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高标准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第一包)
一、合同编号: JC260303011-01
二、合同名称: 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高标准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第一包)
三、项目编号: JC260303011
四、项目名称: 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高标准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
地 址: 泾川县丰台镇街道
联系方式:0933-3550139
供应商(乙方):甘肃德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联系方式:182933588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高标准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第一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批
主要标的单价:1274364.6600元
合同金额: 127.436466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第一包).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高标准矮化密植设施苹
果园建设项目(第一包)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JC250221006
采购单位: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
中标人:甘肃德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京盛泰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
供应方(乙方):甘肃德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结果,甲方确定乙方为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高标准
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第一包)的供应商。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
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高标准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第
一包)。
项目地点:泾川县丰台镇杨涝池村。
项目内容:采用1.5mX4m的株行距,在丰台镇杨涝池村新建矮化密植设施苹
果园161亩,亩均栽植三年生矮化自根砧苹果苗木111株,新建果园全部配套
水泥立柱、玻璃纤维棒、布设铁丝等立架设施,配套铺设滴灌设施,增施有机肥
改良土壤。
合同履行期限: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2026年5月20日前完成全部栽植,
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园区配套设施并进行竣工验收。
二、货物规格及报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 1 | 苹果树苗 | ①矮化自根砧,3年生脱毒,品种纯度100%,品种为信浓金、宫藤富士(授粉树)②根系:基砧为G935、M9-T337、青砧,侧根数W4条,侧根长度15-20cm,但同一批苹果苗木变幅不超过5%,侧根分布均匀。③第一接口高度<10cm,品种高度17871株>150cm,品种粗度>1.0cm,倾斜度<15°,饱满芽10个以上。④嫁接口愈合良好,外观优质、纯正、健壮、整齐,无干缩皱皮、无损伤、无病虫害、无轮纹病、病毒病。 | 31.96 | 571157.16 | / | |
| 2 | 水泥杆(行头) | 长度W4.8M,粗度W9.2*9.6cm,水泥标号42.5,混凝土强度WC40,3股预应力钢绞线4根。 | 644根 | 89.9 | 57895.6 | / |
| 3 | 水泥杆(行间) | 长度W4.8M,粗度W6.5*8.5cm,水泥标号42.5混凝土强度WC40,3股预应力钢绞线4根。 | 1932根 | 64.5 | 124614 | / |
| 4 | 钢丝 | 2.4mm国标 | 109480米 | 0.89 | 197437.2 | / |
| 5 | 包箍 | 10号 | 2576个 | 6.4 | 16486.4 | / |
| 6 | 发栏 | 10号 | 644个 | 5 | 3220 | |
| 7 | 钢丝绳卡子6mm | 6mm国标 | 2576个 | 2.05 | 5280.8 | 1 |
| 8 | 钢丝绳卡子4mm | 4mm国标 | 2576个 | 1.68 | 4327.68 | |
| 9 | 地锚石 | 50*20*10 | 644块 | 24.8 | 15971.2 | |
| 10 | 地锚拉杆 | 15*30*1200 | 644个 | 19.8 | 12751.2 | |
| 11 | 玻璃纤维杆 | 2M*6MM | 17871根 | 1.98 | 35384.58 | / |
| 12 | 钢丝拉环(立架与钢线固定拉环) | 6mm*2000mm | 7728个 | 0.98 | 7573.44 | / |
| 13 | 钢丝拉环(玻璃纤维杆拉环) | 10cm | 71484个 | 0.6 | 42890.4 | |
| 14 | 钢丝绳 | 7.7 | 2900米 | 5.4 | 15660 | 1 |
| 15 | 灌溉工程 | W0.8cm | 161亩 | 848 | 136528 | 1 |
| 16 | 有机肥 | 发酵腐熟羊粪,粉状 | 161吨 | 548 | 88228 | / |
| 17 | 土地整理 | 深松30cm以上,旋耕 | 161亩 | 78 | 12558 | |
| 18 | 农药 | 生根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500克/袋;多菌灵: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200克/袋。 | 0.13吨 | 77900 | 10127 | / |
| 19 | 黑地膜 | 材质为PE+UV抗老化剂,宽度80cm,厚度0.02mm | 1.03吨 | 15800 | 16274 | |
| 总报价 | 大写:壹佰贰拾柒万肆仟叁佰陆拾肆元陆角陆分小写:1274364.66 | |||||
注:合同总额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货物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全过程的费
用等。
·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肆仟叁佰陆拾肆元陆角陆分元,
小写:¥1274364.66元。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预付款:项目实施期间,
根据建设进度支付进度款;下剩价款待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凭验收合
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2.乙方须为甲方提供正式普通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仅负责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
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
能成为供货商逾期交货的理由;
4.乙方向甲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并提供发票复印件,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
手续。
5.甲方付清合同价款之前,乙方必须提供用工清单,并先行付清所有相关劳
务费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
四、成活率要求及项目验收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1年。
2.成活率要求:乙方保证在养护期限内,果园内苹果树的成活率达到95%
以上。
3.乙方所供苗木一年保质期内,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枯黄现象的苗木,甲方有
权按照苗木成活率承诺要求乙方替换同等或同等以上质量的苗木;出现四分之一
以上枯黄现象的苗木,乙方应自觉替换同等或同等以上质量的苗木,并对换苗承
担一年期的成活风险;以此类推,由投标人和种植方共同承担苗木的包种包活义
务。
4.项目验收:
4.1.验收方式:乙方在起苗过程中,甲方现场进行核查验收,未达到苗木采
购规格的,有权拒收苗木。
4.2.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
准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4.3.具体验收标准
4.3.1.种植验收:乙方完成种植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组织
种植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种苗质量、种植密度、种植深度、种植施工质量等是否
符合合同约定及政府采购相关标准。若不符合,乙方应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4.3.2.立架验收:立架搭设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检查立架材料质
量、搭设高度、稳定性、布局合理性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相关标准。若不符合,
乙方应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4.3.3.灌溉系统验收:灌溉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检查系
统运行状况、灌溉均匀度、设备参数等是否达标。若存在问题,乙方负责整改完
善。
4.3.4.成活率验收:质保期限届满时,进行成活率验收。若成活率达到95%,
视为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成活率指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若成活
率未达到9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植,补植及后续养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新补植果树成活率达到95%。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权利
1.1.1.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
督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进行整改。
1.1.2.组织专业人员对乙方完成的阶段性及最终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验收
结果提出意见。
1.1.3.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义务
1.2.1.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用地的准确信息,确保土地具备适宜苹果树种植
的基本条件,如土壤、灌溉等条件,并协助乙方解决可能出现的土地相关问题。
1.2.2.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及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款项。
1.2.3.协助乙方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必要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调支持。
1.2.4.为乙方在项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如合理的临时办公场地、水电
接入等(水电费由乙方按实际用量结算)。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权利
2.1.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项目款项。
2.1.2.在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甲方合理管理要求下,自主组织实施项目
工作。
2.2.义务
2.2.1.承担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包括种苗采购、工具设备购置、人工
费用、立架材料采购、灌溉系统设备采购等各项费用支出。
2.2.2.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方案开展工作。具体技
术要求如下:
2.2.2.1.种苗选择:要求苗木品种优良,生长健壮,发育良好,组织充实,
无损伤,根系发达完整,无病虫害,高度及粗度等规格符合行业标准及采购文件
要求。苗木抵达同期向甲方出具运抵对于品种苗木所在地“种苗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出具的“苗木合格证”和“苗木检疫证”。
2.2.2.2.种植密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种植,保证每亩种植数量达到
111株,实现矮化密植合理布局。
2.2.2.3.立架搭设:立架材料和搭设材料,其规格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确
保立架能够为苹果树生长提供稳定支撑。立架搭设布局应与种植密度相匹配,保
证每棵苹果树都能得到有效支撑。
2.2.2.4.灌溉系统:采用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滴灌设施。根据果园地形及种
植布局合理规划管道铺设,确保灌溉覆盖均匀,无灌溉死角。灌溉设备的流量、
压力等参数应满足苹果树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水要求。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调
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向甲方提供灌溉系统操作手册及维护指南。
2.2.2.5.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种植及养
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2.2.6.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及果园内其他人员
人身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若甲方提供的土地信息有误或存在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
开展工作的,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额外
费用。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问题,若甲方未能在限期内解决,乙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款项及相应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2.1.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每逾期一天,按照项目总费用的
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款项作为违约金,
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项目总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2.若乙方提供的种苗质量、立架材料、灌溉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政府采
购标准,或种植、立架搭设、灌溉系统安装、间作及养护工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由此造
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2.3.若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或安全管理规定,导致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罚款、赔偿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能在限期
内整改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七、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30天,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严重影响
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如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政府采购办
壹份,交易中心壹份,代理机构壹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文件、乙方投标
文件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 甲方(采购人):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盖章:地址:泾川县丰台镇街道电话:18293398070传真: | 乙方(供应方):甘肃德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514号第二单元1004室电话:18293358811传真:/、 |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日期:200620 |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日期:20063.20 |
| 账号:441410132011001470开户行:泾川农商银行丰台支行 | 账号:270317010400128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 |
| 鉴证方:甘肃京盛泰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字: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润国际1号写字楼电话:13830300110 | |
廉政合同书
甲方:泾川县丰台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
乙方:甘肃德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
甲乙双方于年月_日签订的《泾川县丰台
镇杨涝池村高标准矮化密植设施苹果园建设项目(第一包)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规范双方业务往来
活动,建立公平、透明、诚实、守信、清正、廉洁的业务合
作关系,推进廉洁诚信建设,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等行为,维
护双方合法权益,双方经共同协商,就双方业务往来中的廉
洁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当以镇纪委为主,建立健全内部廉洁合作的各
项制度和规定,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廉洁自律教育。
2.甲方以镇纪委为主,设立纪律监察或廉洁合作监督专
职及廉洁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及联络人,负责开展廉洁合作受
理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甲方应对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及合用订
立、履行等过程中有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查
办处理。乙方发现甲方参与项目建设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在业务活动及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有违反廉洁合作规定
的行为,有权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应当及时受理
并查办处理
4.乙方承诺并确保其工作人员遵守本协议有关约定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
回扣、手续费等;
(2)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子女、
近亲属馈赠礼金、物品、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3)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并女、
近亲属提供宴请、消费性娱乐活动、旅游活动等;
(4)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作出在合同签订后或终止后
兑现某种利益的承诺: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视为严重违约,
应以主合同标的额30%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
有权选择解除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及相关协议。
5.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约定。本协议与主
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按上合
同及相关协议执行。
6.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如主合同有效期顺
延,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终止日期同主合同约定,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品
甲方:泾川县台镇人民政府乙方甘肃德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2026年3月20日2026年2月20日
廉洁合作监督举报电话:0933-3550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