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法庭融合科技法庭项目采购
内容:
派出法庭融合科技法庭项目采购
**一、合同编号:**N5133112025000508-1
**二、合同名称:**派出法庭融合科技法庭项目采购
**三、项目编号:**N5133112025000508
**四、项目名称:**派出法庭融合科技法庭项目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康定市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康定市木雅路二段53号
联系方式:0836-2870233
供应商(乙方):四川智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4层1405号
联系方式:1370907421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融合科技法庭 | 1(项) | ¥578,180.00 | ¥578,180.00 | 无 |
合同金额: 578,18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壹佰捌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2月05日至2026年01月04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BRW5CF370C2D920_12032025_141049_006050.pdf
康定市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05日
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33112025000508
履约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年月日
采购人(甲方):康定市人民法院
采购人地址:四川省康定市木雅路二段53号
供应商(乙方):四川智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4层14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
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派出法庭融合科技法庭项目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
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
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合计(元) | 服务范围 | 服务期限 |
| 1 | 派出法庭融合科技法庭项目 | 1.00(项) | 578,180.00 | 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
二、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合同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方式:
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2、所有工作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达到付
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四、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成交单位与采购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
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政府采购项目
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XXX。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
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
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
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60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
利无瑕疵。
(4)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
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九、不可抗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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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
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
同。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
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
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3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 (盖章)康定市人民法院 | 乙方: | (盖章)四川智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向国龙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
| 地址: | 地址: | 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4层1405号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中心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28910951810301 |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10100MA68B4THXC | |
| 电话: | 电话: | 13709074213 | |
| 电话: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