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项目
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预公示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公司将对“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详见附件),反馈意见请于2025年06月23日17时30分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联系人:吴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230、66223922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20日
附件: 【招标文件预公示】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docx
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第三章评标办法4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6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7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9
第一章招标公告
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立项的复函;合发改资环〔2025〕233号
1.4招标人: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1.5项目业主: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1.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6建设规模:根据新一轮巢湖综合治理总体目标及任务要求,围绕巢湖控磷,实现Ⅲ类水质目标,选取典型区域开展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工程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力联通提升、涝水调蓄、水生态系统构建、生态沟渠建设、泵站前池清淤等;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一级保护区内94个泵站排口,灌溉排涝面积共69.82万亩,巢湖环湖部分重点段堤防设计等级为1级,计划实施环巢湖湿地水力连通,在消除内源污染的前提下,加强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削减入湖污染负荷,在条件允许的区域河时段,引巢湖水入湿地,扩大巢湖总磷环境容量。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国家级湿地保护和水质达标,属于重点生态工程,社会影响重大。
2.7项目投资估算:29000万元。
2.8(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从中标后至工程项目竣工,暂定720日历天。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后60日内提交满足报批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报告服务期限:可研批复后2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并满足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要求;(3)专项方案编制(如有):满足项目各阶段审查、审批要求。(4)初步设计批复后20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
2.9招标范围:依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专项及必要的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及其他设计阶段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前期相关资料收集、协助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勘探、测绘(含用地调查、套图等)、工程设计、相关科研课题、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必要的工程测量、地质勘探工作。相关专题的编制、协助组织及配合审查工作;必要的科研试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概预算调整(如有)等需勘察设计单位配合的各种相关服务与工作。设计成果须满足业主及相关规范要求。
2.10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1其他:本项目概算1209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1)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有以下工程勘察资质之一:
1)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包含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包含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3)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3.2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类似项目勘察(测)设计业绩。
注:本文件中提及的类似项目均系指:单个合同工程投资额不低于1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须包含湿地及植物(植被)。投资金额按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复金额为准。
3.3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4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以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和勘察工作,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3.4要求;
(3)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并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设计任务;
(4)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5)联合体非牵头人须满足上述工程勘察资质要求,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勘察任务。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业绩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时间:2025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5.2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0512-58188516。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922,66223823。
5.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开标时间:2025年月日时分。
8.2开标地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楼号开标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9.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9.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9.3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11.1和11.2。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11.1招标人
招标人: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3128号
邮编:230000
联系人:黄昊
电话:13905657456
11.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编:230000
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11.3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512-58188516
11.4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11.5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12.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3.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见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1(2)财务要求:见附录2(3)业绩要求:见附录3(4)信誉要求:见附录4(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附录5(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6(7)其他要求:见附录7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投标人以联合体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2)投标人以联合体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投标人以联合体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或者联合体各方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异议相关事宜,并向被异议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4)投标人以联合体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允许偏离幅度及其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并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5年 月 日17时30分前。 |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5年 月 日17时30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单价:☑费率: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定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相应阶段总勘察设计费的95%。 【以国家设计类收费标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参考】□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具体如下:(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整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子保函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3)具体要求: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招标公告(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②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④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⑤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的,办理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的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支)出。投标人须将本单位针对该项目(标段)从基本账户汇出保函(或保证保险)费用的凭证(须载有所投项目标段编号或项目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收取该费用的保函或保证保险出具单位名称及其账户信息)扫描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保函(或保证保险)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审查认定。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⑥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投标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格式进行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5)其他要求:①特别提醒投标人采用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4.4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采用虚假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形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无效。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纸质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不允许 □允许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光盘、U盘等)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投标人地址: / 投标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在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前不得开启工程保函封套:/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
| 4.2.2 | 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地点 | 同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开标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1家;第二中标候选人1家。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 数据电文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数据电文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中标结果公示 |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 10.2 | 原件 | 不提供原件。 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理,如中标,中标结果无效。 |
| 10.3 | 项目负责人的陈述与答辩 | 不要求□要求:拟负责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持身份证参加开标会,会后,进行陈述与答辩。陈述与答辩时间为 / 分钟。 |
| 10.4 | 典型设计 | 进行□不进行 |
| 10.5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书”、“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 10.6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7 |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 |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 |
| 10.8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 10.9 | 投标所需资料的提供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 10.10 | 制作投标文件注意事项 | (1)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联系电话。 |
| 10.11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和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10.1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本项目概算金额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取,不足4000元的按照4000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 10.13 | 投标人对所提供资料应承担的责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
| 10.14 |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 |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1)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3)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4)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10.15 | 付款方式 | 工程开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施工合同内容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最终审定后付清。 |
| 10.16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含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评审业绩和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行公示,其中技术文件还需公开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
| 10.17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资质等其他要求 |
|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财 务 要 求 |
| /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业 绩 要 求 |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初步设计等设计阶段的批复或合同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查询,需附平台网页截图。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工程内容、设计费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信 誉 要 求 |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人 员 | 资 格 要 求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扫描件和社保缴费证明。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自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自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自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中标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相关费用。
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附录8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其他要求 |
|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 |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 条款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未已进行资格审查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已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已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本工程(勘察)设计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书、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扫描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投标人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书(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设计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表;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如有);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设计阶段的批复或合同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查询,需附平台网页截图。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情况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如有)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如有)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联合体各方均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如递交,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该投标文件是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包装的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工程保函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
4.2.2投标人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将被视为无效。
4.2.6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
(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书(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号码相同。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限在委托期限内 |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书(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中无抵触条款,视为响应) | ||
| 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中无抵触条款,视为响应) |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号码相同。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报价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 ||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94分) | 资信业绩: 44 分设计方案: 40 分投标报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详见评分标准2.2.3(3) |
评分标准表
| 条款号 | 评分要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3(1) | 资信业绩 | 44分 | |
| 一 | 信誉 | ||
| 投标人公开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 扣分项 | 每有1个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累计扣分不限,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且在公开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的结果为准)。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在公开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均予以扣分。 | |
| 二 | 类似项目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 | 15分 | |
| 近年企业完成类似(勘察)设计的数量 | 12分 |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勘察(测)设计业绩,每个业绩得3分,累计不超过12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2)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复或合同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查询,需附平台网页截图。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本文件中提及的类似项目均系指单个合同工程投资额不低于1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须包含湿地及植物(植被)。投资金额按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复金额为准。3.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
| 良好行为记录 | 3分 |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获得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的,每具有1项得1分,最多得3分。1.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对应获奖项目合同扫描件及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3.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4.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5.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计分一次,不累计加分。联合体投标的,上述奖项需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 |
| 三 | 项目负责人的资历和业绩 | 14分 | |
| 职称情况 | 3分 |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 |
|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年限 | 2分 | 10年(含)以上得2分;10年以下得0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
| 类似项目业绩(无年限限制) | 9分 | 每有1项类似项目负责人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得3分;每参与1项类似项目业绩(即不在对应业绩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得1分;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参与业绩)不超过3个;本项满分9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2)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复或合同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查询,需附平台网页截图。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本文件中提及的类似项目负责人勘察(测)设计业绩均系指单个合同工程投资额不低于1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须包含湿地及植物(植被)。投资金额按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复金额为准。3.每有1项类似项目负责人业绩是指须在所提供的的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参与业绩是指在所提供的业绩中担任其他人员。4.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人业绩可以重复。 | |
| 四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 | 15分 | |
| 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 6分 | 各专业包括水文、地质、测量(测绘)、规划、水工、机电、造价、水保、环境、园林、给排水。每缺一个专业扣0.5分,扣完为止。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专业人员配备名单(格式自拟)及相关证书扫描件,相关证书系指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或毕业证书。“各专业”为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担任岗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或职称证或执业(职业)资格(水平)证书上专业与担任岗位专业相关或相近均可。 | |
| 专业人员中的高工比例 | 2分 | 1/3且4人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专业人员中的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2分 | 3/4以上且8人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各专业负责人技术水平及工程经验 | 2分 | 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得2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2分,未提供得0分。注: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阐述。 | |
| 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 | 1分 | 资源充足得1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0.2分,无可调用的后备资源的得0分。注: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阐述。 | |
| (勘察)设备配备齐全 | 2分 | 齐全得2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2分,未配备得0分。注: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阐述。 | |
| 2.2.3(2) | 设计方案 | 40分 | |
| 一 | 现场服务计划 | 8分 | |
| 现场服务计划和承诺 | 5分 | 计划合理、承诺满足要求得5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分,明显不合理或无相应计划、承诺的得0分。 | |
| 拟派设计代表的配置和经验 | 3分 | 人员满足工程要求、经验丰富得3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配置不合理或无相应配置、经验的得0分。 | |
| 二 | 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 | 20分 | |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 5分 | 对本项目理解和建设条件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工作大纲可行,得5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相应工作大纲的得0分。 | |
| 整体规划(勘察)设计思路 | 6分 | 投标人整体勘察设计思路是否清晰。整体思路清晰,得6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6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的得0分。 | |
| 典型设计 | 6分 | 设计合理、方案可行得5-6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6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相应典型设计的得0分。 | |
| 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3分 | 分析深刻得当的得3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合理或无相应重点、难点分析的得0分。 | |
| 三 | 设计安全、保密等保证措施 | 3分 | 保证措施可行得3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相应措施的得0分。 |
| 四 | 质量内控制度 | 3分 | 质量控制有效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得3 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相应内控制度的得0分。 |
| 五 | (勘察)设计进度保证措施 | 3分 | 措施合理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得3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合理或无相应措施的得0分。 |
| 六 | 合理化建议 | 3分 | 建议合理、可行得3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8分,明显不可行或无相应建议的得0分。 |
| 投标报价 | 10分 | 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A)时得满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E1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扣E2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得分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E1=0.1,E2=0.15。(1)报价偏差率(P)的计算:报价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2)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K+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n个最高值和n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1-K),M≤5、n=0;5<M≤10、n=1;10<M≤20、n=2;M>20、n=3。(M为有效报价的数量)。有效投标报价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K=0.5(3)投标总报价得分:①报价小于评标基准价时:报价得分= F+P*100*E1 ,且最低为0分。②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报价得分= F-P*100*E2 ,且最低为0分。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2资信业绩及设计方案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及设计方案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资信业绩及设计方案综合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2.2得分计算的确定
(1)资信业绩部分得分A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设计方案部分得分B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设计方案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方案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方案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方案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方案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方案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方案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方案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方案打分(方案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方案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方案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方案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方案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15%时,该评委的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2名或以上评委方案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方案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1位该情形评委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方案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6家,共有5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方案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1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 方案打分分值 | ||||||
| 评委名称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
| 投标单位1 | 28.0分(最高分) | 30.0分(最高分) | 22.0分(最低分) | 25.0分(最高分) | 20.0分(最低分) | |
| 投标单位2 | 28.0分(最高分) | 28.0分(次高分) | 28.0分(最高分) | 24.0分(次高分) | 22.0分(次次高分) | |
| 投标单位3 | 26.0分(次高分) | 28.0分(次高分) | 25.0分(次高分) | 25.0分(最高分) | 23.0分(次高分) | |
| 投标单位4 | 24.0 分(次次高分) | 24.0 分(次次高分) | 28.0 分(最高分) | 23.0 分(次次高分) | 20.0 分(最低分) | |
| 投标单位5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24.0分(次次高分)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次次高分) | |
| 投标单位6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30.0分(最高分) | |
| 列举评委1纵向偏差率计算 | ||||||
| 评委1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 例举评委1横向偏差率计算 | ||||||
| 评委1的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1计算横向偏差={28.0-[(30.0+22.0+25.0+20.0)÷4]}÷[(30.0+22.0+25.0+20.0)÷4]×100%={28.0-24.25}÷[24.25]×100%=15.46% | |||||
| 对投标单位2计算横向偏差={28.0-[(28.0+28.0+24.0+22.0)÷4]}÷[(28.0+28.0+24.0+22.0)÷4]×100%={28.0-25.50}÷[25.50]×100%=9.80% | ||||||
②其次,根据评委设计方案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方案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方案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方案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方案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方案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2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方案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方案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1位该情形评委的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方案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方案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方案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设计方案部分得分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设计方案部分(本章第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设计方案部分得分B。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评委对设计方案打分在招标文件第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投标人资信业绩及设计方案综合得分=A+B。
3.3报价文件公布
资信业绩及设计方案文件评审结束后,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3.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款、第2.1.3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5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的澄清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评标结果
3.7.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7.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名称:
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工程名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勘察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勘察)设计人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
2.4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文件)
3.3投标函
3.4发包人要求
3.5(勘察)设计方案
3.6其他合同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服务内容及要求
4.1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勘察,阶段设计及设计评审和施工与验收期间需勘察设计单位配合的各种相关服务与工作。包括对前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意见在设计阶段的逐一响应、落实具体;配合招标人委托的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咨询)工作,负责对审查(咨询)意见修改、完善等。详见合同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4.2服务要求
4.2.1在发包人提供资料基础上,编制设计报告(含附件)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必需的内容。
4.2.2(勘察)设计人应参加并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咨询单位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4.2.3根据发包人施工标段划分情况,提供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成果(技术要求、招标图纸)。
4.2.4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
4.2.5参加各阶段设计成果设计交底,并根据发包人聘请的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修改设计成果,以最终通过审查为准。
4.2.6(勘察)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工程招标和施工,进行技术交底,派驻设计代表,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3档案管理要求
(说明:明确项目文件管理责任,包括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工程勘察设计必需的项目审查、批复文件,在发包人收到相应审查、批复文件之
后个工作日内提交(勘察)设计人。
第六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时间及份数:
| 序号 | 工程设计成果名称 | 提交日期 | 提交份数 |
| 1 | 地质报告 | ||
| 2 | 设计报告 | ||
| 3 | …… |
第七条费用
7.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勘察设计费×中标费率。
7.2(增加或减少勘察、设计内容费用调整)勘察费调整因素:;设计费调整因素:,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勘察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勘察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8.1本项目无预付款。
8.2工程开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施工合同内容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最终审定后付清。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4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形式为:/,履约保证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勘察)设计人应分年度或者分阶段提供履约保证金,(勘察)设计任务分阶段完成后,发包人应分期分批向(勘察)设计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项目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再次启动时,(勘察)设计人应再次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勘察)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如有),收到预付款作为(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勘察)设计人有权推迟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办法为: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9.1.4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勘察)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标准为:/。
9.1.5发包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9.2(勘察)设计人责任
9.2.1(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3、规定有关交付勘察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勘察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9.2.3(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高为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100%。
9.2.4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延误了可研、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相关
专题报告的交付时间(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招标人根据情况扣除勘察设计费0.1%。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
9.2.6(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直至审查通过为止。工程开始实施后,设计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工程验收。
9.2.7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如设计人未投入投标承诺的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经发包人书面提醒仍不整改的,由招标人根据情况按3000元/人·日扣除。如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发包人可中止本合同,(勘察)设计人返还全额已付的设计费。
9.2.8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重大自然灾害、人员特殊原因(包括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确须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除上述情况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招标人根据情况按10万元/次扣除,更换项目部主要设计人员的由招标人根据情况按5万元/人·次扣除。
9.2.9项目部设计代表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15天。达不到要求,经发包人书面提醒仍不整改的,由招标人根据情况按1000元/人·日扣除。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索赔
(勘察)设计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报告;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勘察)设计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超过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发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要求索赔通知;
(3)(勘察)设计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勘察)设计人在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勘察)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13.2本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勘察)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3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正本一式____份,发包人_____份,(勘察)设计人____份;副本一式____份,发包人_____份,(勘察)设计人____份。
13.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技术咨询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8合同终止:在工程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费结清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后自行失效。
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任务书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包括且不限于如下内容:
1.1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1.1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图册及有关专题报告。
1.1.2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勘测;
②完成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节能评价、工程管理、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
③对前期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意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逐一响应、落实。
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文件出版;
⑥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技术咨询并负责解答相关问题;
⑦根据咨询和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⑧承担设计过程中行政审批与设计相关的技术工作;
⑨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等。
1.1.3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并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要求以及发包人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要求。
1.1.4配合发包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报批工作。
1.1.5完成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1.2初步设计阶段
1.2.1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初设阶段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图册及有关专题报告。
1.2.2初设阶段设计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搜集相关资料;完成相关测绘及地质勘察报告;
(2)完成水工建筑物、机电和金属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临时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占地及移民安置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等设计;
(3)对前期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意见在设计阶段应逐一响应、落实。
(4)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5)产品审核;
(6)文件出版;
(7)参加初设审查和技术咨询并负责解答相关问题;
(8)根据咨询和审查意见修改初设报告;
(9)承担设计过程中行政审批与设计相关的技术工作;
(10)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等。
1.2.3初设阶段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初设阶段的要求,并满足初步设计报批要求以及发包人对初设阶段工作的要求。
1.2.4配合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报批工作。
1.2.5完成与初设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1.3招标设计阶段:
1.3.1按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研究和设计。
1.3.2根据发包人施工标段划分情况,提供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成果(技术要求、招标图纸、招标工程量),配合招标代理单位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
1.3.3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招标工作。
1.3.4完成与招标设计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1.4施工图设计阶段:
1.4.1依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招标设计文件,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研究和设计。设计内容和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1.4.2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工程施工所需施工图阶段各类图纸,图纸的质量满足施工要求,并负责技术交底。
1.4.3按照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处理设计变更问题,配合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需要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设计部分)。
1.4.4派驻设计代表应满足工作需要。设计代表需负责解决的包括不限于如下设计问题:
负责进行现场设计交底并参加施工中有关的验收工作,提供有关验收需要的设计报告,协调项目现场需(勘察)设计人参与及负责的工作;负责对工程开工后涉及遗漏的勘测和设计及时进行补充;负责及时提供设计变更后的图纸。
1.4.5在保修期及竣工验收期间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的编制以及联合试运行等工作。
1.4.6配合发包人开展有关科研工作,组织有关技术讨论会。
1.4.7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测量控制网交桩工作。
1.4.8完成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二、依据
2.1前期勘察设计成果及相关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
2.2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2.3项目前期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意见。
2.4国家部委及安徽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三、服务目标
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四、服务方式
4.1(勘察)设计人应在其本部从事设计、研究工作,同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对现场察勘,为发包人提供优质的设计成果;
4.2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各阶段设计审查工作;
4.3参加设计审查、审批会议;
4.4施工阶段还应提供设代服务;
4.5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包人反映,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技术持;
4.6对设计咨询或其他参建各方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4.7参加各类验收、咨询、评价等会议;
4.8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鉴定、科研、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
4.9配合各阶段设计成果的报批。
五、双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成果
5.1发包人向设计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的时间
发包人在不影响设计承包人正常开展设计工作的情况下,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承包人提供如下基础资料(书面形式材料):
5.1.1本项目批准文件(扫描件)。
5.1.2项目前期阶段报告及图册。
5.1.3发包人规定的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
5.1.4发包人提供的前期阶段已有的水文、勘察资料。
5.1.5项目前期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意见。
5.1.6设计进度安排。
5.2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份数及时间
设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设计进度安排进行勘测设计成果的编制,提交相应的勘测设计成果。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2.1.1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并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要求以及发包人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要求。
5.2.1.2(勘察)设计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图册及有关专题报告。并应满足审查的需要。
5.2.1.3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后,设计承包人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阶段的工作方告结束。
5.2.1.4(勘察)设计人在向发包人交付最终可行性研究成果时,应同时将设计过程的完整配套成果(试验报告、计算成果、研究成果、设计说明书和附图等)的材料提交发包人。
5.2.1.5配合发包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报批工作。
5.2.1.6完成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5.2.2初步设计阶段
5.2.2.1(勘察)设计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阶段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图册、初步设计概算及附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的各类专题报告和其他资料等)报批稿,并应满足审查的需要。
5.2.2.2初设报告通过审批后,设计承包人在初设报告报审阶段的工作方告结束。
5.2.2.3(勘察)设计人在向发包人交付最终初设成果时,应同时将设计过程的完整配套成果(试验报告、计算成果、研究成果、设计说明书和附图等)的材料提交发包人。
5.2.3招标设计阶段
设计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各标段(按施工标标段)招标技术要求、招标图纸和招标工程量。
5.2.4施工图阶段
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施工标段,向发包人及时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份。
六、审查(咨询)配合工作事宜
6.1配合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
6.2(勘察)设计人需按咨询单位要求提供审查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报告、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等;提供材料数量应满足审查需要;
6.3(勘察)设计人需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审查(咨询)意见、建议,充分响应,及时修改、完善。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
(格式如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改,如确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履约保证金(格式)
致:(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本条内容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修改为:“担保有效期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书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本人(姓名)担任(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建设范围及目标
1、建设范围:以环巢湖十大湿地(101.4km2)和直接入巢湖的二十七个泵站排口排区(7.99万亩)为规划研究对象,建设范围主要在柘皋河湿地、半岛湿地、三河湿地以及南大圩4个示范区域。
2、建设目标:围绕加速实现巢湖Ⅲ类水质和重现一湖碧水的这个奋斗目标,狠抓入湖总量控制和总磷削减这个关键环节,选择典型区域开展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改造工程,优化排涝调度,实现闸口退水缓排“控磷”,利用环巢湖湿地“降磷”,助力十大湿地功能提升。
(二)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新一轮巢湖综合治理总体目标及任务要求,围绕巢湖控磷,实现Ⅲ类水质目标,选取典型区域开展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工程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力联通提升、涝水调蓄、水生态系统构建、生态沟渠建设、泵站前池清淤等;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一级保护区内94个泵站排口,灌溉排涝面积共69.82万亩,巢湖环湖部分重点段堤防设计等级为1级,计划实施环巢湖湿地水力连通,在消除内源污染的前提下,加强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削减入湖污染负荷,在条件允许的区域河时段,引巢湖水入湿地,扩大巢湖总磷环境容量。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国家级湿地保护和水质达标,属于重点生态工程,社会影响重大。
二、招标范围
(一)招标范围内容
依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专项及必要的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及其他设计阶段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前期相关资料收集、协助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土地确权等相关工作、勘探、测绘(含用地调查、套图等)、工程设计、相关科研课题、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必要的工程测量、地质勘探工作。相关专题的编制、协助组织及配合审查工作;必要的科研试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概预算调整(如有)等需勘察设计单位配合的各种相关服务与工作。设计成果须满足业主及相关规范要求。
(二)工程勘察设计
本次招标范围为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的勘察、设计总承包,投标人在现状调研、系统分析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总体方案,针对重点实施区域开展设计工作。勘察、设计总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1)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图册及有关专题报告。
(2)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勘测;
②完成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节能评价、工程管理、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
③对前期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意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逐一响应、落实。
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文件出版;
⑥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技术咨询并负责解答相关问题;
⑦根据咨询和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⑧承担设计过程中行政审批与设计相关的技术工作;
⑨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等。
(3)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并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要求以及发包人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要求。
(4)配合发包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报批工作。
(5)完成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2.勘察要求
2.1一般要求
(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2)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2.2勘察作业要求
(1)测绘
1)勘察设计单位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2)工程勘探之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2)勘探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3)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3)取样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4)试验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勘察设计单位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能力、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
3)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
2.3勘察文件要求
(1)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2)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3.设计技术要求
3.1工程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标准和内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
3.1.1初步设计阶段
应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照有关技术标准,认真进行调查、勘测、试验、研究,在取得可靠的基本资料基础上,进行设计。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因地制宜,注重技术创新、节水节能、节约投资。应有分析、论证和必要的方案比较,并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报告文字应规范准确,内容简明扼要,图纸完整清晰。
3.1.2招标设计阶段
招标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将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化,优化、细化分标方案,确定总体布置和各建筑物的轮廓尺寸、标高、材料类型、工艺要求和技术要求等。其设计深度要求做到可以根据招标设计图较准确地计算出招标所需工程量,以满足招标要求。
3.1.3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是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设计原则、结构方案和控制尺寸,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施工详图的设计。
3.1.4科研课题
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需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湿地培育和湿地水位调控模型、湖水与湿地水体交换研究、湿地净化效果等的相关科研课题。
三、时间要求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从中标后至工程项目竣工,暂定720日历天。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后60日内提交满足报批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报告服务期限:可研批复后20日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并满足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要求;(3)专项方案编制(如有):满足项目各阶段审查、审批要求。(4)初步设计批复后20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
四、最终成果要求
1.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标准和内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
2.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1)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图册及有关专题报告。
(2)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勘测;
②完成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节能评价、工程管理、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
③对前期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意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逐一响应、落实。
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文件出版;
⑥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技术咨询并负责解答相关问题;
⑦根据咨询和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⑧承担设计过程中行政审批与设计相关的技术工作;
⑨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等。
(3)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工作内容、深度和质量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并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要求以及发包人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要求。
(4)配合发包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报批工作。
(5)完成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关的其它工作。
3.勘察要求
3.1一般要求
(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2)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3.2勘察作业要求
(1)测绘
1)勘察设计单位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2)工程勘探之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2)勘探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3)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3)取样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4)试验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勘察设计单位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能力、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
3)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
3.3勘察文件要求
(1)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2)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设计技术要求
4.1工程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标准和内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
应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照有关技术标准,认真进行调查、勘测、试验、研究,在取得可靠的基本资料基础上,进行设计。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因地制宜,注重技术创新、节水节能、节约投资。应有分析、论证和必要的方案比较,并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报告文字应规范准确,内容简明扼要,图纸完整清晰。
(2)招标设计阶段
招标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将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化,优化、细化分标方案,确定总体布置和各建筑物的轮廓尺寸、标高、材料类型、工艺要求和技术要求等。其设计深度要求做到可以根据招标设计图较准确地计算出招标所需工程量,以满足招标要求。
4.2工程设计应在坚持节约资源、少占耕地、确保安全、提高质量利于运行和降低造价的原则,进行全面细致的方案比选,确保设计结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3投标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设计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如果在其设计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招标人拥有中标人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设计成果)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并使用于招标项目。
中标人应提供以下主要设计文件(不限于此),满足招标需要的电子版文件。
(1)测绘地形图;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检测报告各8份、电子版一份;
(3)工程可研报告(最终版)8套、电子版一份
(4)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最终版)8套、电子版一份;
(5)施工图(最终版)12套、电子版一份;
(6)满足汇报及评审需要的方案、可研、初步设计评审用文件若干套;
(7)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价文本、报告及评审用文件各八套;
(8)项目汇报PPT版本文件、项目方案效果图。
(9)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需完成的相关科研课题验收报告。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最高投标费率不得超过95%。
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涉及的一切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人员费、食宿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仪器、设备购置使用费、软硬件引进费、试验费、调研费、复印费、咨询费、成果评审验收费、后续服务费、管理费、保险、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无论工程方案如何变化,投标费率及计费规则不因工程内容和概算的增减而调整,中标人必须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相应的设计调整。同时,招标人将不再另行增加设计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谨慎报价,中标后不得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月日
评审因素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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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诚信投标承诺书;
六、(勘察)设计方案;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1.我单位认真研究了环巢湖湿地水力联通与环巢湖泵站涝水调蓄示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并勘察了现场,愿意遵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承担并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人全部责任和义务。
2.我单位提出的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报价为:按照报价文件投标函中投标报价。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设计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将受此约束。
4.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