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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华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津ICP备2025035564号-12

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业主单位: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型:拟在建项目地区:黑龙江 · 佳木斯
发布:2026-04-28 09:21:56截止:2025-12-17
产品/服务:见正文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

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情况表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加大招标文件公示力度,现将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公示如下,如有意见建议请于本公示发布5日之内向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反馈。

 

项目名称

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

 

招标人

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电话:17545407678

邮箱:hljzhxmgl@163.com

 

备注

附件: 招标文件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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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

(招标编号SZ0404G251205001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印章)

日期:2025年12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确认............................................................................................................................................

8.联系方式....................................................................................................................................

附件:确认通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5费用承担

1.6保密

1.7语言文字

1.8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0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2投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4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5.1开标时间和地点(B)

5.2开标程序

5.3开标异议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2评标原则

6.3评标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2评标结果异议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4定标

7.5中标通知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7.7履约保证金

7.8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投诉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件六:确认通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2详细评审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4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2语言文字

1.3适用法律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合同协议书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联络

1.8转让

1.9严禁贿赂

1.10知识产权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1.12发包人要求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2.4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2监理人

3.3发包人的指示

3.4决定或答复

4.设计人义务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4联合体

4.5项目负责人

4.6设计人员的管理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5.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2设计依据

5.3设计范围

5.4设计文件要求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开始设计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5完成设计

6.6提前完成设计

7.暂停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8.设计文件

8.1设计文件接收

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3设计责任主体

9.4设计责任保险

10.施工期间配合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2合理化建议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3中期支付

12.4费用结算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4.违约

14.1设计人违约

14.2发包人违约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5.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66

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设计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三、成果文件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设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设计方案

八、其他资料

第一卷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SZ0404G251205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抚远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府配套,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

2.2项目地点:抚远市

2.3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车间1栋包括门卫地衡间、消防泵

房、消防水池等,总建筑面积3165.56平方米,购置垃圾处理能力50t/d的炉排式焚烧炉2

套,更换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1套及其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达

到100t/d。

2.4招标范围: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设计现场跟踪服务等相关技

术服务。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2.6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2.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招标控制价:21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及其他组织;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及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

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3.2投标人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提供近

三个月(2025年9月-2025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国家规定的

六类人员除外)。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5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w.hlj.gov.cn/)进行用

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

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17时00分至2025年12月17日17时00分

(北京时间,下同)。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7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

前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逾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踏勘现场和答疑安排

6.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踏勘。

6.2投标人提问、质疑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通过网上进行。

7.开标方式

7.1该项目为线上开标,各投标人无需在现场开标,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

动程序,提前登录交易平台(https://ggzyjyw.hlj.gov.cn/),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服

务指南》中开标操作手册完成开标程序,开标期间投标人须使用CA锁进行线上解密。

7.2开标时间为:2026年1月7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佳木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佳木斯市长安路西段政府8号楼四

楼)。

8.发布公告的媒介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w.hlj.gov.cn/)

9.其他

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受理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2凡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企业:1.如遇到“用工难”问题,可拨打市就业创业

服务中心服务专线0454-3986686或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为招投标中标企业提供用工服务

的通知》中扫描工作人员二维码。2.如遇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

问题,可拨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服务专线0454-3986650或微信小程序添加佳木斯劳动人事微仲

裁。3.如需采购建筑主材产品,可参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建设项目采购产品服务清单,链接地

址(https://ggzyjyw.hlj.gov.cn/xwdt/001003/20231009/8ee5bedc-6d5e-4926-9a4a-

ee8cfccc8976.html)。4.如遇“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可以联系佳木斯市各银行申请办

理中标贷款业务,贷款融资银行业务咨询链接

(https://ggzyjyw.hlj.gov.cn/zcfg/002006/20240329/f4e7214e-b5ce-4f27-8e60-

e4bd37e46466.html)。

10.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454-2122000

招标单位: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佳木斯市抚远市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454-2122001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752号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754540767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标单位: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佳木斯市抚远市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454-2122001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752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17545407678
1.1.4招标项目名称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
1.1.5项目建设地点抚远市
1.1.6项目建设规模抚远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
1.1.7项目工程费用估算10088万元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府配套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设计现场跟踪服务等相关技术服务。
1.3.2设计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及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2)设计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工程相关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提供近三个月(2025年9月-2025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3)业绩要求:/(4)信誉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查询,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投标无效;在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查询,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投标无效;(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6)其他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加承诺书,承诺本项目中所提供电子版证件以及上传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书必须提供联系人名字,联系电话及邮箱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在开标期间,投标人保证本承诺中提供的联系电话畅通,可随时解答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的疑问。如电话联系不到投标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与其他单位无关。(7)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如果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招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10.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布
1.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及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提供近三个月(2025年9月-2025年11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
1.12.3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网上递交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布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布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网上查询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对招标澄清、修改等招标补充文件的确认函、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报价方式总价报价方式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最高投标限价:210万元,任何投标单位的报价不得超出此报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90天。
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人民币)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形式-电子保函方式:投标人登录后在招标公告中选择要投标的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确认投标。然后在我的项目中选择相应的项目选择项目流程,选择办理电子保函按钮根据提示进行电子保函办理。递交形式-现金方式: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选择以现金方式提交交易保证金,在线选择银行,获得随机子账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汇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对接的2家银行。(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按照交易保证金系统使用说明,选择银行,获取参与本次投标的随机子账户,将保证金足额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4.1投标保证金汇入该随机子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未收到投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存在投诉的书面通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退回申请。如收到书面通知,应当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于5日内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并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注: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发生的跨行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具体操作详见“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手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工作台-投标人操作手册及设投标人操作视频。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至2024年12月31日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22年至2024年12月31日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2年至2024年12月31日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7.1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使用数字证书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1月7日09时00分。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1月7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佳木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西段政府8号楼)
5.2开标程序该项目为线上开标,各投标人无需在现场开标,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交易平台(https://ggzyjyw.hlj.gov.cn/),在线上开标页面,按照《服务指南》中开标操作手册完成开标程序,开标期间投标人须使用CA锁进行线上解密。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自黑龙江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3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7.7.1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时约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注: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投标人自行承担损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任何解释及赔偿。
1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1、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按中标金额的1.5%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2、如有场地费产生由中标人支付。3、名称: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238000540013000028920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

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

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

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

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

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

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

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

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

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

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

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

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

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

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

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

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

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

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

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

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

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

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

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

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

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

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

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

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

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

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

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

以上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

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

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

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

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电子评标光盘应包封,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递交投标文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

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程序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

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

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3%。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

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

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

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交易平台自动生成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

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电子印章)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资格评审标准(满足第六章附件一“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设计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部分20分技术部分8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一、设定竞争性标底Pd计算竞争性标底:Pd=A×(1-B%)二、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计算有效投标报价:当n>5时,Pp=(∑Pi-Pmax-Pmin)/(n-2);当n≤5时,Pp=∑Pi/n。三、评标基准值Pa计算评标基准值:Pa=Pd×M%+Pp×N%相关系数的设定:Pd为招标人设定的竞争性标底Pp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a为评标基准值A为招标控制价B为下浮竞争率,取值5-6整数位。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Pi为第i个投标总报价Pmax为有效投标报价最大值Pmin为有效投标报价最小值n为有效投标报价个数。M为竞争性标底权重系数为60,N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权重系数为40。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信誉……
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
…………
2.2.4(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设计工作大纲(满分15分)包括项目的特征、技术指标与环境条件,工程任务及规模、影响本项目的关键和敏感因素,技术建议等。对各项工作理解充分、表述清晰,技术建议合理、可行得15~12分;理解一般、表述较好,技术建议较合理、较可行得11~9分;理解不足、表述较含糊,技术建议较差的8~1分,没有不得分。
设计依据、工作目标(满分15分)包括设计依据、总体思路,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和方法等。依据明确、思路清晰、科学、明确,措施合理得得15~12分;思路较清晰、较科学、较明确,措施较合理得11~9分;思路欠清晰、欠科学、欠明确,措施欠合理得8~1分,没有不得分。
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满分8分)包括项目组织的形式、机构的设置、岗位职责分工、人员配备及相应管理措施等。项目组织机构合理、管理措施得力得8~6分;一般得5~3分;较差得2~1分,没有不得分。
设计说明和方案(满分8分)包括方案比选的数量和质量、推荐方案的合理性、主要设计指标,设计说明、设计方案的科学性等;合理、可行得8~6分;理解一般、表述较好,技术建议较合理、较可行得5~3分;理解不足、表述较含糊,技术建议较差的2~1分,没有不得分。
设计质量、进度、等保证措施(满分8分)包括项目的总体计划安排、各子项任务的衔接、文字及图表的说明、质量保证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有力,保密措施全面、合理得8~6分;一般得5~3分;较差得2~1分,没有不得分。
设计安全保证措施(满分8分)包括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人员职责、控制目标、过程控制及相应的保证措施等。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保证措施有力得8~6分;一般得5~3分;较差得2~1分,没有不得分。
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满分8分)包括工作重点,分析说明的逻辑性、层次性、表述清晰度,提供图纸的深度、准确度等。合理清晰逻辑性强得8~6分;一般得5~3分;分析说明的逻辑性不够、分析说明的层次性不够、分析说明的表述不够清晰、提供图纸的深度不够、提供图纸的准确度不够,不够合理得2~1分,没有不得分。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计划(满分10分)包括后续服务工作进度、人员、技术支持、服务措施等。全面合理得10~8分;一般得7~5分;措施不够全面、不够合理得4~1分,没有不得分。
2.2.4投标报价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项目分数备注
(3)评分标准20招标人设定招标控制价:人民币21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为废标。以评标标准值为基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标准值的为20分。与评标标准值相比向下每差1%扣0.1分;向上每差1%扣0.2分;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所有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最低分为0分。
2.2.4其他因素…………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

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

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

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设计)

说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

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

0210)。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

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

需要的资料。

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

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

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

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设计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

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

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

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

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

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

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

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

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

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

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

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

服务等。

4.1.4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

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

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

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

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

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

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付酬。

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

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

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

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

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

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