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一、项目概况
改造城市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及供热管道。工程包含管道铺设、附件安装、各类砌筑井、管沟土方挖填及外运、道路拆除及恢复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公示目的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可操作性,现对《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文件
本次公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草案)
2.投标人须知(草案)
3.评标办法(草案)
4.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案)
5.技术标准要求(草案)
6.工程量清单(草案)
7.图纸(草案)
8.投标文件格式(草案)
四、获取方式
潜在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可自即日起登录以下网站免费下载查阅招标文件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五、意见反馈
1.反馈对象:所有反馈意见请提交至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2.反馈要求: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可签字)。
意见应具体明确,指出招标文件草案中的具体条款、页码或内容,阐述修改理由及依据,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请注明反馈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3.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455704232@qq.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81号综合楼2单元1201
邮编:010010(请在信封上注明“招标文件意见反馈”)
4.反馈截止时间:(以邮件发送时间或邮戳时间为准)。
六、公示期
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4月26日
七、重要声明
1.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所有意见。最终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以届时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文件为准。
3.本次公示及意见征集活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草案有异议,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异议,视为无异议。
5.正式招标公告将在公示期结束并完善招标文件后另行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利君
电话:15049991432
电子邮箱:455704232@qq.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81号综合楼2单元1201
招 标 人: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武厂长
联系电话:13081560311
九、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发布。
十、发布机构和时间
发布机构: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3日
附件:
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招标文件.doc
三标段工程量清单.zip
六标段工程量清单.zip
五标段工程量清单.zip
一标段工程量清单.zip
二标段工程量清单.zip
四标段工程量清单.zip
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二六年四月
温馨提示
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我单位表示感谢。
2.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涂黑加粗的文字,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做出响应,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3.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年月日09:00。您的配合既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建议各投标单位将自己的评审所需原件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谢谢配合。
6.本次招标实行电子版招投标,中标前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
7.重要说明
(1)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0512-58188511;CA锁咨询电话:0478-8926704、18548114093。
(4)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及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5)开标地点为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6)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60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各投标人严格按系统要求时间解密投标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生问题及时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或后台技术人员(技术支持:0512-58188511),如超规定时间无法解密,导致无法唱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5
评标办法前附表26
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3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
第五章技术标准要求144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147
第七章图纸148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5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54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4
(二)授权委托书155
三、投标保证金156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7
五、资格审查资料158
六、施工组织设计165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67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68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16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7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7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72
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要求173
附表八:施工组织设计目录样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去掉本行)175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76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招标编号:)
一、招标条件
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已经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备案。招标人为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项目已经由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核准、备案,批文名称《关于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五发改字(2023)121号)、《关于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五发改批〔2026]9号)批准。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2.项目投资总额:2651.84万元
3.本项目计划投资:1640.453969万元
4.工程规模:改造城市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及供热管道。工程包含管道铺设、附件安装、各类砌筑井、管沟土方挖填及外运、道路拆除及恢复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本公告共划分为6个标段。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一标段(丰收路(K0+019~K0+539)) | |||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302.308092 | 工期(日历天) | 60 |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二标段(丰收路(K0+539~K1+65)) | |||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371.43677 | 工期(日历天) | 60 |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三标段(横一路) | |||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384.164389 | 工期(日历天) | 60 |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四标段(世纪大道) | |||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235.640251 | 工期(日历天) | 60 |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五标段(小巷道、农科路) | |||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3018216.42 | 工期(日历天) | 60 | ||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六标段(鸿鼎路) | |||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404.108096 | 工期(日历天) | 60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3.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公司注册的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函。
3.3其他要求:(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2)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提供承诺,格式自拟)。(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时间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月日09:00时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自行放弃。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本次开标采用全过程网上不见面开标(https://219.
148.175.179:9443/BidOpening),请在规定时间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投标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60分钟。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1.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规定流程办理信息入库及CA证书。
2.完成信息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6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投标人报名地址:https://ggzyjy.nmg.gov.cn/),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下载。
3.潜在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应随时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https://ggzyjy.nmg.gov.cn/),及时查看招标人关于本招标项目的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若未使用最新答疑、澄清或修改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上传使用CA锁加密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及时办理CA锁导致无法正常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价格:每套0.0元每标段。
六、其他说明
1.注意事项
(1)本项目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形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有关函件(澄清、通知、情况说明等)只通过公告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报名后及时关注相应网站上信息,未及时发现者后果自负。
(3)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资质及人员不得挂靠,签订合同之前,若发现中标人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的50%。
2.提示事项:
(1)投标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过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在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中不对公告中资质、条件和能力等要求进行审核,投标人应自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以评标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准。
(3)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0512-58188511;CA锁咨询电话:0478-8926704、18548114093。
(4)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报名以及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
(5)开标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东大街隆镇综合楼
联系人:武厂长
电话:13081560311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81号综合楼2单元1201
联系人:武利君
电话:15049991432
行业监管: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五原县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赵靖
联系电话:1532678819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东大街隆镇综合楼联系人:武厂长电话:13081560311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81号综合楼2单元1201 联系人:武利君联系电话:15049991432 |
| 1.1.4 | 项目名称 | 202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城区隆兴昌大街东段至鸿鼎农贸市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
| 1.1.5 | 项目编号 | |
| 1.1.6 | 建设地点 |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
| 1.1.7 | 建设规模 | 改造城市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及供热管道。工程包含管道铺设、附件安装、各类砌筑井、管沟土方挖填及外运、道路拆除及恢复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1.8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1.2.1 | 资金来源 | 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解决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6月0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6年07月31日共计:6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现行有效文件执行。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工程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项内容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项目无需提供。)2.投标截止日投标信誉资格情况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2)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提供承诺,格式自拟)。(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提供承诺函)。注: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内的二级建造师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和规范电子证书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函〔2022〕508号】文件要求(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二级建造师不作要求。特别说明:(1)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上述资料时,上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否决投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设置判定标准必须唯一,资格性评审条件不得在打分时作为加分项。(3)资格审查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中链接的已入库资料为准(网站查询截图、相关承诺书除外),无需提供原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确认下列原件已完整、正确录入诚信库内。(4)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需为本单位人员,不得挂靠证件,如发现有挂靠证件的,取消中标资格,不予签订合同。(5)投标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且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一致;同时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时间要求。 |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的分工认定 |
| 1.4.4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1.10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2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3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文件 |
| 2.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 月 日09时00分 |
| 2.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查看。 |
| 2.2.3 | 招标人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够十五天,要延长投标时间。 |
| 2.2.4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查看。 |
| 2.2.5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 | 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并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无需回复。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认为对其投标有利的其他材料 |
| 3.2.1 | 报价方式 | 1、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且不得超过标段最高限价。2、报价要求:(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3)以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报价,投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包含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每一子项,不得改变。如发现改变内容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4)最终形成投标总价不准许超过所投标段最高限价。(5)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在招标或后续履约过程中,如纳税义务实际节点税率发生政策性调整,应当按照最新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行总价款结算。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缴纳方式:电子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保证金账号: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 (2)附言请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4.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选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中的任意一种:(1)采用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必须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3)采用保险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必须是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5.按照《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巴交易发〔2025〕1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后,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附件。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要求 | 资格后审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 |
| 3.5.3 | 近年完成的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及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且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纸质投标文件:指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2)按格式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一律使用碳素墨水亲笔签字)。 |
| 3.8 | 投标文件份数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注:开标时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单位中标后须向招标人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投标文件,具体份数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及地点 |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项目交易系统(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wlcbTF)上传。 |
| 4.1.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 月 日上午09:00分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通过互联网使用该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
| 5.1.1 | 解密时间和方式 | 解密时间及方式:投标人应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官网https://ggzyjy.nmg.gov.cn/,登录工程开标大厅,在开始解密60分钟内点击投标单位解密按钮,插入CA锁,在弹出的密码输入框输入密码,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12-58188511、0471-5332612。) |
| 5.2 | 电子开标程序 |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等待开标:各交易主体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等待开标。2、查看投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已到,开标大厅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投递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单。3、标书解密:按照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1)因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原因影响解密进程时,招标人可根据现场投标情况延长解密时间;(2)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3)其他解密异常情况按照应急处理办法执行;5、标书导入: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进入标书导入环节。开标大厅展示最终解密结果,公布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原因(若有)。6、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7、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在线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线答复。8、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由评委确定中标人☑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前三名 |
| 7.3.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 |
| 7.4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履约保函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缴纳的其他方式。鼓励优先选用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等工程担保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5%收款方名称: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款方账号:0613090729026467344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五原支行 缴纳时间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注:中标人不能按照以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将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审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2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1.一标段(丰收路(K0+019~K0+539))大写:叁佰零贰万叁仟零捌拾元玖角贰分 小写:3023080.92 元2.二标段(丰收路(K0+539~K1+65))大写:叁佰柒拾壹万肆仟叁佰陆拾柒元柒角小写:3714367.70 元3.三标段(横一路)大写:叁佰捌拾肆万壹仟陆佰肆拾叁元捌角玖分小写:3841643.89 元4.四标段(世纪大道)大写:贰佰叁拾伍万陆仟肆佰零贰元伍角壹分小写:2356402.51 元5.五标段(小巷道、农科路)大写:叁佰零壹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肆角贰分小写:3018216.42 元6.六标段(鸿鼎路)大写:肆佰零肆万壹仟零捌拾元玖角陆分小写:4041080.96 元1、投标人如对控制价有疑义,可在控制价发出 5 天内,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提出。2、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
| 10.3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10.4.1 | 其它说明(1) | 1.本项目结束后,中标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须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需要制作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统一按A4规格打印并采用胶贴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2.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资质及人员不得挂靠,签订合同之前,若发现中标人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的50%。 |
| 10.4.2 | 其它说明(2) | 一、报价合规要求投标人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公平、合理、均衡的投标报价,不得通过不合理拆分报价、恶意高低抬压清单子目单价等方式进行不平衡报价,确保报价符合工程实际成本与合理利润要求。二、不平衡报价界定本项目严格禁止恶意或极端不平衡报价,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均认定为不平衡报价: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5%及以上,或低于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5%及以上;2. 针对预计工程量增减项目,刻意大幅调高或调低对应单价,意图获取不当结算收益;3. 总价不变前提下,恶意调整各子目单价,导致报价结构严重失衡,存在合同履行及价款结算重大风险。三、违规处理约定1. 评标委员会在清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上述不平衡报价情形的,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未按要求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有效证明的,直接认定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予以否决投标;2. 若中标人在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前被查实存在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 若因评审疏漏,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被发现存在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对应子目单价,只对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5%及以上子目进行单价调整,合同签约总价不做任何变更,调整后的单价(调整后的单价执行招标控制价单价)作为本项目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4.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为完全知晓并接受本条款全部约定,自愿承担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全部责任与损失。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工程招标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具有管辖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概不退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2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工建协【2022】34号)文件的规定计取。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有规定外,投标书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币种: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合同实施时以人民币支付工程款。
1.10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1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以自行或与招标人联系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勘察,以获取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考察的责任和风险。
1.10.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偏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图纸;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2.2.1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查看。
2.2.3招标人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内的“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以电子澄清答疑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内的“网上答疑”栏目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代理机构所做出的答复,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查看。
2.2.5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的时间:无需确认,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并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无需回复。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工程量清单从交易平台(https://219.148.175.179:9443/tpbidder)中“招标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电子图纸文件在“招标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如有)。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3.4.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未进入中标候选人范围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最迟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简要说明诉讼及仲裁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如果撤回后不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撤回后重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不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
(1)建设单位领导讲话。
(2)宣布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及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单位人员名单。
(3)宣读对投标保证金的确认。
(4)当众解密投标文件。
(5)宣读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
(6)公布评标基准价。
(7)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加盖本单位(电子)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9)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1、招标文件;(2、招标控制价(如果有);(3、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10、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及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11、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10)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2)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在第二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公示与投诉
7.3.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3.2公示媒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7.3.3投标人如对中标公示内容产生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3.4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3.5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7.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3.7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7.3.8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4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且加盖(电子)单位公章;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证书 |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则投标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 ||
| 项目经理 |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公司注册的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承诺函; | ||
| 信誉及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 投标人参加招投标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 ||
| 其他要求 | ①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需为本单位人员,不得挂靠证件,如发现有挂靠证件的,取消中标资格,不予签订合同。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标: 40 分综合标: 15 分经济标: 45 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A*70%+B*30%,A为招标控制价,B值的计算方式如下:当n(有效投标人家数,下同)<5时,B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5≤n<9时,B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当9≤n<13时,B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当13≤n<17时,B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去掉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参与评标。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综合评分细则如下: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4(1) | 经济标评审评分标准(45分) | 投标报价(40—45分) | 以评标基准价为准,与基准值相等的得45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5分;本项最多扣5分。 |
| 2.2.4(2) | 技术标评审评分标准(40分)暗标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0-6分)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5-6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保障的得3-4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有一定保障的得1-2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0-5分) | 有全面、周密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针对工程的质量通病、难点分析深刻、准确,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技术措施及解决方案,措施可靠且针对性强,根据其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全面性,措施完善的得4-5分,基本完善的得1-3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0-4分) | 有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控制目标,有合理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完善的得3-4分,基本完善的得1-2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0-4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3-4分,基本完善的得1-2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0-5分) | 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有详细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网络图,节点工期设置科学合理并符合本工程特点,工期保证措施具体可靠有针对性,合理最多得4-5分,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不得分。 | ||
| 资源配备计划(0-4分) | 劳动力数量配备合理,施工机械配置先进、合理,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工程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合理最多得3-4分,基本合理得1-2分,不合理不得分。 | ||
| 现场平面布置(0-4分) | 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合理最多得3-4分,基本合理得1-2分,不合理不得分。 | ||
| 通病难点措施(0-4分) | 针对工程的质量通病、难点分析深刻、准确,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技术措施及解决方案,合理最多得3-4分,基本合理得1-2分,不合理不得分。 | ||
| 绿色建筑、节能环保措施(0-4分) | 本项目有绿色建筑、节能环保措施的,完善合理最多得3-4分,基本合理得1-2分,不合理不得分。 | ||
| 2.2.4(3) | 综合标评审评分标准(15分) | 项目部班子配置(0-6分) | 投标人提供的人员配置合理、齐全,包含预算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质量员等。每提供一位岗位人员得1分,此项最高得6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岗位人员身份证明及证书扫描件,缺项或不提供则不得分。 |
| 企业业绩(0-6分) | 2023年01月至今根据投标企业承揽过的市政工程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注:投标文件中须附施工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关键页、甲乙方盖章页,不提供则不得分。 | ||
| 项目经理业绩(0-3分) | 2023年0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承担过市政工程项目业绩,有一项得1.5分,最多得3分。提供承担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资料原件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予计分)。注:1、如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中均未载明项目经理姓名,还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审计单位出具的有建设单位盖章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定表),在证明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姓名,企业内部文件无效。2、须提供受聘单位出具的有效社保缴费证明,如是退休人员,只需提供退休证明、劳动合同。(如有其他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3、项目经理业绩与企业业绩为同一业绩时,不能重复加分。 | ||
评审程序: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否决投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
注:以上评分项涉及财务、业绩、人员、证书、奖项的评分项均以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否则不得分。
评标办法(施工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标评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经济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评标委员会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评标委员会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通过身份证验证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在评标工作开始时系统将自动分配投标人暗标编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查看暗标编号对应关系。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汇总后,系统将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评审记录。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2)综合标评审和评分;
(3)经济标评审和评分,对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4)其他标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1经济标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1.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1.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1.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经济标的得分记录为A。
A4.2经济标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2.1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A4.2.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2.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2.4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使用附表A-7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经济标的得分记录为A。
A4.3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A4.3.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技术标的得分记录为B。
A4.4综合标评审和评分
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综合标进行评审和评分,综合标的得分记录为C。
A4.5其他标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标(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其他标的得分记录为D。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8汇总评分结果
A4.8.1交易平台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自动生成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4.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4.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回顾;
(3)开标情况记录;
(4)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工作情况;
(6)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7)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8)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9)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0)失信行为查询结果;
(11)评分情况及投标人排序;
(12)中标候选人名单及优劣势分析;
评标报告中,应注明中标候选人优劣势分析,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且将不同意见记录到评标报告中。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本合同为合同模板,最终以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版本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