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备分公司单轨吊驱动轮包胶采购项目(二次)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生产装备分公司单轨吊驱动轮包胶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编号:HPZB-2025-228)澄清、答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关于(化工领域高级职称人员配备)部分的评分标准,具体为:“投标人在化工材料制品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高级职称人员证书以及企业为其缴纳近一年社保)”详见招标文件第29页第三条,存在可能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影响评审公平性的问题,特此提出正式质疑,理由如下:
1、“近一年社保交纳证明”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与歧视:排斥灵活用工,专家顾问。该要求强制要求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通过社保体现劳动关系),这直接排除了以下合法合规并且具有同等甚至更高专业能力的专家为项目服务的情况
①:退休返聘专家:拥有高级职称并且具有经验丰富就退休人员他们通常无法缴纳社保,但其专业能力完全满足项目需求。
②兼职顾问/特聘专家:行业内知名专家,可能同时在高校研究机构或其他单位任职,以顾问身份为投标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他们与投标人可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
③: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刚入职不到一年,其社保缴纳不足,但其能力完全符合要求。
2:评分标准的核心应是人员是否具备高级职称以及其专业能力(化工材料制品领域)能否有效服务与本项目,而非其与投标人特定的用工关系。社保证明只是劳动关系的形式证明,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其服务本项目的能力或意愿。
3:该要求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必须为“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员工”这一条件,对非传统用工模式的企业构成了不合理的排斥。
4:化工材料制品领域’定义模糊,易引发歧义和不公平评判:化工材料制品领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高级职称证书上通常注明的是具体的专业方向(如高分子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化学工程、应用化学等),本项目实际具体到专业方向是:高分子材料方向(聚氨酯弹性体高分子材料)。评分标准主观性强,评标委员会如何评判某人的职称专业是符合项目需要的,缺乏明确客观的界定标准(例如:提供具体的专业名称列表或明确的判断依据),容易导致评审过程中的主管臆断和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公正性和一致性。
质疑诉求: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恳请贵方:
1.取消或修改:“提供企业为其缴纳一年社保的证据”这一不合理要求。
2.可明确要求提供职称评审文件/证书等能清晰证明其专业方向符合本项目(聚氨酯单轨吊驱动轮)的专业方向:高分子材料方向(具体是:聚氨酯弹性体高分子材料)。不是这个专业方向的不能作为评分依据,
答复:一、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近一年社保缴纳证明,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高级职称人员与投标人之间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保证项目实施的连续性和专业性。该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未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关于“化工材料制品领域”专业范围的合理性说明:
- 专业定义具有科学依据
招标文件中的“化工材料制品领域”是经行业专家论证的通用分类,涵盖高分子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化学工程等子领域。聚氨酯弹性体属于高分子材料的典型应用方向,相关高级职称人员(如高分子材料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均具备所需技术能力。
若按贵司建议限定为“聚氨酯弹性体高分子材料”,将过度缩小专业范围,排斥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其他专业人才(如橡胶工程、复合材料工程等),反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评审标准可保障公平性
“化工材料制品领域”的表述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职称证书注明的专业方向及项目实际需求进行综合评审,确保公平公正。
综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合法、合理,故不予修改。
二、包胶轮参数详见下表:
驱动轮参数 | ||||
序号 | 规格 | 驱动轮钢圈外径(mm) | 驱动轮外径(mm) | 驱动轮宽度(mm) |
1 | 规格1 | 约294 | 355 | 约102 |
2 | 规格2 | 约305 | 355 | 约92 |
3 | 规格3 | 约296 | 340 | 约98 |
备注:1.每组驱动部2个驱动轮,提供25KN牵引力,机车运行速度2.6m/s。 |
三、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8月19日09:00时。
招标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装备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