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我公司受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GXZC2026-G1-000989-JDZB)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为保障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预公示。
各有关供应商、专业人员等若认为本项目上述要求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等问题,请于2026年4月30日18时00分前以书面形式(意见函须加盖公章)向我公司反映,以便我公司完善采购文件。如供应商需提交意见函,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提交意见函原件。意见函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专业人员个人请提交意见签名,并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逾期送达、匿名送达以及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意见函件我公司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771-2808916,联系人:温子萱、鲁恒达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附件信息:
899.0K
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设
司
74福
GUANGXIMACHINERY&ELECTRICEQUIPMENTTENDERINGCO.,LTD
招标文件
| 项目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
| 项目编号: | GXZC2026-G1-000989-JDZB |
| 联系电话: | 0771-2808916 |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0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心
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GXZC2026-G1-000989-JDZB)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
断仪)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
于2026年0月0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ZC2026-G1-000989-JDZB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
断仪)
预算总金额(元):5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数量:2
预算金额(元):5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为全面提升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助推县
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统一组织实施采购。
本项目采购标的将统一配发至广西各地市县域医共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投入使用。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2台,主要用于心脏、血管、腹部、妇产科、儿
科、浅表器官等方面的临床诊断和科研教学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最高限价(如有):5000000
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日内全部货物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最高限制单价250万元/台。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医疗器械分类
管理要求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许可证;如投标产品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
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同时提供该设备有效的医
疗器械注册证;如投标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提供该设备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业绩要求: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
(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得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规定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月0日起至2026年0月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地点(网址): |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
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
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月0日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没有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及现场开标环节,通过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广西政
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
目招标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使用CA认证编制、加密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
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
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开标时间:2026年0月0日9:30
开标地点: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2.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节能环保、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有关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4.注意事项:
(1)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
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
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时间办理。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
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招标活动。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帮助文档或拨打客服热线95763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号
项目联系人:刘庆
项目联系方式:0771-28219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B座7层701
项目联系人:温子萱、鲁恒达
项目联系方式:0771-2808916
第二章采购需求
一、总体要求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
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
本章后附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专业定制除外),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
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
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
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3)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号)规定,本项目采
购需求中的产品如果包括《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供应商在
投标文件中应主动列明供货范围中属于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投标产品,并在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
件)中提供由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index.htm)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
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截图证明材料,不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测结果》中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提供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
按无效投标处理。如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中“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内
“产品类别”中的所描述的产品,但不属于所列“产品描述”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
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重要参数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不满足不得分;“▲”、
“●”条款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负偏离或不响应。证明材料指对外公开
的产品彩页或说明书(体现技术参数,可以是从生产厂家网页下载的PDF或HTM文件或在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参数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盖章的技术参数证
明材料)。无标识则表示为一般技术参数要求,重要参数要求和一般技术参数要求如响应为负偏离,
不会导致投标被否决。
3.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
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但选用的投标产品参数性能
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
4.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否则
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5.投标人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7.核心产品
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8.节能产品
本项目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为:无。
9.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本项目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为:无。
▲10.采购标的
10.1为确保设备性能一致、服务标准统一,本项目所投2台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必须为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唯一的投标产品品牌与型号,任何提供多品牌、多
型号或未明确指定唯一品牌型号的投标,将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
10.2投标产品须完整具备投标响应的全部技术参数与功能,后续无需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硬
件增配、外接模块加装、软件版本升级、功能许可授权购买、激活码激活、授权文件解锁等)补充实
现。所有响应功能须在投标产品对应型号/版本上在交付时即处于默认启用、可立即投入临床正常使用
的状态,且使用单位对所述功能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使用权。
任何在投标承诺与供货产品之间存在的功能实现差异(包括但不限于需要通过上述方式才能实现
承诺功能),均将被视为虚假应标或交付不合格品,并承担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技术要求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 1 | 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 2 | 台 | (一)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1.基本要求:主要用于心脏、血管、腹部、妇产科、儿科、浅表器官等方面的临床诊断和科研教学工作。2.液晶屏显示器≥23英寸,分辨率≥1920×1080,无闪烁,可上下左右任意旋转、前后折叠,操作面板具备≥12英寸液晶触摸屏,点击触摸屏即可选择需要调节的参数。3.操作面板支持调节高度、前后、左右位置及旋转。●4.具备智能多普勒血管检查技术。▲5.探头接口:探头接口≥4个,全部激活,并可互换互用。6.具备宽频可变频成像技术:灰阶、谐波、彩色、频谱支持独立变频,中心频率数值可视可调。7.具备斑点噪声抑制技术。8.具备空间复合成像技术。9.具备组织谐波成像技术。10.具备宽景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相控阵探头。 |
| 1 | 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 2 | 台 | 11.具备微细血流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探头,与B模式同屏对照显示。12.具备实时剪切波弹性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探头。剪切波弹性成像定量分析,在冻结和存储的图像上均可以进行。(投标文件须提供投标产品主机管理类别为第三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作为佐证)13.具备组织多普勒技术。14.具备解剖M型技术,可360度旋转M型取样线。▲15.具备造影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相控阵探头。▲16.具备心肌造影成像技术。17.同时具备造影模式,至少包括相控阵、凸阵探头。18.造影成像具备实时双幅造影对比成像模式,并可进行双幅同步测量。19.主机具备造影时间-强度曲线定量分析功能。20.具备斑点追踪成像技术。21.测量和分析(至少包含):B型、C型、D型、M型。●22.具备二维心功能自动测量功能。23.测量功能:至少具备心脏功能测量包、多普勒血流测量包、外周血管测量包、多普勒频谱自动包络并测量计算。24.具备图像存储与电影回放重现单元,回放时间≥45秒。25.输入/输出信号:输入(至少包含):USB、DICOM;输出(至少包含):S-Video或HDMI、USB、DICOM、外部音频。●26.具备DICOM数据传输功能,支持网络连接。27.数字化储存静态及动态图像,动态图像及静态图像至少可通过AVI、DICOM、BMP或JPEG格式直接储存。28.USB接口≥2个,可至少使用USB闪盘及移动硬盘存储图像。●29.主机可支持的探头最高频率≥18MHz。●30.单晶体成人心脏探头频率1.0-5.0MHz(最小频率≤1MHz,最大频率≥5MHz),具备三维成像功能。●31.儿童心脏探头频率3.0-7.0MHz(最小频率≤3MHz,最大频率≥7MHz)。●32.经食道成人心脏探头频率3.0-7.0MHz(最小频率≤3MHz,最大频率≥7MHz),具备三维成像功能。●33.单晶体腹部探头频率2.0-5.0MHz(最小频率≤2MHz,最大频率≥5MHz)。●34.线阵探头频率4.0-14.0MHz(最小频率≤4MHz,最大频率≥14MHz)。▲35.凸阵、线阵、相控阵探头为单晶体探头。36.预设条件可针对不同的检查脏器,预置最佳化图像的检查条件。37.具备增益调节功能,B、B/M、C、D可独立调节。38.频谱多普勒显示模式(至少包含):脉冲多普勒(PWD)、高脉冲重复频率(HPRF)、连续波多普勒(CWD)。39.相控阵探头:PWD:血流速度≥5m/s;CWD:血流速度≥12m/s。40.最低测量速度:≤1mm/s(非噪声信号)。41.PW取样容积范围:1mm-20mm(最小值≤1mm,最大值≥20mm)。42.彩色多普勒显示方式(至少包含):速度方差显示、能量显示、速度显示、方差显示。43.具备双同步或三同步显示(B/D/CFM)。44.线阵探头扫描角度偏转范围:≥±20度。45.超声输出功率可调节(至少包含):B/M、PWD、ColorDoppler。46.具备室壁运动定量分析技术。47.具备心肌应变运动分析技术,可显示心肌节段应变曲线。▲48.支持造影成像、三维成像、弹性成像。49.超声图像管理系统:49.1主机硬盘容量≥500G,屏幕可显示硬盘容量数据信息。49.2内置一体化超声图像管理系统:数字化储存静态及动态图像,动态图像及静态图像至少可通过AVI、BMP或JPEG格式直接储存,支持DICOM格式存储。49.3具备医学数字图像和通信DICOM3.0版接口部件,支持压缩和高清DICOM图像传输。49.4在屏幕上可以存储和回放动态及静态图像。49.5USB一键快速存储功能,可把屏幕上的图像存至U盘、移动硬盘或者其它USB装置。49.6USB接口支持U盘或移动硬盘快速存储屏幕上的图像。50.具备远程会诊功能,供应商负责接入使用单位远程会诊系统端口(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二)配置清单(证明材料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投标产品配置清单》):1.探头:单晶体成人心脏探头1把、儿童心脏探头1把、经食道成人心脏探头1把、单晶体腹部探头1把、线阵探头1把。2.自动升降超声医师功能检查椅1把。3.超声工作站1套(供应商负责接入使用单位pacs系统端口,并承担相关费用)。4.彩色图文报告数据输出装置1台。5.高清视频采集卡1块(适配配置清单中“超声工作站”使用)。6.持续供电装置1台≥2KVA。7.耦合剂加热器1套。 |
三、商务要求
| ▲质量保证期(包修期) | 1.质保期(包修期):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质保期自签署《设备最终验收单》之日起计算不少于5年。2.质保范围:质保范围涵盖本项目所提供的所有货物,包括主机、探头及全部附属设备。执行国家“三包”规定,且不低于本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探头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如探测精度偏差、功能失效、硬件故障等),均不予维修,供应商应接到使用单位的故障反馈后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更换。所更换的零配件和探头均保证原厂全新配件。3.质保期(包修期)内,设备整体年累计故障停机时间不得超过18天(即开机率不低于95%,按自然年365日计算)。(1)若单一年度内故障停机时间超过18天,就超出部分,供应商应按“超出天数:补偿天数=1:2”的比例,延长整机质保期。(2)若单一年度内故障停机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36天(即开机率≤90%),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在30日内更换同品牌型号或更高规格的全新设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使用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质保期(包修期)内,设备(除探头直接更换原厂全新配件外)因产品质量问题,经供应商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在30日内更换同品牌型号或更高规格的全新设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使用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质保期(包修期)内,供应商应提供持续的远程诊断与故障预警服务。升级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功能优化、系统漏洞修补、兼容性提升、数据接口更新等。6.质保期(包修期)内,供应商必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上门定期维护(内容包括设备安全检查,图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必要的软件升级,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提交维护报告;同时,确保对一切非人为故障提供不限次数、不限备件数量的上门维修。7.质保期(包修期)内,供应商承担质保范围内所有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备件更换、软件升级、安全检查、备件储备、人工(含差旅)、质量保证(含因故障延长整机质保期)及远程服务的费用。以上服务均为供应商应尽义务,不得向使用单位及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 ||||
| ▲交付仪器生产日期 | 本次招标所供仪器设备必须是全新未使用产品,不得为库存积压、停产清库、促销处理或返修翻新产品。投标人应承诺交付的仪器设备,其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投标截止日期前的6个月。 | ||||
| ▲交货时间及地点 | 1.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日内全部货物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 ||||
| ▲交货时间及地点 | 2.交货地点:各使用单位的指定地点(以各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 | ||||
| 交货方式 | 现场交货 | ||||
| ▲服务标准、服务效率、售后服务要求 | 1.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调试。2.质保期内,每半年一次定期回访以及对设备维护。维保服务内容包括设备安全检查,图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必要的软件升级,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提供定期维护保养报告;上门维修服务不限次数、零备件更换不限数量。质保期内的探头故障不修理,无条件更换原装全新探头。维修所更换的零配件和常规标配探头均保证原厂全新配件。非人为状态产生的故障,供应商进行无条件维修。3.投标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产品,不得为库存积压、停产清库、促销处理或返修翻新产品。产品包装必须是未经使用的全新的合格产品,并按照原厂标准包装规格供货,不接受散装或拆包装件。所有货物都提供使用说明书和详细装箱清单及质量合格证。4.供应商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质保期内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做出响应(远程解决或做出预备维护动作),48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一般问题应在72小时内解决;若未在约定时间内修复,供应商须在使用单位同意的延长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相同或高于原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的备用产品,以保证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供应商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拒不响应或解决故障的,使用单位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5.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质保期外,供应商提供维修密码及设备交付验收时配置的所有软件在该项目的永久使用权并承担相应费用。6.相关人员培训:标的包含医护人员及工程人员的培训计划费用,设备装机验收后,现场提供对采购人进行1次或多次基本培训,使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及工程人员熟练掌握全部功能及基本维修。7.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包修期)内的所有售后服务,包括原厂商服务和非原厂商服务,其中硬件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硬件维护维修、配件更换、整机更换、硬件升级、提供替代品;应用软件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维护升级以及非结构性修改;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8.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因采购人业务需要而接入使用单位信息网络(含信息网、无线网、设备网、物联网、HIS、PACS等系统),供应商需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9.拟投入的人员:专业技术工程师及售后服务人员:负责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调试、维护、故障排除、业务咨询、培训、售后等服务。10.交钥匙工程:供应商负责全部产品的安装调试后直接交付运行。在质保期 | ||||
| ▲服务标准、服务效率、售后服务要求 | 内,供应商保证使用单位能够合法应用该器械/服务。在此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一切必要支持。若可能出现的后续证件、手续,供应商必须提供办理的流程及方法。 | ||||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合同金额分三期支付:第一期(30%)、第二期(50%):由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1”)集中支付;第三期(20%):由使用单位(本项目所涉区内县域医共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2”)各自按对应设备金额单独支付给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1.第一期付款(合同金额30%)触发条件:乙方提交等额合法发票(抬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付款期限:甲方1在满足全部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第二期付款(合同金额50%)触发条件:①乙方将全部设备运抵各甲方2,并经到货验收合格(甲方2出具《设备到货确认单》并提交甲方1);②乙方提交等额合法发票(抬头同第一期)。付款期限:甲方1在收到全部验收确认单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第三期付款(合同金额20%)触发条件:①由验收小组出具通过最终验收的《设备最终验收单》;②乙方按各甲方2要求,提交对应抬头的等额合法发票。付款期限:甲方2收到《设备最终验收单》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1监督付款进度,督促逾期单位。 | ||||
| ▲履约保证金 | 在签订合同之前,供应商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本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中标金额的5%(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按中标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执行,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或者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等方式提交(鼓励供应商使用广西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平台电子保函)。履约保证金缴纳的账号信息: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基本户银行账号:2102108109264001189基本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履约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合格后,待供应商履行完质保义务且无违约情况下,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无息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不可抗力除外),若因此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向使用单位进行等额赔 | ||||
| ▲履约保证金 | 偿。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按本合同约定供应商应付款项,不足部分由供应商另行支付,采购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本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项的,供应商应于接到采购人补足履约保证金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 ||||
| ▲投标报价要求 | 投标总报价应为固定不变价,此价格被视为已完整覆盖投标人为履行本项目合同全部义务直至质保期(包修期)结束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其全部功能所必需的货物、软件、附件、运输安装、软件接口费用、技术服务、税费及质保期内售后服务;同时,为完成项目功能配置或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一切设备、材料及服务,无论其是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出,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内,且投标人已充分考虑并承担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及一般风险。 | ||||
| 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
| (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 |||||
| 管理体系要求 | 无。 | ||||
| 业绩要求 | 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二)政策性加分条件 | |||||
| 政策性加分条件 | 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三)验收标准、验收方法 | |||||
| ▲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方案 | 1.供应商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的或本合同规定的货物,采购人及使用单位有权拒收货物。2.供应商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在最终验收阶段交付给使用单位,如有缺失应在使用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3.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货物生产日期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生产日期不符合要求视为交付产品不合格,采购人及使用单位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4.供应商在交货前,应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交付验收文件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编制文件清单,作为使用单位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5.组织验收及费用:若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履约验收机构组织验收,供应商应予以全力配合并承担验收产生的费用。6.因货物质量问题或验收结果发生争议的,采购人或使用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对货物质量进行重新检测。检测结果为最终依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履约验收程序:①到货验收: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交付设备到使用单位指定地点。设备交付完成后,供应商向使用单位申请验收,到货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出具《设备到货 | ||||
| ▲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方案 | 确认单》。②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供应商向使用单位(或医共体牵头单位)申请验收,最终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设备最终验收单》,验收小组汇总提交甲方1。③验收抽查:验收期间,采购人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如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在此期间,采购人、使用单位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 ||||
| (四)进口产品说明 | |||||
| 进口产品说明 | 本项目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如有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作无效标处理。 | ||||
| (五)其他要求 | |||||
| 参考品牌及型号规格 | 无。 | ||||
| 规范标准 | 执行现行的强制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 ||||
| 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 | 无。 | ||||
| ▲产品资料及说明文件 | 1、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对外公开的产品彩页或说明书(体现技术参数,可以是从生产厂家网页下载的PDF或HTM文件或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参数或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盖章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以供评标时核对。当投标文件提供的仪器性能参数与该仪器生产商提供的性能参数不符合时,以后者为准。2.供应商在供货时必须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或合法授权的厂家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备查。 | ||||
| ▲采购预算价及最高限价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报价超采购预算(含单项采购预算,如有)及最高限价(含单项最高限价,如有)的投标无效。 | ||||
| ▲医疗器械注册证 | 投标产品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投标文件中须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提供该设备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否则投标无效。 | ||||
| 其它 | 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提供项目各项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管理组织架构、实施管理措施、实施流程及进度安排、设备配送方案、配送团队配置、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计划、培训次数、人数、课程内容及师资等);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团队、服务承诺,服务保障体系,响应时间,服务流程,应急预案等)。 | ||||
| 包装和运输要求 |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规定,若投标产品使用塑料、纸质、木质等包装材料时应满足《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若投标产品需 | ||||
| 包装和运输要求 | 要快递包装,快递封装材料应满足《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 | ||||
| 保险 | 供应商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
| (六)本项目所涉区内县域医共体使用单位 | |||||
| 序号 | 县(市区) | 医共体名称 | 牵头单位 | 使用单位名称 | 采购数量(台) |
| 1 | 平果市 | 平果市妇幼保健院医共体 | 平果市妇幼保健院 | 平果市妇幼保健院 | 1 |
| 2 | 大化瑶族自治县 | 大化县人民医院医共体 | 大化县人民医院 | 大化县人民医院 | 1 |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要点 | 内容、要求 |
| 1.3.1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编号:GXZC2026-G1-000989-JDZB采购计划号:广西政采[2025]21696号-001、002 |
| 1.3.2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1.4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措施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
| 1.5.1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 1.5.3 | 联合体 | 不接受联合体。 |
| 1.6 | 踏勘 | 不组织。 |
| 1.7.2 | 分包 | 不接受分包。 |
| 1.9 | 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 ☑适用□不适用 |
| 2.3 |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 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发布。 |
| 2.3 | 确认收到澄清、修改发布的方式 | 澄清、修改文件自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之日起,视为供应商已收到该澄清、修改。供应商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
| 3.4.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
| 3.5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元1、缴纳方式一:(1)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账形式从供应商账户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本项目对应的专用虚拟账号,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项目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专用虚拟账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0210485188168(2)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投标保证金缴纳后无需开具收据,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放入转账底单或电汇凭证的复印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号,其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账时间为准。 |
| 3.5 | 投标保证金 | (3)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银行原路退还保证金至供应商缴纳账户。供应商自行承担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投标活动或投标保证金缴纳错误而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2、缴纳方式二:供应商可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选择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放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保函出具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以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保证金原件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被授权人签字,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字样。具体收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详见招标公告。3、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保证金无效:(1)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的;(2)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3)保函有效期低于投标有效期的;(4)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非无条件保函的。4、财务部联系电话:0771-2821398注:为保证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及时性与便利性,鼓励优先采用方式一递交投标保证金。 |
| 3.6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分别编制并使用下载的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制作并上传。 |
| 3.7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见招标公告要求。 |
| 4.2 | 备份投标文件 | 本项目不接受备份投标文件。 |
| 4.3 | 演示 | 否 |
| 4.4 | 样品 | 否 |
| 6.3.5 | 异常低价审查 | 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6.3.6 | 相同品牌 | 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 |
| 6.3.6 | 推荐方式 | 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 |
| 6.5.1 | 结果公告 |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 |
| 6.5.2 | 中标通知书 |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推送之日起,视为中标人已收到,中标人自行承担未及时查收的后果。 |
| 6.5.3 | 招标结果通知书 |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招标结果通知书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推送之日起,视为中标人已收到,中标人自行承担未及时查收的后果。 |
| 8.1 | 质疑 | (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并应按照“质疑函制作说明”进行制作。(2)本项目不接受传真、移动通信、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等方式送达的质疑材料,供应商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供应商应于质疑有效期内将质疑函原件递交或邮寄至招标公告中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中的联系人。 |
| 9.1 | 代理服务费 | (1)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专项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合同》约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计算。中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过程示例: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300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按如下计算:100万元×1.5%=1.5万元(300-100)万元×1.1%=2.2万元合计收费=(1.5+2.2)×(1-20%)=2.96万元(2)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上述金额的代理服务费,余款按供应商所汇入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原路退回,如无法原路返回,则按《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列明的账户退回。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湖支行(银行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1楼)开户名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705012090027723(联行号313611017053)财务联系人:吴茜(电话:0771-2821398) |
| 费率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万元 | 1.1% | 0.8% | 0.7% |
| 500~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 5000万元~1亿元 | 0.25% | 0.1% | 0.2% |
| 9.3 | 附件 | ☑无□有,详见: |
| 9.3 | 图纸 | ☑无□有,详见: |
| 9.4 | 其他事项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招标公告、采购需求、投标人须知、评审方法及标准、合同条款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2定义
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4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若无特别说明,当供应商是企业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
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的,是指法人登记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上的经营者;当供应商是自然人的,是指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1.2.5本文件中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
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
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本文件中的
“签章”是指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
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1.2.6“书面形式”如无特殊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
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招标文件如有特殊规定,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1.2.7本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重要性分为“▲”(如有)、“●”(如有)和一般无标识指标。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
购需求中带“▲”的条款;重要参数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不满足不得分;“▲”、
“●”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负偏离或不响应。证明材料指对外公开的产
品彩页或说明书(体现技术参数,可以是从生产厂家网页下载的PDF或HTM文件或在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技术参数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盖章的技术参数证明材
料)。无标识则表示为一般技术参数要求,重要参数要求和一般技术参数要求如响应为负偏离,不会
导致投标被否决。
1.2.8本招标文件出现多种选项的条款,以“☑”表示本条款所选择的方式。
1.2.9“电子交易平台”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在线完成采购活动的信息平台,本招标文件中也称“广
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1.3项目信息
1.3.1项目名称及编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采购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4.1本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在前附表规定。依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获得政府
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规定,价格扣除
比例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规定,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1.4.2中小企业定义
1.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除外。
1.4.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款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
策: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
册商标;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款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4.2.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在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规定。供应商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断是否为中小企业。(见附件)
符合条件的货物制造商、工程施工单位、服务承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
文件中提供声明函。
1.4.2.4视同中小企业情形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监狱企业,或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货物制造商、工程施工单位、服务承接单位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按
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5投标人资格要求
1.5.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得招标文件。
1.5.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要求如下:
(1)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提
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必须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
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放入投标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
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
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
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投标业绩、履约能力按照联合体各方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招标文件其他章节
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1.6现场踏勘及投标费用
1.6.1前附表如规定现场踏勘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
1.6.2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关的规定除外)。
1.7转包与分包
1.7.1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无特别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1.7.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供应商根据招标
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
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8特别说明
1.8.1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澄清、
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否则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
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8.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
1.9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1.9.1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是指: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
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
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
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①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
组件成本/产品总成本≥规定比例;
②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③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
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和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①对特定产品,在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②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1.9.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
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
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
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本项目是否适用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
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1.9.3价格评审优惠
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
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
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
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价格扣除比例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规定。
1.9.4政策执行要求
1.9.4.1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
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
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
算。
1.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
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2.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
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3.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4.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9.4.2证明材料提交与审查:供应商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
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医疗器
械产品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注册证直接认定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出具符合要求
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
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
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
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文字错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认定为本国产品。
澄清补正应当按照“6.3.3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规定提交。
1.9.4.3成本核算与承诺
供应商应依据《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核算产品成本占比,并对核算结果负责,
按要求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如适用)(参考模板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相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应妥善留存,以备核查。采购人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查。
1.9.5争议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
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
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2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
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2.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3.1任何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解释、澄清。
2.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
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或书面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内容和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
组成。
3.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3.2.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除专用术
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
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应同时附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
翻译文本为主。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2.2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投标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
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3.2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3.3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
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3.3.4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投标有效期
3.4.1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无特别规定,投标有效期则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
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
式进行。
3.4.3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如本项目要求提交保证金则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
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人须按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
还保证金的情形外,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未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要求交纳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
3.5.2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
3.5.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
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办理退还手续时需要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两份合同复印件)。
3.5.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
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3.6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6.1投标人应先安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新版客户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制作投标
文件。
3.6.2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评审委员会在
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某项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
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做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评审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投标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部位
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6.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3.6.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
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3.6.5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人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
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公章/电子签章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7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3.7.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和投标地点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
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3.7.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
平台将拒收。
3.7.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
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
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拒收。
3.7.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
提取投标文件。
3.7.5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电子版投标文件由代理机构在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3.7.6招标文件未允许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但存在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或
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某项技术、商务要求提供有选择性
的响应参数或方案等同于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4.开标
4.1开标准备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没有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及现场开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间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开启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投标人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
出异议,同时投标人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如投标人成功解密投标文件,但未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
标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2开标程序
4.2.1投标人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开标大厅签到。
4.2.2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
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投标人在平台设置时间内
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登录到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
大厅签到并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开标后投标人未及时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投标人。通知后
投标人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或者投标人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
理机构无法联系到投标人进行解密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4.2.3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设置有备份响应文件功能。备份响应文件是指平台设置为接受备份响应
文件时,如出现投标人上传的响应文件存在问题或其他投标人原因引起解密异常时,投标人可以在规
定时间内将备份响应文件通过邮箱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上传备份响应文件后自动解密从
而避免被视为无效响应。是否接受备份响应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接受备份文件,投标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备份响应文件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4.2.4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9.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4.2.5投标人对报价进行确认。
4.2.6开标结束。
特别说明:如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执行。
4.3演示
4.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开标会议结束后进行演示的,投标人应按规定进行演示。
4.3.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演示可能引起的演示分数被计为0分或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4样品
4.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的,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递交样品时应附样
品递交表(格式见第六章)。
4.4.2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样品可能引起的样品分数被计为0分或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4.3样品封存或退还的说明请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所附样品递交表。
5.资格审查
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
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5.2资格审查标准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规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投标人即为资格审查
合格。
5.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5.3.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资格条件的;(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已与“信用中
国”平台做接口,可直接在线查询)
5.3.2投标文件缺少任何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或不符合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标准规定的
评审内容的;
5.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6.评审
6.1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原则
6.1.1本项目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如有)组成。评
审委员会评审时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
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审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
标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1.2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
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均没
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并记录在评审报告中。
6.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封闭式评审)的情况下进
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
入评审现场。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6.1.4本项目评审过程实行全程网上留痕及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
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6.2评审方法及依据
6.2.1本项目采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
6.2.2评审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投标文件、澄清及答复为评审依据,第四章评审方法及
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因素,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3评审程序
6.3.1符合性审查
资格审查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商务资信、技术等方面
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6.3.2强制性采购要求(仅适用于货物采购项目)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
库〔2019〕19号)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
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属于品目清单内非
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
(2)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号)及关于调整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2023年2号)的公告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如
果包括《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主动
列明供货范围中属于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投标产品,并提供由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
室网站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截图证明材料,不
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中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提供有效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投标无效。
注: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在******************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
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中查询。“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内“产品类别”共34类:数据备份与恢
复产品、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IPS)、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反垃圾邮件
产品、网络综合审计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恢复产品、虚拟专用网产品、
防病毒网关、统一威胁管理产品(UTM)、病毒防治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网络存储、公钥基础
设施、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产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平台、网络型流量控制产品、负载均衡产品、信息
过滤产品、抗拒绝服务攻击产品、终端接入控制产品、USB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文件加密产品、
数据泄露防护产品、数据销毁软件产品、安全配置检查产品、运维安全管理产品、日志分析产品、身
份鉴别产品、终端安全监护产品、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
6.3.3澄清、说明或补正
(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
员会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投标人在平台设置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接收到电子澄清函后根据澄清函内容直接在线编辑或上传
PDF格式回函,电子澄清答复函使用CA证书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后提交至评审委员会。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以书面形式执行。评审委员会
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6.3.4报价修正
(1)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
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①-④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6.3.3澄清、说
明或补正”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处理。
(2)经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3)经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
6.3.5异常低价审查
本项目异常低价审查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
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
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
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
(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
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
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
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
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书面证明应当按照上述“6.3.3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规定提交。
6.3.6相同品牌认定(仅适用于货物采购项目)
(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不同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品牌相同时,按以下规定确定相同品牌的投标有
效性。
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
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
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其他投标无效。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同投标人提供的
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核心产品在第二章采购需求规定。
6.3.7串通投标认定
评审委员会须根据以下规定认定投标人是否有串通投标的行为。
(1)根据《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规定,出
现下述情况的,相关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
应商。
②授权给供应商后参加同一合同项(分标、分包)投标的生产厂商。
③视为或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相关供应商。
(2)根据《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根据《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规定,供
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
件或者响应文件;
②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③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
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⑥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⑦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
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3.8投标无效认定
(1)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投标文件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督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
②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
(2)根据财库《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38号)以及《广
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桂财采〔2019〕
41号)规定,评审委员会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投标无效或
否决投标,从而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3.9比较与评价
(1)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
较与评价。
(2)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价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
评分标准如有客观分定义,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的客观分评分分值应当一致。
(3)评审委员会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最多不超过3名。
若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评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中
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综合评分、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均相同的,
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记录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
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
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
致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4确定中标人
6.4.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
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
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
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5结果公告
6.5.1自中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公告中标结果。
6.5.2在发布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3在发布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
结果通知书,供应商自行承担未及时查收的后果。
6.6废标
6.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发生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的。
6.6.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废标公告通知供应商。
7.合同
7.1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如果中标人的组织机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
成不能履行合同、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或不满足供应商资
格条件要求,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未主动告知,给采购人造成
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7.2签订合同
7.2.1如招标文件无特别规定,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2.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7.2.3如中标人不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报由同级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7.2.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
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5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合同签订事宜。
7.3合同公告
7.3.1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
代理机构存档。
7.3.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3.3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
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7.4履行合同
7.4.1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5履约验收
7.5.1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
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7.5.2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可向采购人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
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并按合同约定处理,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并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7.5.3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
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7.5.4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履约验收。招标文件或合同未规定的
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广
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的规定执行。
8.质疑和投诉
8.1质疑
8.1.1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8.1.2质疑形式
质疑应当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形式,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
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
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8.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2投诉
8.2.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8.2.2投诉书应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投诉书范本,并应按照“投诉书制作说明”进行编
写。
9.其他事项
9.1代理服务收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
代理服务费。
9.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
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
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
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9.3本项目的附件及图纸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本项目的其他事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说明
10.1其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
10.2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
机构。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
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的其他详细规定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2.资格审查标准(不满足任何一项审查内容要求,资格审查即为不合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各方均应提交第一项基本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说明 |
| 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审查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审查2024年或2025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1年的供应商,只需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 |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审查书面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声明书”。 |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①审查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供应商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②审查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供应商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记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供应商成立不足1个月的,无须提供缴纳税费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审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声明书”。 | |
|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无。 | |
| 采购政策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无。 |
| 投标人应符合的特定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 | 须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
| (2)业绩要求 | 须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 |
| (3)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直接控股股东、管理关系信息表”。 | |
| (4)诚信要求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5)分公司 | 须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 |
| (6)分包 | 须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 |
| (7)联合体 | 须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 | |
| (8)其他要求 |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得招标文件。足额、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
3.符合性审查标准(不满足任何一项审查内容要求,符合性审查即为不合格)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说明 |
| 商务资信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审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附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时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件格式及附件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实质性条款响应 | 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响应均无负偏离。 | |
| 串通投标 | 不属于投标人须知正文第6.3.7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 技术 | 实质性条款响应 | 技术要求实质性要求响应均无负偏离。 |
| 报价 | 有效报价 | 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金额(包括分项预算),也未超出最高限价。 |
| 漏项报价 | 未就所投项目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 | |
| 投标报价唯一性 | 不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 | |
| 过低报价合理性 | 投标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问题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 投标有效期 |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4.评分标准
4.1评分表
| 序号 | 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权重 | 说明 |
| 1 | 投标报价分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分满分分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0-30 | 如有价格扣除时,投标报价分均按供应商实际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计算,最终中标金额=投标报价。价格扣除计算方法见后。 |
| 2 | 技术分 | 一般技术参数要求响应得分(客观分):一般技术参数共计40项,根据投标响应内容与招标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各标项评审因素及评分依据详见“技术参数要求打分表”,满分14分。 | 0-14 | 一般技术参数要求是指技术参数要求中未标注“▲”、“●”的技术参数。 |
| 3 | 技术分 | 重要技术参数要求响应得分(客观分):重要技术参数共计9项,根据投标响应内容与招标采购需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各标项评审因素及评分依据详见“技术参数要求打分表”,满分36分。 | 0-36 | 重要参数是指第技术参数中标注“●”的技术参数。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负偏离或不响应。 |
| 4 | 技术分 | 项目实施方案分(主观分):一档(1分):方案需至少包含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架构、实施管理措施、实施流程及进度安排、设备配送方案、配送团队配置、质量保证措施这六项基础模块。二档(2分):在满足一档的基础上,方案提出了有利于项目执行的初步框架,满足医院采购的合规性与功能性要求,有具体执行细节、明确标准以及针对彩超设备特殊性的考量。三档(3分):在满足二档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化,不仅对各项基础模块赋予了明确的执行规则、时间节点、人员资质与操作标准,针对彩超项目的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服务对接机制、涵盖设备破损与延误等场景的应急方案、以及包含性能检测与争议处理的标准化验收流程。四档(4分):在满足三档的基础上,方案整体逻辑严密,各项内容可直接落地执行,实现精细化管理与效率优化。实施计划精确到日,团队配置包含排班与替补机制,职责分工无盲区,能有效保障彩超设备安全、合规地交付。五档(5分):在满足四档的基础上,方案还须包含至少1项已落地实施数据或案例支撑的优化建议且获得评委认可(如验收效率提升)。整个方案形成 | 0-5 | 根据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独立评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具可行性的,本项不得分。 |
| 4 | 技术分 | 目标、标准、责任人、节点与考核指标闭环管理体系。 | 0-5 | 根据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独立评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具可行性的,本项不得分。 |
| 5 | 技术分 | 技术人员分(主观分):一档(1分):提供技术人员投入清单,明确安装调试阶段每个使用单位至少配置1名专职技术人员,且人员需提供医疗器械相关专业背景证明或制造商技术技能认证,人数与资质满足项目实施需求。二档(3分):满足二档全部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安装调试阶段技术团队人数不少于2人且分工明确,成员均需同时提供3年以上彩超服务经验证明及2个以上同类项目主导部署证明;质保期常驻支持团队人数不少于2人,至少1人提供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原厂技术培训证书,且明确团队常驻地址、服务热线及响应时限等。 | 0-3 | 根据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技术人员方案内容独立评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具可行性的,本项不得分。提供人员清单、人员证书、经验证明等佐证材料。 |
| 6 | 商务资信分 | 培训计划方案(主观分)一档(1分):提供培训初步计划,明确承诺为每个使用单位提供不少于1次现场培训,列出的培训课程核心提纲需包含设备基本原理、标准操作流程、日常保养规范内容,覆盖所有使用单位基础标准化操作指导需求。二档(2分):满足一档全部要求基础上,额外明确拟派培训人员姓名及资质证明、每个使用单位培训具体时间、单次培训覆盖人数,培训内容增加设备功能理论讲解、简单故障排除,且培训内容、人员、时间与所有使用单位需求完全匹配,支撑人员独立完成设备操作与基础故障处理。三档(3分):满足二档全部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拟派培训人员须具备3年以上同类医疗设备培训经验;培训形式含实操、考核环节;同时提供培训资料,形成全流程覆盖的完整培训体系。 | 0-3 | 根据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培训方案内容独立评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具可行性的,本项不得分。 |
| 7 | 商务资信分 | 售后服务方案(主观分):一档(1分):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承诺质保期内售后费用(含维修、配件等)全承担,且交付产品为全新原厂包装。二档(2分):满足一档全部要求基础上,售后服务方案包含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售后基础流程,明确服务网络能覆盖本项目所涉全部县域。三档(3分):满足二档全部要求基础上,明确售后团队配置及分工,组建对接县域医共体的专属服务团队。有售后应急预案、备用机调配措施,建立故障分类响应流程。四档(4分):满足三档全部要求基础上,承诺的设备故障响应及处理时间优于采购需求的。五档(5分):满足四档全部要求基础上,提供的售后质量保障方案对所涉全部县域具有针对性保障措施,提提供详细、可行的回访方案,提供设备接入HIS/PACS系统的技术路径及费用承担承诺。 | 0-5 | 根据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内容独立评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具可行性的,本项不得分。 |
| 8 | 商务资信分 | 质保期(包修期)(客观分):在满足基本质保期(5年)的基础上,质保期每延长6个月得0.5分,满分1分。 | 0-1 | 提供相关书面承诺(中标后,供应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厂家质保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予以计分。 |
| 9 | 商务资信分 | 业绩(客观分):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可提供同品牌同型号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的销售业绩(业绩乙方可为产品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甲方须为产品实际使用用户),每提供1份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得0.5分,满分2分。 | 0-2 | 提供业绩的合同或验收报告等或验收报告等,材料需清晰体现签订时间、买卖双方信息、产品品牌型号;任一关键信息未提供、不全或不清晰的,该业绩不予以计分。 |
| 10 | 政策性加分 | (1)节能产品分(0.5分)属于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优先采购(清单内未标注“★”的品目)的产品[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品目清单(标注出投标产品在品目清单中所属的品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根据其所占项目(或分标)金额比例得0-0.5分。(2)环境标志产品分(0.5分)属于财政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品目清单(标注出投标产品在品目清单中所属的品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根据其所占项目(或分标)金额比例得0-0.5分。 | 0-1 | (1)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产品列表。(2)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及“环境标志产品查询”结果与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产品列表进行比对作为评审依据。 |
| 综合评分=技术及商务资信分+投标报价得分+政策性加分(注:各项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 分项 | 技术分及商务资信分 | 投标报价得分 | 政策性加分 | 总分 |
| 分值 | 69 | 30 | 1 | 100 |
4.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涉及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叠加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统一从对应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
除,用投标总价减去扣除金额之和的价格参加评审。
(1)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计算:供应商投标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计算价格分),价格扣除比例分别如下:
| 独立投标 | 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制造商均为所列企业之一(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 | 价格扣除响应报价的10% |
| 联合体或分包 | 小微企业制造商承担的金额比例为100% | 价格扣除响应报价的10% |
| 小微企业制造商承担的金额比例达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 | 价格扣除响应报价的4% |
注: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2)本国产品的价格扣除计算:供应商投标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计算价格分),价格扣除比例分别如下:
|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为单一产品 | 若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所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 价格扣除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的20% |
|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 | 若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如供应商所有产品均为本国产品且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无须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 | |
| 注:未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承诺函》(如适用)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 ||
(3)评审报价计算示例:
a.供应商若符合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要求,计算公式具体为:评审报价=投标总报价-(投标总
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b.供应商若符合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要求,计算公式具体为:评审报价=投标总报价-(全部产
品的总报价×20%)
c.供应商若同时符合中小企业、本国产品扶持政策的要求,计算公式具体为:评审报价=投标总
报价-(投标总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全部产品的总报价×20%)
备注: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4.3偏离认定说明
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为基准,填写响应表,对于响应表或证明材料与技术参数不符的,
按如下规定:
(1)实质性参数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没有体现响应表中响应的内容的或未提供证明材
料的,视为无效响应。非实质性参数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没有体现响应表中响应的内容的
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负偏离。
(2)响应表中响应的内容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以证明材料为准作为评审依据。
(3)同时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的,按照(1)-(2)顺序认定。
(4)响应表与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比较有漏项的,如为实质性参数漏项,视为未响应;如为非实
质性参数漏项,视为负偏离。
(5)一项技术参数有多条小项要求的,必须全部响应。如只响应部分参数,视为漏项,按照(4)
判定。评审时以每一条技术参数为评审依据。
(6)对于区间涵盖值参数,例:电压“测量范围3V-5V”,同时满足下限值更低及上限值更高
才视为正偏离,例:响应为“测量范围2V-6V”。如有一端负偏离,不管另一端如何,均视为负偏离,
例:响应为“测量范围4V-6V”。
(7)对于区间任意值参数,例“5mm≤间距≤10mm”或“间距7.5±2.5mm”,若间距响应值
为5mm-10mm中任意区间值或任意一个数值(含本数)时为无偏离,例:“6mm≤间距≤8mm”、
“8±2mm”、“8mm”。超过区间范围视为负偏离,例:“3mm≤间距≤12mm”、“8±4mm”、
“3-12mm”、“3mm”。此类参数不存在正偏离。
(8)对于单边任意参数的要求,例“长度≥50cm”,若响应为50cm,视为无偏离;若响应小于
50cm,视为负偏离;若响应>50cm,视为正偏离。
(9)对于固定参数,响应与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一致,视为无偏离,其他均视为负偏离,此类参
数无正偏离。
(10)如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与上述说明不一致的,以特殊要求为准。
技术参数要求打分表
| 序号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条款等级 | 最高分值 | 评分依据 |
| 1 | 2.液晶屏显示器≥23英寸,分辨率≥1920×1080,无闪烁,可上下左右任意旋转、前后折叠,操作面板具备≥12英寸液晶触摸屏,点击触摸屏即可选择需要调节的参数。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 | 3.操作面板支持调节高度、前后、左右位置及旋转。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 | 6.具备宽频可变频成像技术:灰阶、谐波、彩色、频谱支持独立变频,中心频率数值可视可调。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4 | 7.具备斑点噪声抑制技术。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5 | 8.具备空间复合成像技术。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6 | 9.具备组织谐波成像技术。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7 | 10.具备宽景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相控阵探头。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8 | 11.具备微细血流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探头,与B模式同屏对照显示。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9 | 12.具备实时剪切波弹性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探头。剪切波弹性成像定量分析,在冻结和存储的图像上均可以进行。(投标文件须提供投标产品主机管理类别为第三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作为佐证)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0 | 13.具备组织多普勒技术。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1 | 14.具备解剖M型技术,可360度旋转M型取样线。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2 | 17.同时具备造影模式,至少包括相控阵、凸阵探头。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3 | 18.造影成像具备实时双幅造影对比成像模式,并可进行双幅同步测量。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4 | 19.主机具备造影时间-强度曲线定量分析功能。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5 | 20.具备斑点追踪成像技术。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6 | 21.测量和分析(至少包含):B型、C型、D型、M型。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7 | 23.测量功能:至少具备心脏功能测量包、多普勒血流测量包、外周血管测量包、多普勒频谱自动包络并测量计算。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18 | 24.具备图像存储与电影回放重现单元,回放时间≥45秒。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序号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条款等级 | 最高分值 | 评分依据 |
| 19 | 25.输入/输出信号:输入(至少包含):USB、DICOM;输出(至少包含):S-Video或HDMI、USB、DICOM、外部音频。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0 | 27.数字化储存静态及动态图像,动态图像及静态图像至少可通过AVI、DICOM、BMP或JPEG格式直接储存。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1 | 28.USB接口≥2个,可至少使用USB闪盘及移动硬盘存储图像。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2 | 36.预设条件可针对不同的检查脏器,预置最佳化图像的检查条件。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3 | 37.具备增益调节功能,B、B/M、C、D可独立调节。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4 | 38.频谱多普勒显示模式(至少包含):脉冲多普勒(PWD)、高脉冲重复频率(HPRF)、连续波多普勒(CWD)。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5 | 39.相控阵探头:PWD:血流速度≥5m/s;CWD:血流速度≥12m/s。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6 | 40.最低测量速度:≤1mm/s(非噪声信号)。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7 | 41.PW取样容积范围:1mm-20mm(最小值≤1mm,最大值≥20mm)。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8 | 42.彩色多普勒显示方式(至少包含):速度方差显示、能量显示、速度显示、方差显示。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9 | 43.具备双同步或三同步显示(B/D/CFM)。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0 | 44.线阵探头扫描角度偏转范围:≥±20度。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1 | 45.超声输出功率可调节(至少包含):B/M、PWD、ColorDoppler。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2 | 46.具备室壁运动定量分析技术。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3 | 47.具备心肌应变运动分析技术,可显示心肌节段应变曲线。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4 | 49.1主机硬盘容量≥500G,屏幕可显示硬盘容量数据信息。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5 | 49.2内置一体化超声图像管理系统:数字化储存静态及动态图像,动态图像及静态图像至少可通过AVI、BMP或JPEG格式直接储存,支持DICOM格式存储。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6 | 49.3具备医学数字图像和通信DICOM3.0版接口部件,支持压缩和高清DICOM图像传输。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7 | 49.4在屏幕上可以存储和回放动态及静态图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 |
| 序号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条款等级 | 最高分值 | 评分依据 |
| 37 | 像。 | 一般 | 0.35 | 满足不得分。 |
| 38 | 49.5USB一键快速存储功能,可把屏幕上的图像存至U盘、移动硬盘或者其它USB装置。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9 | 49.6USB接口支持U盘或移动硬盘快速存储屏幕上的图像。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40 | 50.供应商负责接入使用单位远程会诊系统端口(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一般 | 0.35 | 满足得0.3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序号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条款等级 | 最高分值 | 评分依据 |
| 1 | ●4.具备智能多普勒血管检查技术。 | 重要 | 2 | 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
| 2 | ●22.具备二维心功能自动测量功能。 | 重要 | 2 | 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
| 3 | ●26.具备DICOM数据传输功能,支持网络连接。 | 重要 | 2 | 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
| 4 | ●29.主机可支持的探头最高频率≥18MHz。 | 重要 | 4 | 满足得4分,不满足不得分。 |
| 5 | ●30.单晶体成人心脏探头频率1.0-5.0MHz(最小频率≤1MHz,最大频率≥5MHz),具备三维成像功能。 | 重要 | 7 | 满足得7分,不满足不得分。 |
| 6 | ●31.儿童心脏探头频率3.0-7.0MHz(最小频率≤3MHz,最大频率≥7MHz)。 | 重要 | 4 | 满足得4分,不满足不得分。 |
| 7 | ●32.经食道成人心脏探头频率3.0-7.0MHz(最小频率≤3MHz,最大频率≥7MHz),具备三维成像功能。 | 重要 | 6 | 满足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 |
| 8 | ●33.单晶体腹部探头频率2.0-5.0MHz(最小频率≤2MHz,最大频率≥5MHz)。 | 重要 | 6 | 满足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 |
| 9 | ●34.线阵探头频率4.0-14.0MHz(最小频率≤4MHz,最大频率≥14MHz)。 | 重要 | 3 | 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
| 序号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条款等级 | 最高分值 | 评分依据 |
| 1 | ▲1.基本要求:主要用于心脏、血管、腹部、妇产科、儿科、浅表器官等方面的临床诊断和科研教学工作。 | 实质性 | / | / |
| 2 | ▲5.探头接口:探头接口≥4个,全部激活,并可互换互用。 | 实质性 | / | / |
| 3 | ▲15.具备造影成像技术,至少包含凸阵、线阵、相控阵探头。 | 实质性 | / | / |
| 4 | ▲16.具备心肌造影成像技术。 | 实质性 | / | / |
| 5 | ▲35.凸阵、线阵、相控阵探头为单晶体探头。 | 实质性 | / | / |
| 6 | ▲48.支持造影成像、三维成像、弹性成像。 | 实质性 | / | / |
| 7 | ▲(二)配置清单(证明材料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投标产品配置清单》):1.探头:单晶体成人心脏探头1把、儿童心脏 | 实质性 | / | / |
| 序号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条款等级 | 最高分值 | 评分依据 |
| 7 | 探头1把、经食道成人心脏探头1把、单晶体腹部探头1把、线阵探头1把。2.自动升降超声医师功能检查椅1把。3.超声工作站1套(供应商负责接入使用单位pacs系统端口,并承担相关费用)。4.彩色图文报告数据输出装置1台。5.高清视频采集卡1块(适配配置清单中“超声工作站”使用)。6.持续供电装置1台≥2KVA。7.耦合剂加热器1套。 | 实质性 | / | / |
“▲”、“●”条款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负偏离或不响应。证明材料指
对外公开的产品彩页或说明书(体现技术参数,可以是从生产厂家网页下载的PDF或HTM文件或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参数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盖章的技
术参数证明材料)。无标识则表示为一般技术参数要求,重要参数要求和一般技术参数要求如响应为
负偏离,不会导致投标被否决。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1(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甲方2(使用单位):详见附件《县域医共体甲方2使用单位名单》
乙方(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
购项目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
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4年度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
勒超声诊断仪)
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6-G1-000989-JDZB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心脏超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2台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分期付款:
本项目合同金额分三期支付:第一期(30%)、第二期(50%):由甲方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员会)集中支付;第三期(20%):由甲方2(本项目所涉区内县域医共体使用单位)各自
按对应设备金额单独支付给乙方。
1.第一期付款(合同金额30%)
触发条件:乙方提交等额合法发票(抬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付款期限:甲方1在满足全部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期付款(合同金额50%)
触发条件:①乙方将全部设备运抵各甲方2,并经到货验收合格(甲方2出具《设备到货确认
单》并提交甲方1);②乙方提交等额合法发票(抬头同第一期)。
付款期限:甲方1在收到确认单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第三期付款(合同金额20%)
触发条件:①由验收小组出具通过最终验收的《设备最终验收单》;②乙方按各甲方2要求,
提交对应抬头的等额合法发票。
付款期限:甲方2收到《设备最终验收单》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1监督付款进度,
督促逾期单位。
备注:甲方2为多家使用单位,详见附件《县域医共体甲方2使用单位名单》。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合同生效之日,完成日期:质保期结束之日。
设备交付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签订合同时根据采购需求或乙方承诺填写)_天内,完成全部设
备向各甲方2的交付;
安装调试期:设备交付至甲方2后_(签订合同时根据采购需求或乙方承诺填写)_天内,完成安装
调试并达到可正常使用状态。
(2)履约地点:各甲方2指定设备交付地址及使用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需把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到甲方1指定账户。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
订本项目合同。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
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执行,乙方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或者银
行或保险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等方式提交(鼓励乙方使用广西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平台电子保函,
保函有效期应明确至质保期(包修期)届满之日)。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备注:按中标金额的5%(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按中标
金额的2%)】
履约担保期限:自缴纳之日起至质保期(包修期)届满之日。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履约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合格后,待乙方履行完质保义务且
无违约情况下,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1无息退还。
(4)履约保证金缴纳的账号信息:
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基本户银行账号:2102108109264001189
基本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桃源支行
(5)分期履行要求:乙方需每月向甲方1提交《履约进度报告》,包含设备生产进度、物流运输
情况、已交付设备验收情况等;若进度滞后于计划10%以上,乙方需提交整改方案,逾期未整改的,
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6)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如资金、生产能力等)无法按约履约,需在
违约情形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1有权选择:①要求乙方在5天内恢复履约,同时
乙方需额外支付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②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
甲方2实际造成的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受阻,双方需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协商调整履约计划,互不承
担违约责任。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甲方1指定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如委托第三方验收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甲方1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验收时间:
到货验收:全部设备运抵甲方2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提请验收申请,甲方2
在(签订合同时根据采购需求填写)_个日历日内组织到货验收工作。
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提请验收申请,甲方2(或医共体牵头单位)在(签
订合同时根据采购需求填写)_个日历日内组织最终验收工作。
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
(3)验收地点:甲方2指定地点。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到货验收、最终验收
(5)验收程序:
①到货验收: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时根据采购需求或乙方承诺填写)个日历日内,乙方交付设备
到甲方2指定地点。设备交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2申请验收,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2出具《设备
到货确认单》。
②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向甲方2(或医共体牵头单位)申请验收,最终验收合
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设备最终验收单》,验收小组汇总提交甲方1。
2.对第四章《技术参数要求打分表》技术要求的响应表
| 条款等级 |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技术证明材料所在具体页码 |
| …… | …… | …… |
注:(1)本表应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响应,并根据响应情况在“偏离
说明”栏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偏离”。如果采购需求为≤或≥某个数值标
准时,响应内容不得直接复制采购需求,响应内容应当写明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或承诺的具体数值。
如该采购需求属于不能明确具体数值的,响应内容应当备注说明。
(2)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总体要求无需响应。
(3)偏离认定说明详见评审方法及标准。
(4)“▲”、“●”条款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负偏离或不响应。证明材
料指对外公开的产品彩页或说明书(体现技术参数,可以是从生产厂家网页下载的PDF或HTM文件
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参数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家盖章
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将“▲”、“●”条款技术响应对应的证明内容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若
因技术条款序号未标注、证明材料位置指向不清,或证明材料存在页码错误、页面内容模糊/残缺、
关键信息遮挡等问题,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判断材料是否有效支撑技术响应内容的,该部分技术
响应将视为未提供有效证明,相关不利后果(如评分减值、响应无效)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本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日期:
3.对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的响应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 …… |
注:(1)本表应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所列商务要求进行响应,并根据响应情况在
“偏离说明”栏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偏离”。
(2)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总体要求无需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