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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关于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

业主单位: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
类型:中标公告地区:云南 · 怒江
发布:2026-05-09 05:39:22截止:2026-04-29
产品/服务: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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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关于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JZC2026-C2-00148-YNDB-0011

二、项目名称: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供应商名称:云南蒙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 街道办事处文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兰溪上郡5幢1层37号商铺

成交金额(万元):491.545176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3.06

评审报价(万元):491.54517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名称: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施工范围:农业观光步道弹石路5884.8平方米,特产品交易场所30个,电缆线2200米;进村道路扩宽(长1508米,宽度1.5米)2262平方米;挡墙(c25片石混凝土20cm厚)1680立方米,波形护板860米,厕所41平方米,防渗土工膜1638.9平方米及其他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
施工工期:210日历天
项目经理:廖坚
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 云 253202320243599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聪虎,张艳,吴天尧(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沈贵营,张国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6]11号)“收费标准计取,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进行计收

金额:5.42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

地址:兰坪县金顶街道办事处文兴社区北坪小区10号

联系方式:177088608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富天地3幢4号

联系方式:150969473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晓柱

电 话:1509694739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公告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6:06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杨聪虎,张艳,吴天尧(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沈贵营,张国全
总成交金额¥491.545176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晓柱
项目联系电话15096947392
采购单位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兰坪县金顶街道办事处文兴社区北坪小区1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7708860807
代理机构名称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富天地3幢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096947392
附件: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稿-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ocx
附件3

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NJZC2026-C2-00148-YNDB-0011

采购单位: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

三、获取采购文件....................3

四、响应文件提交....................3

五、开启....................4

六、公告期限....................4

七、其他补充事宜....................4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0

1.总则10

1.1项目概况10

1.2资金来源10

1.3招标范围10

1.4供应商资格要求....................10

1.5费用承担....................10

1.6保密....................11

1.7语言文字....................11

1.8计量单位....................11

2.磋商文件....................11

2.1磋商文件的组成11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澄清、修改12

3.响应文件....................12

3.1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12

3.2响应文件的组成....................12

3.3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12

3.4响应文件有效期....................13

3.5磋商保证金缴纳及退还....................13

3.6响应文件的编制....................13

3.7报价和报价货币....................14

4.响应文件的递交....................15

4.1响应文件的要求....................15

4.2开标地点....................15

4.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

5.磋商....................15

5.1磋商小组的组建....................15

5.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5

5.3磋商小组....................16

5.4评审原则....................16

5.5评审....................17

6.成交结果....................17

6.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17

6.2成交通知书....................17

6.3签订合同....................17

7.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8

7.1重新招标18

7.2不再招标18

8.纪律和监督....................18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8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18

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18

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9

8.5投诉....................19

9.知识产权....................19

10.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19

11.监督....................19

12.解释权....................19

13.政府采购政策....................20

13.1中小企业....................20

14.2监狱企业....................20

1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1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22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23

第三章采购需求....................24

一、项目基本情况....................24

二、技术标准及要求....................24

三、其他实质性要求:....................24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25

第四章评审办法26

一、磋商小组....................26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26

三、磋商小组职责....................26

四、评审纪律....................27

五、评审原则....................27

六、评审程序....................27

七、评审方法....................27

评审办法附表一(资格评审指标表)28

评审办法附表二(符合性评审指标表)....................31

评审办法附表三(综合评分指标)....................32

八、得分汇总....................35

九、评审结果....................35

十、评审报告编写....................35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书样式....................3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7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9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19-

第一部分资格部分....................-120-

一、供应商信息表-120-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121-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22-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22-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22-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24-

八、特定资格要求....................-125-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需提供)....................-126-

第二部分报价部分....................-129-

一、报价编制说明....................-129-

二、初次报价表-130-

三、预算书....................-131-

第三部分商务技术部分....................-132-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32-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33-

三、磋商函....................-134-

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135-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136-

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37-

七、施工组织设计....................-138-

八、其他要求....................-145-

最终报价及承诺表....................-146-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08日09: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JZC2026-C2-00148-YNDB-0011;

2.项目名称: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万元):494.00;

5.最高限价(万元):493.264086;

6.采购需求:本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主要建设内容有:农业观光步道弹石路5884.8平方米,特产品交易场所30个,电缆线2200米;进村道路扩宽(长1508米,宽度1.5米)2262平方米;挡墙(c25片石混凝土20cm厚)1680立方米,波形护板860米,厕所41平方米,防渗土工膜1638.9平方米及其他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

7.合同履行期限(工期):210日历天;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查询,若投标人有失信行为,视为不满足资格要求,为无效投标。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或2025年任意年度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公司(成立不满1年)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1个月公司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财务情况说明或银行存款证明或相关承诺书。

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依法缴纳税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6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新成立未产生税务缴纳的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书面声明;

(2)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6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凭证(新成立尚未缴纳社保的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含临时建造师)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供应商须对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4月22日至2026年04月29日23: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网址:https://www.zcygov.cn/)。

本项目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仅通过线上获取,不发放纸质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须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获取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4.网上获取说明

(1)有意参加磋商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edit?certType=32或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hhzb.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0871-67276028。(紧急CA办理电话:19988166369)政采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

(2)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后进入政采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3)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磋商资格。

(4)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注: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

5.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05月08日09:00分;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注:①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

五、开启

1.时间:2026年05月08日09:00分;

2.地点: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财富天地3幢4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证金金额:4500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转账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6年05月08日09:00分;

3.其他:

(1)采购信息发布及结果公告网站

本项目公告信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监督部门电话

行业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兰坪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0886-3211642;

纪检监督联系电话:0886-3211588。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

地址:兰坪县金顶街道办事处文兴社区北坪小区10号

联系方式:赵华平177088608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财富天地3幢4号

联系方式:杨晓柱0886-3219999/150969473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华平,杨晓柱

电话:17708860807,0886-3219999/1509694739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1采购人名称: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地址:兰坪县金顶街道办事处文兴社区北坪小区10号联系人:赵华平联系方式:17708860807
1.1.2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财富天地3幢4号联系人:杨晓柱 联系方式:0886-3219999 15096947392
1.1.3项目名称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采购内容农业观光步道弹石路5884.8平方米,特产品交易场所30个,电缆线2200米;进村道路扩宽(长1508米,宽度1.5米)2262平方米;挡墙(c25片石混凝土20cm厚)1680立方米,波形护板860米,厕所41平方米,防渗土工膜1638.9平方米及其他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
1.3.2合同履行期限(工期)210日历天
1.3.3建设地点兰坪县金顶街道官坪村
1.4申请人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7.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时间以“政府采购云平台”及“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为准
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方式: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澄清。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
1.8.2潜在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方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在“质疑”菜单提出。
1.8.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政府采购云平台”及“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时间为准
1.8.4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进行网上递交。 注:1.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
1.8.5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实施电子招投标,投标阶段无须递交纸质响应文件。中标单位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与电子响应文件完全一致并采用A4纸双面印刷并胶装牢固的纸质投标书叁份,就此所有投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响应,未按照此要求做出书面响应的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2.2.6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4.1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5.1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规定,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45000.00(元);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任一方式,其中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非现金形式汇入指定账户:保证金按规定数额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转至账户名称: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坪支行账号:2513041609200030448电话:0886-3219999 15096947392保证金交纳说明:①电汇或网银方式提交的,底单即为交纳凭证(须注明项目名称);②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3.6.2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登录“政采云”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4.1.1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CA加密
4.1.2响应文件的签署按照响应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注:1.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2.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供应商)签章均指联合体牵头人。
4.2.1开标地点开标地点: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财富天地3幢4号)
5.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人数:3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子系统中随机抽取2人,采购人代表1人。注:特殊情况经审批后确定。
5.5评审办法综合评审法;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成交通知书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采购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3)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方法如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供应商,一律严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政办发{2010}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内容执行。
(4)类似业绩界定/
(5)资料真实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所附的证件资料应真实清晰:为保证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供应商应保证所有材料清晰可识别可查询,如有弄虚作假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可查询。
(6)评审结果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请各供应商注意查询。
(7)所属行业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列“建筑业”。
(8)磋商顺序磋商的顺序:按“政采云”系统的编号顺序。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政府采购政策响应一、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评分优惠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注: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二、监狱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优惠政策,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0)★其他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以村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对象等群体务工增收。劳务报酬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26〕1号《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坪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劳务报酬发放要求进行:项目施工单位须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天数、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报酬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15%,优先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至务工群众账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发放,严禁截留、拖欠。磋商申请人须对上述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其进行磋商。

1.1.1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

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5费用承担

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的通知(云建招协[2026]11号)“收费标准计取,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进行计收,由中标(成交)人支付;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上述费用考虑在投标成本中。

支付方式:转账。

1.5.3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

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7.1采购文件发布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1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采购文件提疑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4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5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1.8.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采购人要求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方法

第四章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五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澄清、修改

2.2.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2.2磋商文件询问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

2.2.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5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后,应在收到澄清、修改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修改。

2.2.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服务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7实质性变动服务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得对涉及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3.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性能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3.1.2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2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

3.3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

3.3.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

3.3.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4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4.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及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5磋商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3.5.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交纳到云南鼎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3.5.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响应文件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

3.6.2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包括原件的复印件)、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出现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3.6.4响应文件的签署: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5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6.6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3.6.7响应文件和来往函件均应采用中文书写,计量单位使用中国或国际标准单位。

3.6.8响应文件的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但不限于):详见:《响应文件格式》部分。

3.7报价和报价货币

3.7.1供应商须就“采购要求”中所参与磋商的项目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3.7.2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3.7.3供应商应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采购要求的服务的竞争性报价。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含原有建筑需拆出和环境保护的内容)(如有)工程所需分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含设备设施)、机械费,完成项目的措施费、管理费、施工及安装垃圾清运费、利润、规费、税金、试验检测费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的一切费用。

3.7.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必须对所参加项目内所有内容进行完整唯一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7.5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填报完全,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将被视为已经包含了所有分项价格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费用。由于供应商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6最后报价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自行报价。若已递交的最后报价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签署不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进行澄清、补充和修正,但不得改变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内容。

3.7.7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认定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

3.7.8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侵犯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

3.7.9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下浮率报价,结算时用中标所报综合单价价格乘以(1-下浮比例)进行结算)。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要求

4.1.1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的签署: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开标地点

4.2.1开标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响应文件的上传: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具体要求: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签章或签字、加密及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4.2.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4.2.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1供应商在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在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5.磋商

5.1磋商小组的组建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而成。

5.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3磋商小组

5.3.1磋商小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参加。

5.3.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3.3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及名单在磋商结束之前保密。

5.3.4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磋商现场。

5.3.5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3.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7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电子签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3.8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评审结束后,至确定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5.3.9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方面向参与磋商的有关人员施加任何影响,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3.10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5.3.1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5.4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5.5评审

(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6.成交结果

6.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6.1.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6.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本次竞争性磋商不保证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6.1.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

6.2成交通知书

6.2.1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6.3签订合同

6.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3.3除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中另行商定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分包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3.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6.3.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7.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l)磋商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7.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供应商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1)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要求;

(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知识产权

构成本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供应商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成交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1.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2.解释权

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合同条款、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3.政府采购政策

13.1中小企业

13.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3.1.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文件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3.1.3依据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4.2监狱企业

14.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4.3.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以扫描件发送至____________(邮箱号码)。采用扫描件发送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金顶街道官坪村百草林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

3.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顶街道办事处;

4.项目建设地点:兰坪县金顶街道官坪村;

5.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投入总资金494万元,全部申请衔接资金;

6.项目建设内容:

农业观光步道弹石路5884.8平方米,特产品交易场所30个,电缆线2200米;进村道路扩宽(长1508米,宽度1.5米)2262平方米;挡墙(c25片石混凝土20cm厚)1680立方米,波形护板860米,厕所41平方米,防渗土工膜1638.9平方米及其他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

7.最高限价:493.264086万元;

8.合同履行期限(工期):210日历天;

10.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统一验收标准及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技术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施工、材料必须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根据项目所处地域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该项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标准或规范及其最新相关的要求。

三、其他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以村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对象等群体务工增收。劳务报酬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26〕1号《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坪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劳务报酬发放要求进行:项目施工单位须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天数、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报酬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15%,优先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至务工群众账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发放,严禁截留、拖欠。磋商申请人须对上述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另附:详见随采购文件上传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第四章评审办法

一、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的规定。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磋商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审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

(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审结果,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人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服务要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三、磋商小组职责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评审纪律

(一)对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二)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

(三)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四)所有资料(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

(五)评审期间,未经允许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

(六)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

(七)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磋商小组会统一组织办理。

(八)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五、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六、评审程序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分别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就竞争性磋商内容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工程质量要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评审方法

本项目所采用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一)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资格审查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符合性审查标准对各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三)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竞争性磋商承诺及最后报价。

(四)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响应文件内容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电子签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初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3.报价合理性说明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评审办法附表一(资格评审指标表)

序号评审因素资格评审标准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审查标准: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查询,若投标人有失信行为,视为不满足资格要求,为无效投标。审查标准:1.经查询无失信行为,2.按给定格式填写,3.按规定签章。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或2025年任意年度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公司(成立不满1年)提供自成立之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1个月公司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财务情况说明或银行存款证明或相关承诺书。审查标准: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审查标准: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5依法缴纳税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6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新成立未产生税务缴纳的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书面声明。审查标准: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6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6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凭证(新成立尚未缴纳社保的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审查标准: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7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声明函。审查标准: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提供声明函。审查标准: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二.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应按照文件格式要求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合法有效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声明函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审查标准: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2项目经理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含临时建造师)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供应商须对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审查标准: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评审办法附表二(符合性评审指标表)

序号评审因素符合性评审标准
1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签章与政采云平台、营业执照登记(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2磋商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
3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项规定。
4响应文件格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按要求签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及内容,并按要求签章。
6报价1.未超过采购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未出现缺项、漏项。2.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中规定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65%。
7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1项规定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
9无串通投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①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④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⑦其他围标串标的情形。
10其他实质性要求①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号条款;②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③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资格评审标准或符合性评审标准无法通过者,响应文件无效。

评审办法附表三(综合评分指标)

项目分值评审标准
一、报价评审(30分)
磋商报价30分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有效最终磋商报价]×30即:F1=C/(B1,B2,…,Bn)×30注:C为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符合性评审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B1,B2,…,Bn为第n个经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最终报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二、商务技术评审(70分)
施工技术方案20分1.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部署全面的,得16-20分;2.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但对施工指导性一般,施工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一般,施工部署全面的,得11-15分;3.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合理、对施工缺乏指导性,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6-10分;4.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存在明显错误的,得1-5分;5.无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施工主要工序15分1.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深入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可行保证措施的,得11-15分;2.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得当,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7-10分;3.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全面、基本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一定了解,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4-6分;4.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基本全面,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一定了解,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建议,但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不可行的,得1-3分;5.无施工主要工序阐述的不得分。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1.质量承诺满足采购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内容完整、针对性强,能充分响应项目实际需求,得5分;2.质量承诺满足采购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但针对性一般(或存在部分不足,整体尚可),得3分;3.质量承诺满足采购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但质量保证措施未能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或明显缺乏针对性,或存在较大缺陷,得1分;4.无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不得分。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5分1、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且合理、先进、针对性好的,得5分;2、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且合理但针对性一般的,得3分;3、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但不具体存有错漏的,得1分。4、无安全文明保证措施的不得分。
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5分1.工期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按投标工期安排,工序搭配逻辑关系和关键线路清晰、合理,并能指导施工且针对性好的,得5分;2.工期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但针对性一般,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投标工期安排,工序搭配逻辑关系和关键线路合理,但针对性一般的,得3分;3.工期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符合投标工期要求,工序搭配逻辑关系和关键线路基本合理,但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4、无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的不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5分1.劳动力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合理,得5分;2.劳动力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基本合理,得3分;3.劳动力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不合理,得1分。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及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5分1.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进度计划、设备配套及数量合理,能较好满足工程要求,得5分;2.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进度计划、设备配套及数量合理,能基本满足工程要求,得3分;3.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进度计划、设备配套及数量基本合理,但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得1分。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配置10分1.投标人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的,得8-10分;2.投标人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针对性一般的,得4-7分;3.投标人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得1-3分。

八、得分汇总

1.评分: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磋商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汇总:磋商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九、评审结果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当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资格时,采购人可以选择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也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十、评审报告编写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书样式

(合同格式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