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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ICP备2025035564号-12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业主单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云南 · 昆明
发布:2026-03-20 23:30:09截止: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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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 4530000HT2026000980501

二、合同名称: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000JH202600098

四、项目名称: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

联系方式:0871-64568309

供应商(乙方):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地 址:云南省大理市满江街道一号信箱

联系方式:1376920290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依据合同要求完成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870000

合同金额: 287.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依据合同要求完成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1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合同自编sJzC20260招标编12C2026-G3-00122

4530000117202600098050)招标编12C2026-G3-00122

号:号:

号:一26下-0055

116180-65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签订地点::民明

云南省财政厅制

1/2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南省昆明郎向亲斤东路3166

邮编:650228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话:64566680

签订日期:≥0263.18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大理自族检验检测院

地址:南省大理市两上街通一号租、

邮编:67100

合平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00

经办人:

电话:13769202909

签订日期:2026、3.18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称:

地址:云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刘祖豪

电话:0871-65370478

2/2

根据甲方申请并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甲方委托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云

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YNZC2026-G3-00122-YZGF-0055)进行招标,根据中标结果,乙方为5标段中标人,现

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委托内容及金额

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采购公开

招标公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采购中

标公告》(项目编号:项目编号:YNZC2026-G3-00122-YZGF-0055),乙方本次服务内

容及金额为:

标段是否进口检验目的地区招标批次中标批次上浮批次
标段5: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普洱6601607172
版纳627
迪庆148
合计14351607172
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2870000.00元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柒万元整

003

该合同总价已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

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材料价格及人工费价格波动和政策性调整等所有风险对合同

价款的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以任何补偿。

注:上浮批次=中标批次减招标批次,招标批次需按要求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

统”,上浮批次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完成。

二、技术服务方式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所中标段的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数据分析。

三、委托事项服务要求

(一)实施时间及进度

1

1、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服务工作量的30%(不超过40%);6月20日前完

完成服务工作量的60%(不超过70%):9月20日前完成服务工作量的80%(不超过

90%);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服务任务。

2、任务完成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检验结果汇总信息及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

(二)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版)》(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

76号)、《2026年全省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云南省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任务质量控制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完

成数据汇总并撰写分析报告,相关政策文件依据有调整时,按最新文件要求办理。

2、样品抽取:乙方负责抽样的具体工作,抽样区域、场所、对象、食品细类严格

4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2026年全省食

品抽检计划》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抽样人员抽样时应

持所在单位发放的有效抽样资质证件。实施抽样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抽样品

种、数量、时间等信息报送相关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食用农产品时,需至少有

2名属地市场监管局人员陪同抽样并在抽样单签字。

3、样品保存:抽样检验结论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

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

束。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

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4、样品检验:乙方应依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

细则》(2026版)实施检验工作,其所列相关检验方法,乙方应尽可能的使用第一法

进行检验。乙方应在接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质量控制:乙方在整个抽检过程中应按照《2026年云南省中央转移支付和省

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质量控制指南》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抽样检验数据的

准确。检验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应按照样品编号进行一对一整理建档,留存期限为6

年。

6、复检异议:如出现复检,初检机构应配合复检申请人移交样品,复检机构应当

2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

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出现异议,乙方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7、数据审核: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配

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数据审核、数据汇总等工作,避免出现检验项目漏检、

食品分类错误、数据填报错误、标准使用错误等数据质量问题,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8、信息报送:乙方负责将食品抽检的抽样信息、检验结果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检验中如有发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因素,应严格执行12

小时限时上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

9、数据分析:乙方完成检验结果数据统计,并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撰写数据分析报告、风险分析报告。

10、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制度(试行)》积

极配合甲方开展合格备份样品的合理利用。

(三)其他要求

1、在合同期限内,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指定1名在本机构从事食品抽检工作2

年以上、熟悉国抽系统、熟悉食品检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信息录入、

报送等工作,并可随时按甲方要求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2、纪律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乙方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

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在甲方要求之外使用检验数据。

3、经费使用: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油费、车辆费等所有

环节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

担。

5、按照甲方要求,承办相关风险分析会议。

6、按照甲方要求协助开展食品风险预警交流工作:

3

①按照甲方要求,协助完成合格样品处置工作。

②配合甲方在处置有关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和帮扶企业等工作中,做好专家支持、

风险研判、检验检测等工作。

③发挥机构优势,在快速检测、调研、数据分析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从所有

抽检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直至合同既定事项全部完成,经甲方验收确

认,乙方申请后无息返还10%的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按项目实施时间支付合同款项。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60%的预付款。

第二次付款2026年6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合同款。

第三次付款2026年9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合同款。

每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技术服务费时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未出具发票或出具

发票信息有误。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乙方已知悉甲方单位性质,若因财政拨款导致未按约定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收款信息: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00309656462C

开户行:建行大理龙山支行

开户账号:53001716072051005497

五、考核方式

甲方严格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的要求,组织实施抽检监测质量考核工作,并将综合运用考核结果。

六、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1、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

2、如甲方对检测项目有特别要求,应在乙方实施检验前3日内通知乙方,由此产

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4

1、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第三章所述服务。

2、承诺采用合理谨慎态度及科学准确的方法提供检测服务,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

确性和有效性。

3、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

4、乙方对样品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报告仅对被测样品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

责任不能超出乙方对样品作出的检测报告的范围。

5、乙方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如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经复检推翻初检结论,由

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抽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责任负责(包括不仅限于人身安全)。

7、项目期间,接受甲方指导、检查和督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遵照甲方所提出的

意见、要求,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调整和安排。

8、甲方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一切权利和

利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己方或任何第三方利益使用有关知识产权信息。

9、乙方完成的本合同项下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不得将上述报告、数据、结论等

以任何形式用于自身对外宣传或向第三方提供。

10、乙方确保项目成员、负责人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造

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风险。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应为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及非正式出版物等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妥善保管本次食品抽检计划、实施细则以及抽检数据、原始记录、不合格

样品报告等资料并对抽检信息保密,未经允许或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抽检结果告

知被抽样单位和其他第三方,不得泄露和擅自发布抽检数据和相关信息。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如下内容:合作范围、内

容、方式、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该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合

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八、违约责任

任务结束后,甲方对乙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若乙方达到工作要求(包括执

5

行情况及委托事项服务要求),则甲方按约定支付合同款;甲方将按季度考核工作进

度,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按进度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时间进度要求未完成返还合同金额的
2026年3月30日完成全部抽检批次的30%(不超过40%)2%
2026年6月20日完成全部抽检批次的60%(不超过70%)3%
2026年9月20日完成全部抽检批次的80%(不超过90%)2%
2026年11月20日完成全部抽检批次3%

注:如连续两次进度考核不能按要求完成的,甲方将要求乙方返还相应合同金额,

并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1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a.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b.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c.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的;d.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e.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f.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食品安全抽检检测计划及

实施方案的:g.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h.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信息的;i.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J.将抽样检验任

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擅自进行分包的;K.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

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1.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

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m.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丢失

或损毁,导致无法复检的:n.应主动报告但未报告或申请回避的情况,被投诉举报并

查实的;o.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要求的等),每发生一次前述行为,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且甲方可单方面解除采购、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已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且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发现乙方超出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报告等行为,将移交

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

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8.2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约定标准、质量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提交

相应成果。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付的,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验收不合格

等,甲方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全数退还不

6

合格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

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每延期一天应支付甲方

本合同金额0.5%的逾期违约金直至提交全部成果文件止。如因客观事实或甲方原因

导致工作时限推迟的,由双方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8.3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3日内补齐。

九、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

十、免责条款

本合同的顺利进行,依靠甲乙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彼此配合。

(一)乙方对样品进行检验,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向甲方提交书面检验报

告,不能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二)因发生非乙方原因的情形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协议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不可抗力时;

2、甲方单方面更改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对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取舍,由

此造成损失或纠纷时:

3、由于甲方过错致使乙方未能按协议规定完成检测服务而造成甲方蒙受任何损失

或损害时。

十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

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

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

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未实际发生部分的合同款项。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

7

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

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告知任何涉及本合同的通知应以面呈、邮寄或邮件方式送达至对方下述地址或

传真号码,任何更改该等地址或号码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任何面呈的

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邮资预付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对方签收后视为送

达,拒绝签收的,投递后第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以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

时视为送达。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招标文件:2、中标人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合同书附件。附件名称: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规定(试行)》《2026年云南省

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质量控制指南》、甲乙双方签订的廉洁承

诺书。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