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条款一、交货方式:到厂场地过磅交货。
二、质量调整价格:质量调整价格是指针对发热量和全水两项指标进行奖罚调价,以甲方当日化验值作为奖罚依据,按日计算。
三、发热量调整价格: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实际到厂验收化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
(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 时,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不进行发热量调价。
(4)-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发热量调价 =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1.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5)-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 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6)-6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 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2.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7)-7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发热量 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8)-10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7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3.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9)(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 价格/基准发热量×3.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 认定为乙方掺假,自煤质检验结果公布次日起,终止供应,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一年。
四、全水调整价格:
(1)实际全水<13%,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3%。
(2)13%≤实际全水<14%,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
(3)14%≤实际全水<15%,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1%。
(4)15%≤实际全水≤16%,无奖罚。
(5)16%<实际全水≤17%,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1%)。
(6)17%<实际全水≤18%,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
(7)18%<实际全水≤19%,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3%)。
(8)19%<实际全水≤20%,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5%)。
(9)实际全水>20%,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100%)。
五、违约处理:
(1)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80%(含),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违约。
(2)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80%(不含)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8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0元/吨,同时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3)若乙方掺假导致甲方下游用户退货、拒收,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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