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电力工程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询价通知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询价通知
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诚邀贵公司参与报价。
一、询价书编码:XJ20260304826
二、询价书名称:大屯电力工程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
三、报价方式: (1)参与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或注册中煤供应链系统(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报名、报价; (2)受邀参与非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中煤供应链系统(http://ego.chinacoal.com)后,进行在线通知接收、报价。
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报价开始时间:2026-03-21 10:00:00(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2026-03-25 08:00:00(北京时间)
报价揭示时间:2026-03-25 09:00:00(北京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按报价要求进行报价。
五、响应人资格要求
2.1响应人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有效的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提供营业执照。
2.2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4提供近半年代理人在本单位社保证明。
2.5提供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证和安全员B证及近半年社保证明
2.6提供安全负责人社保证明及安全资质证书C证。
2.7业绩要求:2023年以来,锅炉脚手架施工业绩合同1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发票、合同扫描件。
2.8提交报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保函有效期自本项目报价开始之日起,至本次报价定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之日止;若报价人未中标,保函自动 失效;若发生流标、废标或重新采购,保函有效期自动顺延至重新采购定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之日止。报价保函采用扫描件形式提交,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以上资质的提供原件扫描件。
联系人:王树春
联系电话:0516-87266345
采购单位: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6-03-21 10:00:00
物资清单
| 物资编码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税率 | 交货日期 |
| 612301000865 | 脚手架搭拆服务|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项 | 1.0 | 9 | 2026-04-19 00:00:00 |
公开询比文件
项目编号:XJ20260304826
采购项目: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
采购人: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6年3月
第一部分公开询比公告
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决定采用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项目,我们诚恳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询比项目编号:XJ20260304826
二、公开询比项目: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
三、公开询比网址:http://ego.chinacoal.com/web/web/shop/index.do
四、公开询比时间:详见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采购公告。
五、响应人请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ego.chinacoal.com/web/web/shop/index.do上点击接受参与并确认。注意事项说明:该项目为公开询比项目,供应商须在网上提交一次最终报价,且中煤易购中一次最终报价必须与响应文件中的明细一致,采购人必要时可根据供应商一次最终报价和文件要求进行谈判。
六、采购人通讯资料:
联系地址: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销部
技术咨询联系人:蔡鑫
联系方式:13291036832
报名咨询联系人:王树春
联系电话:0516-87266345
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
一、总则
1、本文件适用于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项目的公开询比。
2、响应人资格要求
2.1响应人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有效的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提供营业执照。
2.2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4提供近半年代理人在本单位社保证明。
2.5提供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证和安全员B证及近半年社保证明
2.6提供安全负责人社保证明及安全资质证书C证。
2.7业绩要求:2023年以来,锅炉脚手架施工业绩合同1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发票、合同扫描件。
2.8提交报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保函有效期自本项目报价开始之日起,至本次报价定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之日止;若报价人未中标,保函自动失效;若发生流标、废标或重新采购,保函有效期自动顺延至重新采购定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之日止。报价保函采用扫描件形式提交,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以上资质的提供原件扫描件。
3、在询价过程中发现响应人相互串通、联合哄抬报价、违反询价纪律等行为,经查实后,采购人将取消其本次询价资格及以后我公司采购业务的参与资格。
4、响应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能满足本公开询比文件中《技术规范书》、《主要合同条款》的相应要求。
5、响应人对本文件核阅后,如对某些条款有异议,可在公开询比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未作说明,视作全部接受,一旦成交即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
6、请仔细阅读电子报价单附件里的公开询比文件,严格按照公开询比文件要求上传响应文件,询价文件中包含附件5(供应商廉洁承诺书),请仔细阅读并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如是电子章,请附该响应文件有效的原章说明),且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一经签署则视为响应和同意我方所发出的文件内容。未提供响应文件及响应文件中要求签字盖章处未签字盖章和未签署附件5的视为不响应我方文件内容和不满足报价要求,该项目报价视为无效。生产商与其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报价的均视为无效报价。请在报价后注明生产厂家。
7、为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供应商管理,确保供应商系统信息完整性和有效性,请响应供应商及时更新中煤易购系统中所有注册信息,确保提交的“响应文件资质”与系统中注册信息一致,若不及时更新和完善系统信息,将影响您的此次评议。如发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中煤易购系统中信息不一致,视为此次报价响应文件无效,不予参与评议。
8、不接受停用供应商(包括永久性停用和黑名单供应商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报价,不接受1个公司多人挂靠和1人挂靠多个公司报价。
9、响应人应对法人代表授权书中的法人代表公民身份号码及全权代表公民身份号码如实填写,如信息不实或不提供,将影响评议结果。
10、本公开询比文件的解释权属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开询比文件
1、公开询比文件组成:(1)公开询比公告;(2)响应人须知;(3)主要合同条款;(4)技术要求;(5)附件:供应商廉洁承诺书。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公开询比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果响应人未按公开询比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响应文件没有对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响应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2、公开询比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公开询比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人,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或传真通知)响应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3、公开询比范围: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详见报价单及技术要求。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响应函
(2)公开询比产品的报价单(包括产品分项报价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4)商务、技术偏离表(附件3、附件4)
(5)供应商廉洁承诺书、详细技术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相关产品的资质证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响应文件需做成PDF格式或WORD文本样式,不可以图片形式单独上传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报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元)(含税9%),价格包括人工费、误工费、脚手架板、管等材料费、工器具使用费、安全措施费、交通费、人员食宿、措施费、管理费、财务费用、利润、人员保险(保险总保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险种必须包括工伤保险。安全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由响应人自行选择)、税金、风险费用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在协议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3、响应人所报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特殊情况约定按合同条款执行。
4、报价中若单价和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
5、响应文件以电子版形式(附在中煤易购电子报价单上,与电子报价一同提交,报价金额要与中煤易购报价单明细一一对应。响应文件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未提供响应文件(参照第三条响应文件的内容)的视为不满足报价要求。
五、评审
1、询比小组成员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3人或及以上单数)组成。询比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和比较,直到评审结束,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意见等,均不向响应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询比小组对响应人提供的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对超出经营范围、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证件是否真实,技术或服务是否满足公开询比文件要求等未实质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响应人提供虚假证件或技术文件及服务不能满足公开询比文件要求的将被取消其资格。
3、本次询价采用最低评审价格法,询比小组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实质上响应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4、询比小组综合各评审成员评估情况,向采购人提交评议报告,提出成交候选人推荐名单。
六、确定成交人
采购人根据询比小组的推荐情况确定成交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告知其已被接受,并向其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确定为成交人的响应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凭成交通知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条款
甲方就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的本项目,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
2、工程地点:山西省河津市王家岭综合利用电厂。
3、工作内容:负责王家岭项目部锅炉炉膛满膛脚手架搭设拆除1次,锅炉炉膛半膛脚手架搭设拆除1次,王家岭项目部零星脚手架搭设拆除11500立方米。
4、本合同为专业分包合同。
二、工程工期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维护开始的通知后,应根据合同规定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保证在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项目的维护工作,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除甲方原因外)不履行上述保证义务。
三、执行标准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3、燃煤火力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24。
4、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5、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及编制释义》2023版。
6、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燃煤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导则》2017版。
四、甲方责任
1、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和乙方工作需要,由甲方负责与业主相关部门协调本项目工作条件事宜。
2、负责协调办理工作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3、协调工程涉及相关设备的投用、停用。
4、提供施工中的大型机械。
5、施工中遇到需甲方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2、接甲方通知后,必须提前按照制定日期到厂,按照电厂方要求开展3天24学时的三级安全培训。
3、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机械和人身事故责任。
4、做好施工中的原始记录工作。
5、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技术要求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管理和验收。
2、零星脚手架搭设需提供由项目部1人,施工单位1人签字的验尺记录,照片留存。
七、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不同施工单价见附件,合同预估含税总价元,大写:玖拾陆万陆仟元整,不含税价元,税率9%,税款元。价格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费、误工费、脚手架板、管等材料费、工器具使用费、安全措施费、交通费、人员食宿、措施费、管理费、财务费用、利润、人员保险、税金、风险费用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
2、分包人需提供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承包人抵税。
3、支付方式:工程结束后每次按照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支付结算款的100%,若发生违约赔付和考核,则相应扣减费用后进行支付。
4、结算金额不超过预计总金额。
八、违约及纠纷处理
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质量违约时,返工至达到设计要求。
2、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2、合同签订地点:江苏省沛县。
3、合同有效期: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期限到期或合同金额用完并结清,两者符合一项,即合同自动终止。
4、甲方可根据自身生产组织情况的变化随时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以甲方确认为准。
5、合同份数:合同文本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
十、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附件
技术要求、报价单。
技术要求
1、总则
1.1本要求根据甲方生产计划,乙方按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1.2本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具体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按符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工作。
1.3在签订合同后,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要求。
2、施工范围
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项目,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搭设。
3、技术要求
3.1、材料要求
3.1.1脚手架全部采用Φ48*3.5㎜脚手架钢管,钢管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立杆、大横杆、剪刀撑、采用单根长6米及1.5米的钢管。凡有严重腐蚀、弯曲、开裂、头打毛边、斜口不齐整、压扁或裂纹者,均不得使用,钢管上严禁打孔。
3.1.2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T15831-2023)的规定,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应与架管规格配套使用,凡有脆裂、变形、或滑等现象,均严禁使用。
3.1.3镀锌钢架板规格(3000㎜*250㎜*2㎜,4000㎜*250㎜*2㎜,2000㎜*250㎜*2㎜),钢脚手板应该选用优质钢材制造,表面处理应该平整光滑,无腐蚀、变形、开裂。
3.1.4安全网网眼尺寸以2*2cm或2.5*2.5cm为宜;应采用坚韧的材料制作,每平方米能承受160kg以上的荷重;凡霉烂、腐朽、断网线者,均不得使用.
3.1.5钢管颜色
(1)黄色油漆: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纵横向扫地杆。
(2)红色油漆:连墙件。
(3)黄黑相间双色油漆:脚手架外侧防护栏杆、斜道防护栏杆、卸料平台防护栏杆。
(4)红白相间双色油漆:剪刀撑、横向斜撑、踢脚板、楼梯临边防护栏杆、卸料平台临边防护栏杆。
3.2、架设形式
3.2.1、炉膛内脚手架的搭设,炉膛尺寸(16800㎜*7200㎜*41000mm),根据炉膛的布置形式设计为平面纵向沿炉膛搭设满堂脚手架,沿炉膛四周及炉膛所有吊屏之间每层均需铺设不少于2-3块架板。炉膛脚手架搭设标准见下表。
| 项目 | 搭设标准 |
| 脚手架尺寸 | 立杆横距≤1.5米。 |
| 立杆纵距≤1.5米。 | |
| 步距≤1.8米。 | |
| 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脚手板 |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 |
| 若纵向水平杆搭接,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 |
| 若纵向水平杆搭接,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 |
| 若纵向水平杆搭接,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 | |
| 若纵向水平杆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 |
| 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 |
| 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 |
|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 |
|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 |
| 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撑,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 |
|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 | |
| 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 |
|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的两端均应固定于支承杆件上。 | |
| 作业层的栏杆和脚手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 |
| 上栏杆上皮高度距作业层脚手板面不应小于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mm,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 |
| 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撑件上。 | |
| 立杆 | 每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
|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 |
| 脚手架立杆接长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 |
| 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 |
| 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
| 立杆垂直度:脚手架高度H=2m时,水平偏差7mm;H=10m时,水平偏差50mm;H=20m时,水平偏差100mm。中间档次用插入法确定水平偏差值。 | |
| 连墙件 |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米。 |
|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 | |
| 斜撑、剪刀撑 | 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 |
|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脚手架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
|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 |
| 扣件 |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
| 对接扣件的接口应朝上或朝内。 | |
|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 |
| 警告标志 | 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禁止靠近、当心高空坠物等),防止落物伤人。 |
| 在爬梯附近悬挂“从此上下”标识牌。 | |
| 炉膛出入口处应悬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 |
| 安全网 | 安全网第一层距床层3-4米高度,往上每增加6米设置一层安全网,安全网应捆扎牢固。 |
3.2.2、每隔一定高度搭设剪刀撑,剪刀撑相互搭接并对称,确保横平竖直。
3.2.3、吊屏区域横杆、水平拉杆可以视吊屏安装位置做适当的调整,吊屏区域架板每层都需要铺满。
3.3、脚手架搭设
3.3.1搭设顺序:垫板50mm×200㎜×4000㎜或垫100㎜×100㎜×4mm厚钢板(底座)—安放底座—竖立杆同时安纵横扫地杆—校正立杆—安设第一步架的横杆—安设第二步架的横杆加临时斜撑杆(上端与第二步横杆扣紧,在装设两道连墙杆后拆除)—第三、第四步横杆—安立杆—加设剪刀撑—搭设至需要高度、架体外侧安设扶手和挡脚板。
3.3.2架设方法:立杆、横杆下杆件间距按照本方案执行。
3.3.2.1立杆接长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的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仅在顶层顶部可采用搭接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少于100mm。立杆顶部宜高出1m,高出结构上口1.5m。每根立杆底部设置底座或垫板。
3.3.2.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外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3.2.3横向水平杆在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下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500mm。
3.3.2.4剪力撑在纵横向中部以及每隔4~8m一道剪刀撑,剪刀撑的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宜在45°~60°之间,斜杆应与脚手架构架杆件加以可靠连接,两端用旋转扣件与脚手架的立杆连接固定节点的距离不大于100mm,最下面的斜杆与立杆的连接点距地面不大于200mm,搭接不少于1000mm,搭接长度范围内至少要三颗扣件,搭接杆件两端扣件离杆件端头最少为100mm,严禁搭接杆件两端扣件离杆件端头小于100mm。且采严禁用倒挂接头。
3.4、脚手架搭设、跳板铺设及相关要求
3.4.1脚手架的施工和拆除应由方案的编制人员向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参加交底的全体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应遵守有关规范中的一般规定。
3.4.2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3.4.3脚手板应铺满、铺稳,架板无变形,架板与架管用铁丝困扎牢固。拐角处三角踏板应装设牢固,必要时用铁丝绑扎。
3.4.4跳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4.5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架应交错搭接。
3.4.6跳板应铺设平稳并使用铁丝绑扎牢固,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用钉子钉牢固,不得使用其他如砖类物质进行垫入,以免伤人。
3.4.7在架子上翻跳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操作下方应设置安全网。
3.4.8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组成的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面高度1.05m~1.2m,下杆离地面高度0.5m~0.6m,并设置防护立网。
3.4.9在通道及扶梯处的脚手架横杆不得阻碍通行,应抬高并加固,立柱应设置围栏并挂警告牌。
3.4.10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4.11脚手架镀锌钢架板(3000㎜*250㎜*2㎜4000㎜*250㎜*2㎜,2000㎜*250㎜*2㎜)。
3.5、炉内脚手架专项技术要求:
3.5.1炉内脚手架与炉墙保持一定距离,水冷壁处脚手架钢管与水冷壁接触处必须有50~80mm的保护安全距离,以防止损伤水冷壁管。炉墙测点处禁止承重。
3.5.2在相应层四周搭环形步道,步道宽度和高度符合要求。按规定设置围档封闭,中隔墙至北墙位置应设置双护栏,屏式过热器、屏式再热器架板两侧需设置栏杆,栏杆高度1.2m。
3.5.3安全网第一层距床层2~3米高度,往上每增加6米设置一层安全网,安全网应捆扎牢固。
3.5.4基础坚实平整,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炉膛脚手架要避开相关设施,不得损坏炉内设施。
3.5.5脚手架须设计合理,结构稳定牢固,栏杆、斜梯等配件,需确保工作安全、方便、顺利进行。
3.5.6脚手架必须满足炉膛内相关工作的需要,使用安全电压不能超过36V。
3.5.7脚手架材料应满足使用要求,乙方须校核脚手架各部件的强度及连接的可靠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裂纹、断裂、变形、脱落等现象。
3.5.8脚手架结构紧凑,所有部件均能通过锅炉人孔方便进入炉膛。
3.5.9支撑架体的底座,安装应简便、牢固。各层架板平台平整无杂物,脚手架稳固不晃动。
3.5.10脚手架各层间设有爬升装置,且须安全、牢固、可靠。
3.5.11脚手架踏板应满足强度要求,并可自动锁定,牢固、可靠,工作中不能自行脱落。
不限于上述要求,炉膛架、零星架均要搭设安全、牢固,乙方出具自检验收单。
4、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
4.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缴纳社保人员。现场所有人员保险总保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险种必须包括工伤保险。安全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由响应人自行选择。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为期3天三级安全培训。
4.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进行非本工种作业。
4.3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必须穿防滑鞋,并将裤脚扎紧,高空作业要正确系好安全带。
4.4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分工种分部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签字后方可进现场施工操作。
4.5每天的班前分工及安排时,进行“三交”“三查”,以消除存在的威胁安全的危险因素。
4.6严禁交叉作业,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4.7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双背式安全带,并系好保险钩,要求高挂低用并拴在牢固可靠之处。
4.8严禁乱拉乱接施工电源,炉膛内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穿水冷壁管屏处要加绝缘导管。
4.9投入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做到:一闸一用,接地良好,每只箱的正面必须有“安全标志”、“标识牌”,箱内漏电保护器必须做到定期(一个月)检验,合格后应贴上标签。
4.10夜间施工必须照明充足,决不能摸黑作业。施工用的扣件和架管须在指定的堆放点集中堆放。满辅跳板不留间隙,防止掉落物件。拉扯架管扣件的绳索栓套牢固,架管扣件在传递过程严禁掉落。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11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附件一公开询比响应函(格式)
致: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方对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开展公开性询价的邀请,我方代表(职务、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方提交下述文件:
响应文件(附在电子报价单一并提交)
报价单(以提交的最终电子报价为准)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其公开询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响应贵方询价文件中的内容。
与本次公开询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手机号码:传真:
响应人名称(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全权代表名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公开询比(公开询比项目编号:),全权处理公开询比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等商务活动相关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说明。
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公民身份号码:
响应人全称(公章):
地址:
全权代表签字盖章:
全权代表公民身份号码: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
附件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文件条目号 | 文件商务条款 | 报价商务条款 | 说明 |
注:响应人提报的响应文件中与询价文件的商务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商务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响应人接受询价文件的要求。
附件四技术规格偏离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文件条目号 | 文件规格 | 报价规格 | 偏离 | 说明 |
注:响应人应在技术规格说明书中详细列出报价货物的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如响应人提报的技术规格书中与询价文件的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响应人接受询价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
附件五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方自愿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加强有关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恪守商业道德,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特作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二、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或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不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损害贵方合法权益。
三、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
四、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六、不为贵方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不违反规定为贵方工作人员在我方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八、不利用非法手段向贵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贵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贵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十、未经贵方同意,我方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贵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我方自愿接受社会及贵方监督,如有违反约定,承诺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如导致贵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愿意按照双方约定赔付违约金,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给贵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意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结算合同未支付款项,赔偿贵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承诺方:(盖章)
地址:
年月日
附件六资质证明文件
(按要求提供)
附件七报价单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预估数量 | 含税单 价(元) | 小计(元) | 备注 |
| 1 | 锅炉炉膛满堂脚手架搭设拆除 | 次 | 1 | |||
| 2 | 锅炉炉膛半膛脚手架搭设拆除 | 次 | 1 | |||
| 3 | 王家岭项目部零星脚手架搭设拆除 | 立方 | 11500 | |||
| 合计 | 小写: 元(含9%增值税) | |||||
注:1.此报价单适用于电力工程公司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项目。
2.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是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费、误工费、脚手架板、管等材料费、工器具使用费、安全措施费、交通费、人员食宿、措施费、管理费、财务费用、利润、人员保险(保险总保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险种必须包括工伤保险。安全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由响应人自行选择)、税金、风险费用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在协议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3.脚手架及相关耗材由投标方提供,计算体积为有效体积,架杆延伸处不计算在内。
4.最终以实际发生工作量据实结算,结算金额不超合同总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工程
合同编号:
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订地点:江苏省沛县大屯矿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甲方):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王家岭项目部脚手架搭设专业分包项目。
2.分包工程地点:山西省河津市王家岭综合利用电厂
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负责王家岭项目部锅炉炉膛满堂脚手架搭设拆除1次,锅炉炉膛半膛脚手架搭设拆除1次,王家岭项目部零星脚手架搭设拆除11500立方米。
二、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预计为:
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陆仟元整(¥元)(含9%增值税)。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金为¥元。增值税率如有政策性文件调整,结算时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实时调整。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3.工期:合同签订后1年。
4.作业总日历天数与前述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承包人审核确认的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工程质量标准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行业、专业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必须达到合格等级标准或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选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
七、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江苏省沛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 承包人:(公章) | 分包人:(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17]214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
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三、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四、总包合同
4.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4.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4.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指令和决定
5.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5.2发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六、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6.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6.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6.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七、分包项目经理
7.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7.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八、承包人的工作
8.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九、分包人的工作
9.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每次搭设脚手架的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及其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6)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十、总包合同解除
10.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0.2因本合同第10.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0.3在本合同第10.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十一、转包与再分包
11.1除11.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1.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十二、工期
12.1开工与延期开工
12.1.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2工期延误
12.2.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的原因;
(6)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2分包人应在12.2.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暂停施工
12.3.l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2.4工程竣工
12.4.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2.4.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4.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十三、质量与安全
13.1质量检查与验收
13.1.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1.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3.1.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3.1.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3.2安全施工
13.2.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3.2.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十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4.1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4.1.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次采用固定单价。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1.3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4.2工程量的确认
14.2.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1天内自行按工程量报告计量确认。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4.2.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14.2.3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计划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十五、工程变更
15.1工程变更
15.1.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发包人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15.1.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15.1.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5.1.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5.1.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十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6.1竣工验收
16.1.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16.1.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16.1.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6.1.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十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7.1违约
17.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上一次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17.1.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4.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17.1.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17.2索赔
17.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7.2.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7.2.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17.2.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17.3争议
17.3.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8.1保障
18.1.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18.1.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18.2保险
18.2.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18.2.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8.2.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8.2.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十九、其他
19.1材料设备供应
19.1.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19.1.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9.1.3除19.1.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9.2文物
19.2.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19.2.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19.3不可抗力
19.3.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19.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19.3.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9.3.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9.4分包合同解除
19.4.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19.4.2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9.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9.4.4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9.4.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19.5合同生效与终止
19.5.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9.5.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9.5.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9.6台同份数
19.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19.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9.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见协议书第五条。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
2.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中煤相关规定。
2.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2.4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开工前5天。2.5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开工前4天。
2.6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2.7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4.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分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应为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一经发现项目经理与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不一致,扣罚分包人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包人的工作
5.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进场施工时。
(2)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2)唯一有权和业主为实现合同目的进行工程事务联系、处理、沟通和协调;
3)对工程管理人、执行人、工作人员等工程合同项目管理参与人进行组织、管理、调配;
4)对分包方实施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但承包方对其实施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技术、计划等进行检查、监督、发出指示、指令和管理的行为并不改变分包方执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6.分包人的工作
6.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在接到甲方施工通知时。
(2)单项施工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开工前3日内。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后3日内。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后3日内。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方提供。
(5)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承担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满足施工需要,并达到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设施费用;
2)合同工程实施期间,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同时向现场派驻具有岗位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上述人员未经承包人项目经理许可,不得擅离现场,否则承担每人每次伍佰元整(¥500)的违约金;
3)负责协调与此工程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相关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
4)为实现合同目的,须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有服从承包方组织、管理、调配的义务;
5)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和实施其所承建合同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若因其自身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的不周,给发包人招致不利损失,应承担承包方因之而遭受的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同时就其过错行为与承包方共同地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分包人在领取工程款前,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增值税率如有政策性文件调整,结算时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实时调整。
7)承担本工程施工区域内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并制定相应制度及防范措施;分包人按照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协调厂群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因分包人原因产生厂群关系的停工、工期影响及其它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施工期间不得收取各施工单位协调费用;分包人安装的设备,设备到施工现场后,分包人负责保管(费用已含在总价中)。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分包人负责保护,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劳务工工资,劳务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劳务工本人手中。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造成群体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而酿成突发群体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对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在工程价款内予以直接扣除。
10)分包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资金出现暂时周转困难,分包人应积极配合,采取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得由于上述原因,作出对工程施工不利的事情。
三、工期
7.工期延误
7.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工程总包合同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分包人根据工期要求,周密安排进度计划,保证按时完工。如分包人工期严重滞后于承包方要求的进度计划,且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工程实际要求,视为分包方无按期完工能力,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承包人有权从未付合同价款中扣留违约金,违约金为总包违约金的1.5倍,分包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四、质量与安全
8.质量检查与验收
8.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1)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分包方承担全部的质量责任。
(2)凡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分包方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分包方承担经济责任。
(4)施工期间承包人随时抽查分包人的土方质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有权停止施工,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5)施工中承包人派人检查土方质量,分包人有义务提供有关生产进度及质量检查中的各种方便。
8.2在本工程施工中,分包方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承担全部施工安全责任。
(1)分包方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2)分包方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3)分包方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8.3施工期间招标人随时抽查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有权停止施工,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4施工中招标人派人检查施工质量,分包人有义务提供有关生产进度及质量检查中的各种方便。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9.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分包价款的计算方法按以下方式确定:
9.1.1本工程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分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应包含为完成分包范围所应包含的所有费用,包括涉及的所有人工费、需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费、所有材料的场内运输、装卸、机械使用费(进出场费)、施工期间施工交叉配合费、人员进出场费、各种损耗、各种人材机等涨价风险、分包人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用、规费、保险等,分包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费用。
9.1.2结算价款按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作为分包最终结算价款。
9.1.3分包人领用的甲供材料数量超出规定的数量,则超领的数量乘以实际提供的材料含税价格后在结算时一次扣除。
9.1.4在实际施工中若出现预估的专业分部分项报价明细表没有的项目,最终结算以承包单位的指导价为基础,同比例下浮该项目中选时商务报价总体平均让利标准。
9.1.5合同价格调整程序:/
9.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因素:工程设计变更以及经承包人同意的现场工程量增减变更,可以进行调整。实际施工时,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不予调整。
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承担各自应缴的税金。如果承包人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税金或部分税金,分包人对承包人的代扣代缴行为予以认可。
10.工程量确认
1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本工程按承包方确认的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
(2)对于分包方未经承包方认可及因分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方不予计量。
11.合同价款的支付
11.1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分包人需提供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承包人抵税。工程结束后每次按照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支付结算款的100%,若发生违约赔付和考核,则相应扣减费用后进行支付。结算金额不超过预计总金额。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2.竣工验收
12.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前5天。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按总包合同要求。
工程交工验收,签署工程接收证书后20天内,分包方向承包方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步骤和方法,办理工程结算。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3.违约
13.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1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4.3款约定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达三次,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通用条款11.1款约定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立即整改且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不整改,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通用条款12.4.2款约定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总包合同工期违约金的1.5倍计算。
(4)本合同通用条款13.1.1款约定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返工至合格,费用自理,工期不顺延,分包人还需支付总包合同1.5倍质量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5)分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分包人对已完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7)因分包人违反廉洁协议规定,导致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犯罪的,应扣罚劳务分包人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8)因分包人违反廉洁协议规定或产生法律纠纷给工程承包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暂停支付合同未结算款项,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其损失。
(9)在履行过程中,分包单位如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纠纷,致使承包方产生经济损失,承包方有权在分包决算中对造成的损失予以扣除。
(10)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分包人如不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按时开工履行相关义务,在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仍不履行合同致使工程开工受到影响,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分包人对已完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分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延误的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4.争议
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5.保险:各自依法办理。
16.担保:/
九、其他
17.材料设备供应
17.1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该工程除甲供材料之外的材料均由分包人提供,所供材料必须提供合格证明且满足设计要求,品质、数量应得到甲方认可,否则不予付款。材料到货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使用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已经施工的产品要拆除,并按要求另购,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7.2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按签订的生产安全协议规定执行,分包人应确保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安全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分包人及时办理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拆除、退场、转接手续。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侧,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8.合同份数
18.1双方约定本合同共7份,其中,承包人5份,分包人2份。
19.补充条款:
19.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有关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19.2其它末尽事宜执行该工程总包合同条款规定以及通用条款的各项规定。
合同附件(附件为本合同内容构成):
附件1:劳务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附件2:专业分包工程综合单价表(若有)
附件3:建设工程廉洁互保协议书
附件1劳务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致: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已与贵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我公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公司就劳务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将成立由专人负责的劳务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劳务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劳务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贵公司劳务工权益保障部工作对接。
2.我公司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劳务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费用,确保按时足额将劳务工工资发放到劳务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劳务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公司承诺将劳务工权益保障工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按贵公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劳务工权益保障资料,按劳务花名册及时发放工资,并把发放工资册签字后复印盖章交给贵公司。如果我公司违反承诺,我公司同意在发放劳务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后,再要求贵公司支付工程款。
4.我公司承若收到支付的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后7日内,将如数优先发放我单位工人工资(包括外包/外聘劳务工人工资)并签字确认,绝不拖延,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贵单位无关,全部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5.一旦出现本公司因劳务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承诺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2专业分包工程综合单价表
| 序号 | 分部分项工作名称 | 单位 | 工作内容 | 预估工程量 | 固定单价(元) | 合价(元) |
专业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3建设工程廉洁互保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江苏大屯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为规范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对方利益。
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甲方的廉洁责任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乙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物资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乙方的廉洁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其它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情节轻微的,要求乙方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
2.导致甲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扣罚乙方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
3.给甲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支付合同未结算款项,甲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劳务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务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合同履约期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址:江苏省沛县签订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