三、投标保证金....................79
四、设计费用清单....................80
五、资格审查资料....................81
七、设计方案....................88
八、原创设计声明....................89
九、承诺书....................90
十、无围标、串标行为承诺书....................91
十一、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92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S229沂邳线兰陵县北二环至小北山段修复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该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二、招标工程概况
1、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兰陵县境内,桩号K213+000~K217+763上行、K217+763~K222+875全幅,全长9.875公里,一级公路,路面宽度23-24米,主要建设内容:路面、桥涵、平面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
2、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共设一个勘察设计标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及景观等所有内容的设计),预算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评审,施工招标配合,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
3、工程建设地点:临沂市兰陵县。
4、设计周期:20日历天。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7、质量要求:设计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或以上设计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3投标申请人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home)等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审查办法:
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授予合同。
五、招标文件获取
1、获取招标文件日期:2025年月日8:30至2025年月日17:00,过时不予受理。
2、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招投标,投标申请人需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系统中的“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下载电子招标文件(LYZF),并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LYTF)上传到系统,未下载招标文件视为放弃投标。
注:(1)投标申请人应自行关注交易平台,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未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或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使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按要求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不再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具体操作详见“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不见面开标操作规程”。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月日09:00,申请人应于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
2、地点:兰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各投标人须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投标文件上传至临沂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开标现场,只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企业本单位职工,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必须在不见面开标系统页面进行在线签到,投标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停止签到,无法进入后续的开标环节。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线签到,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关于不见面开标的操作请参照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linyi.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interact/index.shtml)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兰陵县中心
联系人:
联系方式:0539-2650957
代理单位:山东秉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环球新界2006室
联系人:王工
电话:0539-8191277、13013537866
九、质疑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线上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线上投诉渠道: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左侧栏投诉选项→新增投诉
监督部门: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监督投诉电话:0539-521101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兰陵县中心联系人: 电 话:0539-2650957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山东秉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工电 话:0539-8191277 13013537866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S229沂邳线兰陵县北二环至小北山段修复养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兰陵县境内 |
1.1.6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兰陵县境内,全长9.875公里,一级公路,路面宽度23-24米,主要建设内容:路面、桥涵、平面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招标项目共设一个勘察设计标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及景观等所有内容的设计),预算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评审,施工招标配合,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 |
1.3.2 | 设计周期 | 20日历天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资质要求:投标申请人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或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提供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表及2022、2023、2024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信誉要求:1、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格证书;2、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公示为准);6、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须持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须提供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5年1月至8月,需明确到个人)。缴费记录要求网上可查,否则不予认可。凡提供的证件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其他要求:注:上述要求的资格审查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包括网页截图材料),投标人需对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或不提供或图片模糊,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须在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材料模块上传,未在规定位置上传资格审查材料的视为未提供。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详见招标文件正文 |
1.9.1 | 踏勘现场 | 发包人不统一组织进行踏勘现场。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被批准。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临沂市公共资源系统内答疑澄清形式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形式:投标人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word版及加盖投标人公章。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答疑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如有答疑澄清文件发布,则最终稿的电子招标文件以“答疑澄清文件”中的为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答疑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如有答疑澄清文件发布,则最终稿的电子招标文件以“答疑澄清文件”中的为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及要求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
3.2.2 | 结算方式 |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本项目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即中标报价即为完成本项目的最终报价,过程中不调整。因设计失误、设计缺陷等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按照增加投资额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扣减设计费。 |
3.2.4 | 最高控制价 | □不设招标控制价☑设招标控制价: 万元;各投标单位投标时必须在各标段设定的最高控制价以内报价,否则作废标(无效标)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是设计服务期内,投标单位满足招标人及相关规范要求下所提供的所有可能发生的全部服务所需费用的价格。备注:电子开评标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投标函报价与电子投标文件报价须保持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根据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临公管办〔2023〕3号)规定,为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本项目为资格后审/合格制。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3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3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3.7.3.4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使用CA锁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加解密。 |
4.2.1 | 投标文件递交 |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 开标流程:①各投标企业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 CA 证书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在线电子签到,投标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停止签到(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的投标单位将无法进入后续的开标环节)。 ②签到完成后各投标企业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后10分钟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成功解密或未进行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视为投标文件未送达。 ③全部投标企业解密完成或解密截止时间后,招标人进行解密。 ④系统予以公开唱标,投标企业可查看唱标信息(系统不提供语音在线播放,该页面停留1分钟供投标人查看,如无异议视为同意)。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⑥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开标结束,在评标系统中点击“开标结束”。 注:关于不见面开标的操作请参照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5年 月 日上午09时00分采用网上不见面方式开标,投标企业登录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照“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并按照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投标企业应在开标前半小时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电子签到,投标截止后系统自动停止签到。开标时,投标企业可在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投标单位必须按照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的要求设置参与网上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环境,若因电脑环境未按要求设置导致签到失败、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视为该投标企业自动放弃投标,将被退回投标文件,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由于本次招标采用的是公路工程双信封模式,投标人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文件后必须将本公司开标时负责解密的人员信息(公司名+姓名+手机号,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发送至sdbx1277@126.com,在第二信封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解密人员进行第二信封的解密操作,未及时解密视为放弃投标。 |
5.2 | 开标程序 | 本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在临沂市公共资源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中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对去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内容进行解密;(3)由代理机构进行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4)系统对第一信封内容进行电声唱标;(5)第一信封开标结束。评审小组对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入围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的开标:公布投标人入围情况;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对去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内容进行解密;由代理机构进行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系统对第二信封内容进行电声唱标;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4人。专家确定方式: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软件系统中随机抽取。 |
7.1 | 中标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 | □是☑否.由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投标人需要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用户登录--建设工程项目--临沂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使用CA锁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加解密、电子签章等,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版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开评标系统中,电子投标函报价与电子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的投标将被否决。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临沂版)。 |
9.1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 | ☑不要求☑要求,投标文件内容: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nlytf和*.pdf)各一份,U盘储存;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四副。纸质投标文件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招投标系统内的投标文件相一致。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9.2 | 补救方案 |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招标人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和投标人同意后现场上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如未递交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 |
10.2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发包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3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发包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0.4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发包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5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兰陵县交通运输局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6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发包人负责解释。 |
10.7 | 付款方式 | 施工图设计完成、提交正式版纸质版及电子版设计图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拨付合同价款的65%;项目经图纸审查合格、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施工结算完成、配合服务期结束且经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完成后,拨付至设计费结算价款的100%。 |
10.8 | 招标代理费 | 本工程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代理费取费标准参照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布的《临沂市普通国省道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临路办〔2023〕19 号)计算规则进行计取,由中标单位缴纳。具体计算规则为:招标项目代理费按照基本服务费+有效投标服务费综合计算,其中基本服务费:服务及货物采购为 3000 元,工程招标为 5000 元,有效投标服务费:有效投标书数量×1000 元,代理服务费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
10.9 | 特别提醒 | 1.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意投标的单位,须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完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企业诚信库认证、办理CA实名认证证书,网址:http://ggzyjy.linyi.gov.cn/TPFront/。并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用户登录--登陆成功后进行网上招标文件下载。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招标文件下载。过时将无法下载招标文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投标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制作工具中凭账号、密码进行同步诚信库。电子投标文件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到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必须在不见面开标系统页面进行在线签到,投标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停止签到,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的投标单位将无法进入后续的开标环节。3.关于不见面开标的操作请参照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linyi.gov.cn/linyi/)“办事指南”中“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下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doc”。4.系统使用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话:0539-8770063、0539-8770139。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设计周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纲要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分为技术标函和商务标函两大类:
3.1.1商务标函的主要内容
(1)商务标书目录;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时,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公开报价一览表;
(5)投标人报价明细表及计算书;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商务标偏离表;
(8)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附件);
(9)资格审查证明材料。
3.1.2技术标函的主要内容
(1)设计标书目录
(2)设计方案:设计依据、方案设计说明、总体布置图、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效果图、工程造价估算、设计难点及对策、技术创新点等。
(3)设计的总体进度计划及各分项设计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时间的承诺;造价控制,保障设计时间、质量的主要措施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4)设计使用年限内维护的合理化建议;
(5)本项目负责人情况介绍;
(6)拟承担本项目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基本情况;
(7)原创声明;
(8)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9)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2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是设计服务期内,投标单位满足招标人及相关规范要求下所提供的所有可能发生的全部设计所需费用的价格。
3.2.1本项目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竣工图的配合服务)、评审时发生的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配合设计文件报审的修改、施工阶段的设计配合、解决技术问题、配合施工和验收、现场服务以及与勘测、设计有关的其它技术服务、以及按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所必须的设施、材料、技术、劳务、交通、差旅、通讯、车辆、现场服务、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委托专业设计、购买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为满足设计或测试设计数据而进行的各项试验、检验、调查及成果提交、设计费(含施工期间变更设计费)、社会保障费、税金、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所包含得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工程建设与设计有关工作的全部费用。
3.2.2结算方式: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本项目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即中标报价即为完成本项目的最终报价,过程中不调整。
因设计失误、设计缺陷等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按照增加投资额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扣减设计费。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
3.2.4中标人提交的各种设计的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设计图纸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出图专用章。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根据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临公管办〔2023〕3号)规定,为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或五证合一的只需具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资质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或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
提供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表及2022、2023、2024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4、信誉要求:
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格证书;
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公示为准);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须持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须提供职称证、身份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5年1月至8月,需明确到个人)。缴费记录要求网上可查,否则不予认可。凡提供的证件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
投标单位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或不提供,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以上资格审查材料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将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上传到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资格审查模块,未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提供不全的视为不合格,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备注:对于已按照国家、省等规定采用电子版证书或证明的相关资料(含网络媒体资料),供应商提供电子文档证明(含完整网络截图)即可。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单位中标后,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投标文件(电子开评标系统生成的投标文件)应打印一式五份(一正四副,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单位必须提供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预算软件电子版,作为编制新编综合单价时使用。不提供者则以财政评审单位确定的价格为准。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远程在线参加。
5.2开标程序
5.2.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兰陵县交通运输局的监督下进行。
5.2.2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电子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线上开标:
(1)在临沂市公共资源网上不见面开标系统中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对去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内容进行解密;
(3)由代理机构进行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4)系统对第一信封内容进行电声唱标;
(5)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5.2.3在投标文件第一个电子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电子信封(报价文件)开启。
5.2.4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电子信封(报价文件)进行线上开标:
(1)公布投标人入围情况;
(2)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对去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内容进行解密;
(3)由代理机构进行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4)系统对第二信封内容进行电声唱标;
(5)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备注: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解密倒计时之内完成远程线上解密,投标人不能完成远程解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文件解密,按废标处理(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临沂市不见面开标及远程评标操作手册)。
6、评标
6.1.1评标由发包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公示期满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单位可以自行勘察现场,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的一切费用。
2、因方案招标需要,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投标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即投标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3、投标单位在方案投标期间,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了解到的涉及招标单位的具体资料和信息,投标单位同样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4、投标单位在方案投标期间,不得随意了解招标单位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技术研究资料,若无意中从招标单位获悉的应负保密义务,并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工程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 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 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3)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5) 投标人分包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6)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7)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0)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方案:45分人员配置:20分 业绩:20分履约信誉:5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以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得2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含1%)扣0.5分,投标报价每低于基准价1%(含1%)扣0.3分(中间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值 | 评分细则 |
第一信封评审: | ||
商务部分 25分 | 类似项目业绩20分 | 投标人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无签订时间的不予认可)承揽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4分,最高得20分。业绩材料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扫描件及中标(成交)公示网络截图。评标委员会无法在投标人所提供的有效资料中判断业绩类型、金额以及存在其他无法认定为有效业绩的情形,则不予得分。 |
履约信誉 5分 | 2020年1月1日至今,满足基本要求加3分,每有1个省级或以上奖项加2分,本项最多得5分。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获奖情况的评分每个项目只计1次。注:以上奖项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系统。 | |
人员配置 (20分) | 项目班子配备情况10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拟配备团队成员的构成情况,团队成员专业配置、组织架构合理性、人员资格、经验等进行评审。1、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设计人员配备数量充足,专业搭配合理、技术力量强,得10-8分;2、机构设置基本合理、岗位职责基本明确,设计人员配备数量基本满足需要,专业搭配基本合理、专业技术力量较强,得7-4分;3、机构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明确,设计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专业搭配、专业技术力量欠缺,得3-1分;4、无此项内容,得0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项目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5年1月至8月,需明细到个人,缴费记录要求网上可查,否则不予认可)原件扫描件。 |
后期配合服务10分 | 后期配合服务,拟投入的驻场跟踪服务人员配备(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承诺)等进行评审。1、后期配合服务响应及时、到位,拟投入后期驻场跟踪服务人员专业配备齐全、合理、数量充足,服务承诺具体、合理、可行,得10-8分;2、后期配合服务响应较及时,拟投入的驻场跟踪服务人员配备基本合理,服务承诺基本可行,得7-4分;3、后期配合服务响应不够及时,服务承诺较笼统,得3-1分;4、无此项内容,得0分。 | |
技术部分 45分 | 设计方案45分 | 一、设计方案完整性(10分)设计方案须包含设计依据、设计说明、总体布置图、平面图、效果图,工程造价估算、设计重难点及对策、技术创新点等进行评审。1、设计方案完整齐全,设计内容充实、详细,设计重难点及对策分析透彻,得10-8分;2、设计方案较完整,设计内容较为详细,设计重难点及对策分析较透彻,得7-4分;3、设计方案不完整、内容简单笼统、深度不够,得3-1分;4、无此项内容,得0分。二、设计方案合理性(10分)设计方案满足项目功能要求,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施工工艺先进,有利于快速施工等进行评审。1、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功能要求,施工工艺先进,有利于快速施工,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得10-8分;2、设计方案合理,满足项目功能要求,施工工艺有利于快速施工,对项目实际情况有所考虑,得7-4分;3、设计方案基本满足项目功能要求,对项目实际情况考虑不够充分,得3-1分;4、无此项内容,得0分。三、设计方案经济性(10分)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了经济性,在保证功能和要求的前提下投资少,节省养护及管理费用,提出了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措施等进行评审。1、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了经济性,保证功能和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最少,节省养护及管理费用,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合理、可行,得10-8分;2、设计方案考虑了经济性,保证功能和要求的前提下投资少,比较节省养护及管理费用,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基本合理,得7-4分;3、设计方案经济性考虑不充分,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简单笼统,得3-1分;4、无此项内容,得0分。四、设计方案绿色、环保、节能性(5分)设计方案在工程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是否进行充分考虑,是否有明确应对措施及建议等进行评审。1、设计方案在工程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考虑充分,有详细措施和合理建议,得5-4分;2、设计方案在工程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考虑较为充分,有一定措施和合理建议,得3-2分;3、设计方案在工程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考虑不充分,措施简单笼统,得1分。4、无此项内容,得0分。五、设计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10分)设计进度计划、质量保证的具体措施等进行评审。1、设计进度计划详细、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合理、切实可行,得10-8分;2、设计进度计划基本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得7-4分;3、设计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简单笼统,得3-1分;4、无此项内容,得0分。 |
第二信封评审: | ||
报价部分 | 投标报价10分 | 有效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投标单位不足5家的,以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参加平均)之后,取其余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得1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含1%)扣0.5分,投标报价每低于基准价1%(含1%)扣0.3分(中间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备注:1、业绩合同应明确签订日期,否则不得分。2、评标委员会无法在投标人所提供的有效业绩资料中判断业绩类型、金额、数量以及存在其他无法认定为有效业绩的情形,则不予得分。3、经考察或审核发现如提交材料等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招标人要求,将取消中标人资格。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应作废标处理。 |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若再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中标人。
二、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5若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集体决策定标;或废止本次招标,经监管部门同意,视情况另行招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详下:
B1.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1.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B1.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B1.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B1.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B1.2.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B1.2.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本项目不适用)。
B1.6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等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8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投标文件中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扫描件的;
B1.10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不符,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本项目不适用);
B1.1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另行规定);
B1.12逾期送达的;
B1.1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B1.14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
B1.15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3条投标文件”中各项条款要求的或有负偏离的。
B1.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
(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工程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版为准)
注意:正式合同文本应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成果的验收、保密义务、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保密
保密期限:。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合同价款与支付:
因设计失误、设计缺陷等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按照增加投资额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扣减设计费。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设计进度表
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设计单位需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后续现场技术服务及各阶段设计成果专项技术评审等。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
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3.施工图设计阶段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建议书 | 天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天 | ||
3 | 方案设计文件 | 天 | ||
4 | 初步设计文件 | 天 | ||
5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天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资格证书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
(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4)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设计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兰陵县境内,全长21.873公里,一级公路,路面宽度23-24米,主要建设内容:路面、桥涵、平面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本工程建安费估算约万元。本次招标项目是勘察设计项目。
2、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共设一个勘察设计标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施工图设计(工程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及景观等所有内容的设计),预算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评审,施工招标配合,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
二、设计依据标准及技术要求规范
(一)本工程的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二)设计依据
(1)采购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及采购人的其他相关要求;
(2)满足国家、地方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设计深度与成果要求
本次设计需按招标单位要求提交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设计说明书、下列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
(1)设计成果应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部分(比例尺自定)。设计成果的语言一律使用中文,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设计成果须满足下列要求:书面文件为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的正式版设计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图纸等,均以A3规格编排文字和缩印图纸,文件和图纸统一以A3规格装订成册,文字部分应该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图纸应该清晰、规范。
(2)电子文件:一式二套,包含文件和图纸打印稿全部内容的数字光盘。文件采用PDF、DWG格式文件;图形文件采用pdf格式文件和TIF、JPG格式文件。如有电脑动画,可采用AVI或MPG的格式文件。
(3)设计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中标单位确定后,由中标单位完成和完善设计方案,经批准后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图纸设计,并达到现行有效的设计标准深度。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需向采购人提供八套。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标段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
四、设计费用清单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设计纲要
七、其他资料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质量达到标准。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内要求的所有内容。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设计服务周期 | 日历天 | ||
3 | 质量标准 | |||
4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扫描件)
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
附件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参考格式)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被评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