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县民政局南岔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30726]NCJC[CS]20250043
**二、合同名称:**南岔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服务
三、项目编号:[230726]NCJC[CS]20250043
**四、项目名称:**南岔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岔县民政局
地址:南岔县民政局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金茂家园2号楼
联系方式:15245880899
供应商(乙方):伊春市永翠河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临河街1号
联系方式:1514582658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养老机构运营 | 1(项) | ¥596,000.00 | ¥596,000.00 | 【无】 |
合同金额: 596,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2月04日至2026年12月03日
履约地点: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4d962522999a495f9afe8c4a5f2c1fbd.pdf
南岔县民政局
2026年05月09日
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
| 采购单位(甲方): | 南岔县民政局 | 采购计划号: | 南政采计划[2025]00739 |
| 供应商(乙方): | 伊春市永翠河养老服务中心 | 招标编号: | [230726]NCJC[CS]20250043 |
| 签订地点: | 线上 | 签订时间: | 2025年12月04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南岔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运营
服务项目(招标编号:[230726]NCJC[CS]20250043)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乙方
为甲方南岔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项目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文件、澄清和答疑文件等;
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
3、乙方书面承诺等;
4、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合同标的
| 标的名称 | 采购需求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 养老机构运营 |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中的附表一 | 1 | 596000 | 596000.0000 | |
| 合计 | ¥596000元(大写:伍拾玖万陆仟元整) | ||||
三、服务项目及要求
乙方使用南岔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及设施,对院内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入院人员(包括弱势老人及需要救助并由民政部
门确认的特殊人员)的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
四、合同期限(任选其一)
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共,天。
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方式,采购结果3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对乙方提供服
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
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2025年12月04日至2026年12月03日。
五、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0。)
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596000元(大写:伍拾玖万陆仟元整);
3、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4、付款期数:十二期
5、结算方式:
| 序号 | 项目阶段 | 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 | 付款金额(元) | 付款期限(天) | 计划支付时间 |
| 1 | 1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1-10 |
| 2 | 2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2-10 |
| 3 | 3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3-10 |
| 序号 | 项目阶段 | 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 | 付款金额(元) | 付款期限(天) | 计划支付时间 |
| 4 | 4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4-10 |
| 5 | 5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5-10 |
| 6 | 6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6-10 |
| 7 | 7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7-10 |
| 8 | 8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8-10 |
| 9 | 9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09-10 |
| 10 | 10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10-10 |
| 11 | 11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66 | 30 | 2026-11-10 |
| 12 | 12月 | 以补充协议为准 | 49674 | 30 | 2026-12-10 |
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
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
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
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
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
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付以补充协议为
准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合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
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
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
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
3、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十二、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
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
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3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
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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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南岔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合同文件组成
1、政府采购采购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
3、甲方提供工程清单;
4、投标(响应)承诺书:
5、评标记录;
6、中标(成交)通知书。
本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
| 甲方(章) | 乙方(章) |
| 签订时间:2025年12月04日 | 签订时间:2025年12月04日 |
| 签订地点:线上 | 签订地点:线上 |
| 单位地址:南岔县民政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金茂家园2号楼 |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临河街1号 |
|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姜涛 |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赵洋波 |
| 委托代理人:姜涛 | 委托代理人:赵洋波 |
| 电话:15245880899 | 电话:15145826582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 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
| 账号:168997229486 | 账号:84031012200017932 |
| 账号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南岔支行 | 账号名称:伊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岔支行 |
| 邮政编码:153100 | 邮政编码:15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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