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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12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项目

业主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拟在建项目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2026-03-22 12:16:32截止:2026-03-30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预公示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对“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详见附件),反馈意见请于2026年03月23日17时30分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联系人:金闵

联系电话:0551-66223644、66223831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03 月 20 日

附件: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预公示文件.docX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3月

目录

3第一章招标公告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7第三章评标办法

8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44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50第六章图纸

15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60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合发改投资[2026]262号等

1.4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项目业主:合肥金祁置业有限公司

1.6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企业自筹

1.7项目出资比例:19.87%+80.13%

1.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蜀山区

2.6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合肥市十五里河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祁门路-金寨路段)河道两侧绿地景观,该段河道长约1千米,河道两侧绿地宽约5-30米,绿地景观总设计面积约为78106.46平方米。

2.7合同估算价:5171.79万元

2.8计划工期:240日历天

2.9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整形、苗木栽植、园路及铺装、景观小品及配套建筑、城市家具、标识标牌、电气照明、给排水施工;验收、移交、质量保证期内的缺陷处理等内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补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

2.10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质量标准:合格

2.12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能力。

3.1.2项目负责人要求:

(1)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2)单个工程施工业绩,业绩中须包含不少于30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内容。

3.1.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1.5财务要求:无。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6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4.2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0512-58188516。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644;0551-66223831。

4.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开标时间:2026年月日时分。

8.2开标地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号开标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9.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9.3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11.1和11.2。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11.1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编:230000

联系人:阮工

电话:0551-69009060

11.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编:230000

项目负责人:金闵

电话:0551-66223644、66223831

11.3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512-58188516

11.4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11.5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12.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3.投标保证金账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 计划开工日期:202642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节点工期:/。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附录1 (2)财务要求:见附录2 (3)业绩要求:见附录3 (4)信誉要求:见附录4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6 (7)其他要求:见附录7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15)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4.4(5)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评标委员会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 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 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形式: /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 形式: /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 / 对分包人的要求: /
2.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变更(如有)、最高投标限价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20261730分前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3.2.1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民币)。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 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招标公告(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 ②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④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⑤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的,办理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的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支)出。投标人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标段)从基本账户汇出保函(或保证保险)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投项目标段编号或项目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保函或保证保险出具单位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保函(或保证保险)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审查认定。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⑥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投标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适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格式进行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5)其他要求: ①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4.4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 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形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无效。 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纸质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合公中心〔2023〕3号)执行。 (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3.4.4(3)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3.7.4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盘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名称: / /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 / / / /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地点 同开标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2 开标程序 (3)解密时间:30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第一中标候选人1家; 第二中标候选人1家; 第三中标候选人1家。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3)其他要求: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以下评标情况: a.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b.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需公开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 c.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如要求)、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业绩(如要求); d.中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2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3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1.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2)履约保证金接受形式:电子保函、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 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②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④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履约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本招标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 (不减免 (减免,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其他要求:采用保函或者担保的,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2026年12月31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6)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若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获取与查看通知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看并下载。
10.2 电子招标 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10.3 相关政策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及安徽省、合肥市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2期)》的公告(公告第172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5〕4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号)。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号),支持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存储。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号)。 (8)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9)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0)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安徽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及《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7号)。 (11)为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严格执行《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 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 2023〕1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 (1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缴纳执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电子保函的通知》。 注: ①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②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注: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14)中标人要负责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正式移交前维护等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10.4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15分钟)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5 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10.6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10.7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0.8 解释权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 创优目标 (无 (有,具体要求如下:/
10.10 异议提出方式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10.11 投标所需资料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情形,责任自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4)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10.1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将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完善或未明确的组织措施或方案,予以完善明确。组织措施完善明确涉及的相关费用,投标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其他: ①中标单位须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及轨行区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轨行区、受电区管理要求; ②中标单位须严格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 ③中标单位须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相关要求。 ④本项目新能源渣土车比例须不少于10%,投标人中标后须按此要求进行履约,如未按以上要求履约,招标人有权提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⑤投标的合同价款应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的市场价格,避免恶意低价竞争;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情形,投标单位必须在进场前提供确立的合理依据,否则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0.13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 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4)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10.14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为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的80%,收取金额不足4000元的按照4000元最低标准收取。 (2)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 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按如下勾选类别规定的计算结果收取,收取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最低标准收取。 (规范性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类别规定标准计算结果×50%。 (3)以上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10.15 补充说明 1、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标。 2、本次招标项目委托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人,中标后中标通知书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但是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收取及收据的开具以及项目履约等工作由合肥金祁置业有限公司负责。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格最低条件)

营业执照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无需提供。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如“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相关信息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合同内容等)的,投标人可提供以下任一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若提供的业绩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业绩,则本项目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揽的内容须满足资格审查业绩评审要求。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1)法定情形; (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自2025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如“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相关信息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合同内容等)的,投标人可提供以下任一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

4.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本招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

5.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1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数量资格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技术职称为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自2025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数量资格要求
施工员 4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
质量员/质检员 2
安全员 3
资料员 1
劳资专管员 劳资专管员按《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号)配置。

注:

1.本附表2为招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要求投标人中标后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

2.项目实施时,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人员配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2.其他要求: /

注: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 /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一次性发放签号(签号为1~A,A为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并公布给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是否解密成功都将进行签号的发放);(适用于动态合理价格法)

(5)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7)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定标

7.1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合同授予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8.1.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6.5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3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2)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3)商务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4)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4 推荐中标候选人先后顺序 /
1.4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2.1 初步评审标准 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2.2.1 分值构成 (100分) 技术文件:5分 商务文件:10分 报价文件:85
2.2.2 详细评审标准 见“详细评审标准”表。
3.2.2(1)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见附件1。
3.2.5 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 见附件2。
3.7.2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见附件3。
3.7.4 异常低价评审 (不执行 (执行,具体见附件4。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未出现异常情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 (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号码相同。 (4)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
未出现投标报价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承诺)。
项目负责人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项目负责人承诺”提供承诺。
分包计划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其他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注: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 (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号码相同。 (4)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 (5)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5)增值税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总人工费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投标报价偏差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累计缺漏金额(多报金额不得抵销缺漏金额,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金额。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照本章第3.4.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报价规范性评审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
不平衡报价评审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或与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认定为恶意不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如有)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1列(序号)、第2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3列(计量单位)、第4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其他情形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 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
2.2.2(1)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 2分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针对工程项目整体理解; 2.工程重点难点及危大工程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3.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如有); 4.确保工期与质量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5.确保人、材、机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6.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一般得0分<F≤1.2分,良好得1.2分<F<1.8分,优秀得1.8分≤F≤2分。 (1)本项评委打分为一般或优秀的,评委须提出充足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陈述。 (2)本项满分2分,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酌情赋分。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本项不得分。 注: 1.建议编制要求如下: (1)页面排版要求:纸张:A4;行距:固定值22磅;页边距:上2.5厘米,其余均为2.0厘米; (2)字体图片要求:字体:宋体;标题:三号;其他为四号;图表图片大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3)编制篇幅: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不超过50页; (4)投标结合工程实际特点及需要,国家及地方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编制。 2.评标委员会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语言精练度进行评审。
绿化养护增值方案 3分 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增值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增值方案优秀,能够较好的提升项目后续养护效果,在满足2年基本养护期的基础上,投标人能够增加不少于12个月养护期的,得分F为:2.7分≤F≤3分。 2.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增值方案良好,可以提升项目后续养护效果,在满足2年基本养护期的基础上,投标人能够增加9(含)-12(不含)个月养护期的,得分F为:1.8分<F<2.7分。 3.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增值方案一般,基本满足项目后续养护需求,在满足2年基本养护期的基础上,投标人能够增加3(含)-9(不含)个月养护期的,得分F为:0分<F≤1.8分。 注: 1.针对养护期的增加,投标人须提供《绿化配套养护服务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其中评委会将对养护期增加时长作重点评审。 2.养护延长期内的相关工程量,不再单独列项,请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谨慎承诺。
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 3分 自2021 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2)单个工程施工业绩,业绩中须包含不少于30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内容。 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 1.若提供的业绩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业绩,则本项目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揽的内容须满足上述业绩评审要求。 2.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3.投标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4.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5.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可以重复计分。
投标人奖项荣誉 3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的工程项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园林绿化类奖项的,每个奖项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 1.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计取一次得分。 2.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本表“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3.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获奖单位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获奖项目合同或颁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 4分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2)单个工程施工业绩,业绩中须包含不少于30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内容。 每个业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 注: 1.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2.项目负责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3.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通过的业绩可以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4.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可以重复计分。 5.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
2.2.2(3) 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85分 a.确定评标价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a)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且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评标价;(b)M值≤评标价降幅 [评标价降幅=(1-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M值=16% c.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通过上述“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有效评标价;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对所有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n个较高有效评标价和n个较低有效评标价,取其他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设有效评标价对应的投标人数量为X,n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a)当X≤5,n=0; (b)当5<X≤10,n=1; (c)当10<X≤20,n=2; (d)当20<X≤30,n=3;以此类推。 d.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e.评标价的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f.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如果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②如果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2。 本招标项目E1=2;E2=1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要求 (1)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观评分项,以0.1分为分割点,即评分依次为0、0.1、0.2、0.3、0.4等。评审内容缺项的该项得0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要求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1)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对应窗口上传。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附件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

针对评标办法正文“3.2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具体如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如下: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2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1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偏差率计算(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照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6家,共有5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1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评委名称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投标人1 28.0分 (最高分) 30.0分 (最高分) 22.0分 (最低分) 25.0分 (最高分) 20.0分 (最低分)
投标人2 28.0分 (最高分) 28.0分 (次高分) 28.0分 (最高分) 24.0分 (次高分) 22.0分 (次次高分)
投标人3 26.0分 (次高分) 28.0分 (次高分) 25.0分 (次高分) 25.0分 (最高分) 23.0分 (次高分)
投标人4 24.0 分 (次次高分) 24.0 分 (次次高分) 28.0 分 (最高分) 23.0 分 (次次高分) 20.0 分 (最低分)
投标人5 22.0分 (最低分) 22.0分 (最低分) 24.0分 (次次高分) 22.0分 (最低分) 22.0分 (次次高分)
投标人6 22.0分 (最低分) 22.0分 (最低分) 22.0分 (最低分) 22.0分 (最低分) 30.0分 (最高分)
列举评委1纵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1的纵向偏差率 【(28.0-26.0)÷28.0】×100%=7.14%
列举评委1横向偏差率计算
评委1的 横向偏差 对投标人1计算横向偏差={28.0-[(30.0+22.0+25.0+20.0)÷4]}÷[(30.0+22.0+25.0+20.0)÷4]×100%={28.0-24.25}÷[24.25]×100%=15.46%
对投标人2计算横向偏差={28.0-[(28.0+28.0+24.0+22.0)÷4]}÷[(28.0+28.0+24.0+22.0)÷4]×100%={28.0-25.50}÷[25.50]×100%=9.80%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2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以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1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本章第2.2.2(1)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

投标人第2.2.2(1)目得分A为该目中对应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

投标人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A。

附件2: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若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70%及以上的投标人超过9家(含9家),确定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70%及以上的前9家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若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70%及以上的投标人不足9家(不含9家),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60%及以上的投标人超过9家(含9家),确定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60%及以上的前9家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若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60%及以上的投标人不足9家(不含9家),确定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60%及以上的全部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最终得分为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值60%以下的投标人不予增补;

符合上述原则得分相同且排序最末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如出现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附件3: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件4:异常低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本招标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①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②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邻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③人员闲置;

④亏本让利;

⑤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⑥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⑦类似项目业绩;

⑧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三阶段)。

1.2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按规定递交并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进入第二阶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将第二阶段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与第三阶段报价文件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

1.3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章第3.7款、第3.8.1项。

1.4本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1.5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1.6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得分。

(1)按照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得分A;

(2)按照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B;

3.2.2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2.2.2(2)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2.3评委对技术文件评分在招标文件第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投标人商务及技术得分=A+B。

3.2.5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4.3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4.4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第1.12.4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但综合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且报价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报价文件得分C;报价文件得分C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否决投标的情形

3.7.1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3.1款、第3.4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7.3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3.5.2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4投标人未通过异常低价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8评标结果

3.8.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4(5)目。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二〇二年月

中标通知书

目录

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一、工程概况

1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2五、项目负责人

2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3

3八、词语含义

3九、签订时间

3十、签订地点

3十一、补充协议

3十二、合同生效

3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8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河道绿地景观工程。

2.工程地点:蜀山区。

3.资金来源:。

4.工程内容:本项目为合肥市十五里河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祁门路-金寨路段)河道两侧绿地景观,该段河道长约1千米,河道两侧绿地宽约5-30米,绿地景观总设计面积约为78106.46平方米。

5.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整形、苗木栽植、园路及铺装、景观小品及配套建筑、城市家具、标识标牌、电气照明、给排水施工;验收、移交、质量保证期内的缺陷处理等内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补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

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雾霾(除政府有明文规定必须予以停工的除外)、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不可抗力除外);

2.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

3.为了配合发包人的进度要求,承包人应自行考虑赶工的措施(如增加砼早强剂等),承包人在签约合同价中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4.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不排除发包人将根据项目发展需要而调整施工顺序,其各阶段的工期和总工期不进行调整,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签约合同价内。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的增值税税款为签约时根据现行执行税率计算的结果,若后续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不变,增值税税款按最新税率调整。除了新税率生效前已完成产值确认/结算且可以提供原增值税税率发票以外,应以实际税率进行计算。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安徽省合肥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签名并盖章后正式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副本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以上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